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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能源项目担保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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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具体日期]在[具体地点]签署: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名称:[担保人全称]
注册地址:[担保人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被担保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名称:[被担保人全称]
注册地址:[被担保人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
名称:[贷款人全称]
注册地址:[贷款人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贷款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引言
鉴于:
(a)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编号](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向[项目公司全称](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提供金额为[贷款金额]的贷款,用于[简要说明贷款用途,例如:XX能源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b) 项目公司是依据[注册地]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类型]公司,其注册地址为[项目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c) 为促进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保障贷款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人愿意为项目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以下简称“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据此,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能源项目”指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拥有或运营的,以生产或销售能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热力、天然气等)为主要目的的项目,具体指[详细说明项目名称或描述]。
1.2 “担保债务”指:
(a) 贷款合同项下项目公司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在[具体日期]之前产生的所有本金、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b) 因项目公司违反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c) 在担保人同意本协议项下担保之前,已发生但尚未到期的担保债务;
(d) 贷款合同中定义的任何其他应付款项,只要该等款项是因项目公司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而应支付的。
1.3 “项目贷款”指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向项目公司提供的、用于能源项目的贷款。
1.4 “担保人”指本协议中承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名称]。
1.5 “被担保人”指本协议中提供贷款的[被担保人名称]。
1.6 “贷款人”指本协议中提供贷款的[贷款人名称]。
1.7 “项目公司”指本协议中能源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公司名称]。
1.8 “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或与担保人、被担保人、贷款人、项目公司其中一方或多方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实体。
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法律政策变化等。
1.10 “贷款合同”指贷款人、贷款人与项目公司于[签署日期]签署的关于[项目名称]的贷款合同。
1.11 “财务报表”指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或经[指定机构或人员]审核的季度或月度财务报表。
1.12 “承诺费”指担保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在担保有效期内因贷款人未使用或未按计划使用项目贷款而应向被担保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 担保范围与目的
2.1 担保人同意并承诺,在担保有效期内,就项目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债务,向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续的担保。
2.2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定义的担保债务的全部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相关款项。
2.3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贷款人提供保障,确保项目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得到履行,并在项目公司发生违约时,保障贷款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条 担保人的承诺与保证
3.1 担保人承诺:
(a)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项目公司发生本协议定义的违约事件时,履行其担保义务。
(b) 本协议是担保人根据其内部规定及法律要求,为促进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充分且不可撤销。
(c) 担保人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并已履行所有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以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d)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能够支持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义务。担保人承诺在其担保有效期内,保持不低于[具体信用评级或标准]的信用评级,且其关键财务指标(如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等)不低于[具体标准或水平](此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或删除)。
(e)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需事先获得被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f) 担保人将按照贷款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被担保人提供财务报表、项目重大进展情况、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项等信息。
(g) 担保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其偿债能力,并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被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4.1 被担保人的权利:
(a) 在项目公司发生本协议定义的违约事件时,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b) 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项目进展以及担保债务的履行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c) 在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义务时,有权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d) 有权优先受偿在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产生的、由项目公司对贷款人享有的债权。
4.2 被担保人的义务:
(a) 保证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并确保项目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
(b) 及时向担保人提供与贷款合同和担保债务履行相关的、被担保人掌握的、且担保人合理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c) 在项目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时,及时通知担保人。
(d) 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因项目公司违约而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e) 在项目公司发生违约时,积极协助贷款人和担保人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担保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5.1 本协议自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在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起终止。
5.2 担保的存续期间不因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或履行情况而受到影响,直至担保债务完全消失。
5.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能生效。
5.4 担保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具体天数]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和贷款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适用)。
第六条 违约与担保责任的履行
6.1 若项目公司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构成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a) 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等);
(b) 未能履行或违反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其他重要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持续超过[具体天数];
(c)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项目公司违约;
(d) 项目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或类似程序;
(e) 项目公司被宣告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f) 项目公司丧失商业信誉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g) 项目公司发生重大负面变化,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经贷款人合理催告后在[具体天数]内仍未纠正;
(h) 项目公司无法继续进行能源项目运营,且无有效替代方案。
则视为项目公司发生违约。
6.2 在项目公司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6.1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时,贷款人应首先通知项目公司,并给予其[具体天数]的宽限期(如有)。宽限期届满后,若项目公司仍未纠正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行使加速到期条款等)。
6.3 在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宣布项目公司违约,并通知担保人后[具体天数]内,担保人应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具体天数]内,按照贷款合同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等)及相关违约金、罚息等,向贷款人支付相应款项,以清偿项目公司对贷款人的全部或部分担保债务。
6.4 担保人支付款项后,即取代贷款人作为项目公司的债权人,享有与贷款人同等的债权,并可依据贷款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向项目公司追偿。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贷款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不得妨碍担保人行使权利。
6.5 若项目公司未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6.1款所述的违约事件,但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需要担保人承担费用(如承诺费),则项目公司应按贷款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并可将该等费用视为担保债务的一部分,由担保人承担。
第七条 事件通知
7.1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重大变化、经营困难、诉讼、仲裁、担保人或项目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项目公司发生违约等),应立即或于事件发生后[具体天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双方。
7.2 通知应发送至本协议首页载明的地址,或任何一方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电传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应在发送后[具体小时数]内进行书面确认,方视为有效送达。
7.3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具体天数]书面通知其他双方。
第八条 费用
8.1 担保人同意,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以及履行其他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向担保人收取合理的担保费、承诺费或其他费用,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贷款合同执行。
8.2 担保人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注册费等),在事先获得被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项目公司或贷款人追偿。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选择仲裁或诉讼,如仲裁,则需指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规则;如诉讼,则需指定管辖法院,通常为被担保人住所地或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应遵守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法院的诉讼规则。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若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不应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具体天数]内书面通知其他双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10.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部分或全部终止,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已产生的费用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 转让
1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其他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1.2 若贷款人转让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应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不因债权转让而增加或减少其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完整协议
12.1 本协议构成三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谅解或承诺,并对三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提出与本协议内容相抵触或不同的主张。
第十三条 通知地址
各方确认,本协议首页载明的地址为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正式通知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提前[具体天数]书面通知其他双方。
第十四条 签署
本协议由以下授权代表于2025年[具体日期]在[具体地点]签署。
担保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被担保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贷款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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