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水利工程合同违约处理协议
鉴于双方已订立《[主合同全称]》(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明确主合同项下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保障合同目的顺利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1 本协议遵循合法、公平合理、效率与可操作性、诚实信用原则。
1.2 本协议适用于主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或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以下简称“违约”)的行为。
1.3 主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
1.4 本协议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违约行为的界定与分类
2.1 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发包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2) 发包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地质资料、设计文件或及时审批工程变更;
(3) 发包人未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协调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
(4) 承包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5) 承包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6) 承包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7) 承包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缺陷修复;
(8) 承包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9) 监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理职责,出具的监理意见错误或延误;
(10)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错误导致工程返工或损失;
(11) 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行为。
2.2 违约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导致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为根本违约。
第三条 违约通知与证据保全
3.1 非违约方(以下简称“通知方”)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应在[三十]日内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
3.2 违约通知应载明违约方名称、违约事实、所依据的主合同条款、处理要求(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以及通知方的联系方式。
3.3 违约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违约方在主合同中指定的地址(以下简称“送达地址”)。
3.4 违约通知送达后,违约方应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或采取补救措施。
3.5 通知方应保留违约通知的送达凭证。
3.6 违约方在收到违约通知后,应积极收集和保存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抗辩事由或已采取补救措施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作记录、照片、视频等。
第四条 违约处理机制与责任承担
4.1 违约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4.2 对于一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
(1)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 采取补救措施,如修复缺陷工程、更换不合格材料、返工、赶工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 赔偿由此给非违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损失,但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4.3 对于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除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按日向承包人支付拖欠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4.4 对于承包人延迟交付工程或未达质量标准的违约,除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按主合同约定或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5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4.6 对于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4.7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方应立即通知非违约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第五条 协商与调解
5.1 任何一方在认为发生违约或可能发生违约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5.2 如协商不成,可请求主合同约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因本协议或主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一项]方式解决:
(1) 向[主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6.3 选择诉讼的,约定由[主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仲裁的,约定由[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并适用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6.4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6.5 诉讼或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 所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文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7.2 通知应发送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送达地址。
7.3 通过专人送达的,交付时视为送达;通过挂号信、快递发送的,寄出后[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发送的,挂号信寄出后[十日]、快递寄出后[三日]视为送达。
7.4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文本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主合同项下违约处理事宜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
8.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4 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 本协议一式[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本协议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9.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9.4 本协议中的“日”指自然日,“月”指公历月份,“年”指公历年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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