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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发电调度合作协议(GF-2003-0512)2025年修订
发电方:[发电方全称]
(以下简称“发电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
电网方:[电网方全称]
(以下简称“电网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
鉴于发电方拥有或运营位于[地点]的发电机组(以下简称“并网机组”,机组标识码:[编号]),总装机容量:[容量]千瓦/兆瓦,计划并网并入电网方所管辖的[电网区域]电网;电网方作为区域电网的运营管理主体,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为明确双方在并网发电及调度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相关规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依据与目的
1.1 本协议基于国家及地方有关电力并网、调度运行、市场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电力监管要求签订。
1.2 合作目的是规范双方在并网机组的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电量结算、信息交互等方面的行为,保障并网机组安全、稳定、经济地运行,促进电力系统整体效率提升和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条 并网技术要求与条件
2.1 发电方承诺并网机组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设、设备选型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规程,并已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2.2 发电方负责并网接入系统工程的建设与投资,接入系统方案需取得电网方认可,并满足电网接入系统规划及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2.3 并网机组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满足计量精度要求的电量计量装置,并位于电网方指定的计量点。计量装置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校验,校验周期符合规定。
2.4 发电方负责确保并网机组及相关设施在投运前完成所有必要的调试、验收工作,并取得电网方书面同意并网运行的文件。并网机组的投运时间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并网接入工程进度计划执行。
第三条 发电调度规则与操作
3.1 电网方依据国家及地方电力调度管理规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对并网机组实施统一调度管理。
3.2 发电方必须配备满足电网调度要求的调度通信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电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电网方调度机构的沟通联络,及时接收、执行调度指令。
3.3 发电方应按照电网方下达的调度计划或交易指令运行,并服从电网方的紧急调度指令。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运行方式或出力的,应事先向电网方调度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
3.4 发电方有义务配合电网方进行系统频率、电压的调整,并根据电网方要求提供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等辅助服务。
3.5 电网方应提前向发电方发布并网机组的运行计划、检修安排等信息。发电方应按照要求提前向电网方提供并网机组的运行状态、发电能力预测等数据。
3.6 双方应建立有效的调度信息传递和确认机制,确保调度指令准确、及时传达和执行。重要调度指令应采用双重确认方式。
第四条 电量结算与电费结算
4.1 电量结算:双方以并网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作为电量结算的依据。电量结算周期为[例如:月度]。电网方负责按结算周期对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电量结算清单书面或通过约定的电子系统发送给发电方。发电方应在收到结算清单后[例如: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电网方提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异议或异议解决不了的,视为确认。
4.2 电价机制:并网机组的电费结算执行[例如:国家定价/地区定价/市场价格机制/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4.3 电费结算:电网方根据确认的结算电量及适用的电价标准计算电费,并在结算周期结束后[例如: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电费结算账单发送给发电方。发电方应在收到电费结算账单后[例如: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电费。
4.4 支付方式:电费支付方式为[例如:银行转账],具体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户名:[户名]),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
第五条 信息共享与报告
5.1 发电方应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和电网方要求,定期向电网方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1) 每日/每周/每月发电运行报表,包括实际发电量、设备运行状态、负荷曲线等;
(2) 并网机组的检修计划、实际检修记录;
(3) 燃料消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运行数据;
(4) 发电能力预测;
(5) 发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事件(如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等)的详细报告,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原因、影响、处置情况等;
(6) 其他电网方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与并网机组运行相关的资料。
5.2 信息报送方式为[例如:通过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报送时限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
5.3 电网方应向发电方提供与其并网运行相关的电网运行信息、调度计划、电费结算依据等资料,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 责任与义务
6.1 发电方责任:
(1) 保证并网机组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符合安全运行标准;
(2) 严格遵守电网调度指令,不得擅自改变运行方式或拒绝执行调度;
(3) 确保发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 按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5) 承担并网机组及其接入系统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检修和运行责任;
(6) 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及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的全部责任;
(7) 自行解决并网机组的环保问题,确保达标排放,并按要求报送环保数据;
(8) 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6.2 电网方责任:
(1) 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并网机组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电力环境;
(2) 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准确下达调度指令,并接受发电方的合理建议;
(3) 保证电量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并按期进行校验;
(4) 按时、足额支付电费;
(5) 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处理发电方反映的问题;
(6) 承担因电网故障或调度失误导致并网机组受损或发电量损失的相关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或双方约定);
(7) 向发电方提供必要的电网运行信息和市场信息。
第七条 风险分担与应急预案
7.1 双方同意,在遵守本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自承担因履行自身义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分担或各自承担。
7.2 发电方应制定并落实并网机组的运行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送电网方备案。电网方应制定完善的电网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相关发电方。
7.3 发生突发事件时,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例如: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9.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协议有效期自[起始年月日]至[终止年月日]。协议期满前[例如:三个月],如双方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续展[例如:一年],或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新的协议。
9.4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2) 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3)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例如:十五]日内仍未纠正;
(4) 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9.5 协议终止时,双方应在[例如:一个月]内完成并网机组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数据交接、设备状态确认等。电费结算、债权债务清理等按照本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客户信息等)和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10.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10.3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11.3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例如:五]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协议。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2.2 本协议一式[例如:四]份,发电方执[例如:两]份,电网方执[例如: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中“日”指自然日,“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的日期。
(以下无正文)
发电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电网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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