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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餐饮服务业预付卡结算合同范本2025
鉴于甲方(发卡机构)依法取得预付卡发行资质,发行预付卡并提供结算服务;乙方(商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餐饮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发行或接受预付卡进行交易。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预付卡结算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预付卡:指发卡机构发行的、按照约定金额预存资金,持卡人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二)结算:指发卡机构根据商户的交易记录,定期或实时地将商户应得的预付卡交易资金支付给商户的行为。
(三)结算周期:指发卡机构进行预付卡结算的频率,例如日结、周结、月结等。
(四)结算账户:指发卡机构用于向商户支付预付卡结算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二条 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获得预付卡结算资金。
2. 要求发卡机构提供预付卡结算相关的报表和资料。
3. 对预付卡结算提出质疑或投诉,并要求发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4. 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预付卡结算相关的增值服务(如有)。
(二)甲方的义务:
1. 按照规定开设并保持结算账户的有效性。
2. 确保预付卡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预付卡资金的管理。
4. 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发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
5. 配合发卡机构进行预付卡结算的核对和确认。
6. 承担因商户原因导致的预付卡结算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商户支付预付卡结算资金。
2. 要求商户提供预付卡交易相关的资料和凭证。
3. 对商户的预付卡交易进行监督和检查。
4. 对商户提出的预付卡结算质疑或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5. 根据商户的信用状况,设定预付卡结算的额度限制(如有)。
(二)乙方的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商户支付预付卡结算资金。
2. 向商户提供清晰、完整的预付卡结算报表和资料。
3. 建立健全预付卡结算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预付卡资金的安全。
4. 为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预付卡结算服务。
5. 依法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付卡结算方式
(一)对账方式:发卡机构应与商户定期进行对账,对账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二)结算方式:发卡机构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取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商户支付预付卡结算资金。
(三)结算周期:结算周期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是日结、周结、月结等。
(四)结算费用:发卡机构可以向商户收取预付卡结算费用,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预付卡结算风险防范
(一)商户责任:商户应妥善保管预付卡资料,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预付卡资料泄露和内部人员挪用预付卡资金。
(二)发卡机构责任:发卡机构应建立预付卡结算风险监控体系,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预付卡结算风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商户违约:商户未按照约定时间开设或保持结算账户有效性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发卡机构违约:发卡机构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预付卡结算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商户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发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二)解除: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终止:合同期满,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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