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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与社区物业服务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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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5年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与社区物业服务纠纷 鉴于业主共同居住于[物业管理区域地址](以下简称“本小区”)内,为维护本小区秩序,保障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全体业主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本公约由本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遵守,旨在规范业主行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物业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享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公约规定行使各项权利,同时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2.1 业主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和维修等情况。 2.2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3 业主有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4 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小区的管理规约及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5 业主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小区公共场地或者损害、侵占、毁坏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6 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不得饲养宠物,或者饲养的宠物影响他人生活;不得在小区内进行产生噪音、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活动。 2.7 业主应当爱护小区内的绿化,不得损坏树木、花草。 2.8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装修过程中不得产生噪音、粉尘等污染,不得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装修完成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2.9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 2.10 业主不得利用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或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非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小区的有关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2.11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对发现的小区安全隐患、设施设备故障等情况,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2.12 业主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在小区内进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扰乱小区正常秩序,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他人。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3.1 业主大会是本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机构,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小区的管理规约和本公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决定有关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改造、维修及处置方案;(六)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七)法律、法规及本公约规定的其他职权。 3.2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四)监督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的实施;(五)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3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得利用业主委员会的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条 物业服务与监督 4.1 本小区实行物业服务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维护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二)维护小区绿化;(三)维护、保养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四)管理小区停车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五)提供安全防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岗执勤、巡逻等;(六)接听业主电话,受理业主投诉,并做好记录和处理;(七)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4.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接受业主的监督。 4.4 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4.5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挪用业主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 5.1 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二)楼梯、走廊、门厅、大堂等公共通道、门厅、架空层等;(三)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庭院、绿地、道路、广场等;(四)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活动中心、健身房、游泳池等;(五)业主大会决定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场所、设施设备。 5.2 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5.3 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改造、维修及处置,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 5.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业主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规定,或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6.2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6.3 因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公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争议,可以首先提请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第八条 公约的生效与修改 8.1 本公约自全体业主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公约的修改,需要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8.3 本公约的修改,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公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9.2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业主大会。 9.3 本公约一式[份数]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全体业主各执一份,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9.4 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除适用本公约外,还适用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全体业主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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