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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解除流程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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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5年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解除流程协议 甲方(承运人):[铁路局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地址:[铁路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地址:[托运人/收货人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权经营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铁路运输企业,乙方需利用甲方的铁路运输网络运输货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解除甲方承运乙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的货物运输合同(运单号:GF-91-0403,以下简称“基础合同”)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解除原因 1.1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基础合同。 1.2 基础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1.3 发生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基础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第二条 解除通知 2.1 提出解除基础合同的一方(以下简称“通知方”)应向另一方(以下简称“被通知方”)发送书面解除通知。 2.2 解除通知应明确载明: (1) 协议标题及编号(如有); (2) 基础合同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运单号:GF-91-0403; (3) 通知方的身份信息; (4) 明确的解除意图; (5) 解除所依据的原因及条款(如有); (6) 通知方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与解除相关的事项。 2.3 解除通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 邮寄:寄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被通知方地址,以挂号信或快递发出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日; (2) 专人递送:由通知方授权代表亲自或指派专人送达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被通知方地址,并以被通知方签收或确认送达时间为准; (3) 电子送达:通过被通知方确认的电子邮箱、传真、铁路运输业务相关电子系统等途径发送,以发出时视为送达,但需被通知方确认收到。 2.4 被通知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及时确认收到,并就解除事宜进行回复。 第三条 解除生效 3.1 基础合同的解除,自解除通知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有效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 3.2 若被通知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 ]日内,向通知方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则解除通知不生效;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解除通知生效。 第四条 货物处理 4.1 如解除基础合同时,货物尚未交付给收货人: (1) 通知方应妥善保管该批货物,直至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完毕。 (2) 乙方(托运人)有权要求返还该批货物。乙方需承担因返还产生的全部运输、装卸、保价(如已办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3) 若乙方不要求返还或返还不切实际、不可能,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该批货物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代为销售、拍卖等)。处置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将余额(如有)返还给乙方;若处置不足以覆盖相关费用,乙方应承担差额部分。处置方式及具体安排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其同意(或按法律规定进行)。 (4) 因保管、处置货物产生的仓储、保险、运输、评估、变卖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如解除基础合同时,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则不影响该货物交付的效力及收货人行使相关权利。甲方与乙方就货物交付后的相关问题另行协商或依法处理。 第五条 费用结算 5.1 运费结算: (1) 如货物尚未交付,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尚未运输完成的区段运费全额退还给乙方。 (2) 如货物已部分运输,甲方应按实际运输里程与总里程的比例,计算并退还乙方相应的运费。已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保价费、杂费等)按实际情况处理。 (3) 退费方式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执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有效退费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后[ ]日内完成退费。 5.2 其他费用: (1) 因解除基础合同而产生的本协议约定的通知费、货物处理费、评估费、变卖费等,由乙方承担。 (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协商、送达、货物处理等)而产生合理的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提出该费用承担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6.2 若通知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发送有效解除通知,或被通知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回复,导致解除未能生效或产生争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3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货物或未按约定退还款项,或乙方未按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是基础合同解除程序的约定,与基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的约定优先于基础合同中关于解除程序的冲突性约定。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基础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基础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3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4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铁路局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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