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水路货运合同(GF-91-0404)货物保险条款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个人或法人;
“收货人”是指根据运输单据提货的个人或法人,或约定的其他接收人;
“承运人”是指拥有或运营用于水上运输货物的船舶,并根据本协议承担运输责任的个人或法人;
“货物”是指由托运人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危险品,但活动物除外;
“运输单据”是指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已装船的凭证;
“保险人”是指根据本协议承担货物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是指本协议项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的运输期间,具体以主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装货完成时和目的港卸货完成时为准。
第二条 主合同引用
本协议是主合同(2025年水路货运合同GF-91-0404,以下简称“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根据主合同执行。本协议的条款与主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规定的,适用主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货物保险安排
1. 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运输的货物安排保险,或提供保险凭证,证明托运人已自行安排了足额保险。保险由[托运人/承运人,根据协商填写]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险险种:保险人根据托运人的选择,承担货物在运输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造成的损失。具体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按照保险单据和批注执行。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为货物在目的港的预计价值,包括货物的成本、预期利润以及根据主合同应由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具体金额为[填写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4. 保险费:保险费由[托运人/承运人,根据协商填写]承担,费用总额为[填写具体金额],应于[填写支付时间或条件]支付给保险人。
5. 保险单据:保险人应向[托运人/承运人,根据协商填写]出具保险单据,作为保险合同和保险金额的证明。
第四条 保险人的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单据的约定和保险金额,在扣除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额后,对托运人(或约定的其他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 保险人的赔付以实际损失为限,且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3. 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造成货物损失的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2.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承运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事故报告、损失清单、检验报告等索赔所需文件。
3. 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进行损失调查和检验工作。
4. 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单据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遵守保险条款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索赔程序
1. 货物损失应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填写具体时间,如6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2. 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交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并填写索赔申请表。
3. 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文件后,应在[填写具体时间,如30]天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赔付决定。
4. 若索赔金额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保险人可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合理的调查时间。
5. 保险人对索赔的决定不服或对赔付金额有争议的,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 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货物的自然损耗、内在缺陷、变质、污染、短少等;
* 货物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造成的损失;
* 战争、罢工、恐怖活动、放射性污染、核爆炸等;
* 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2. 保险人对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反主合同、运输单据规定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填写份数]份,托运人执[填写份数]份,承运人执[填写份数]份,保险人执[填写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