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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疆农作物制种项目退出机制合同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在 ______ 签订,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
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第三方参与方)
鉴于甲方与乙方(及各方,下称“各方”)就2025年在新疆地区进行的农作物制种项目(下称“项目”)签订了相关协议(下称“主合同”),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妥善处理,现就项目退出机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适用主体与退出触发条件
1.1 本协议适用于参与本项目的甲方、乙方以及所有其他项目参与方(以下简称“适用主体”)。
1.2 各适用主体在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有权或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退出项目:
(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严重干旱、洪水、冰雹、地震、风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战争、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政策、环保标准、产业规划、税收、价格管制等)严重影响项目继续进行的;
(2) 项目因技术原因无法继续,具体表现为选育的农作物品种出现无法克服的重大缺陷、制种关键技术失败、核心设备毁灭性损坏且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替代、关键原材料(如种子种苗)供应中断且无替代来源的;
(3) 项目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具体表现为连续两个种植周期项目亏损金额超过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且无扭转迹象、主要销售市场消失或价格暴跌导致项目无盈利前景、出现严重的资金链断裂且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解决;
(4)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主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给其他方造成重大损失,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纠正的;
(5)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退出项目的;
(6) 法律、法规或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必须退出项目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退出程序
2.1 触发退出条件的一方或多方(以下简称“退出方”),应在确认退出条件成立之日起 ______ 日内,向其他所有项目参与方(以下简称“其他方”)发出书面退出通知。通知应明确说明退出原因、退出意向生效日期以及其他根据本协议需要说明的事项。通知方式应符合主合同约定的通知要求或采用书面形式送达。
2.2 收到退出通知的其他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______ 日内,就退出事宜与退出方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期自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计算。
2.3 在协商期内,如各方未能就退出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理、补偿计算与支付、知识产权归属、未了结业务处理等)达成一致,则应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或以下方式处理:
(1) 提交 ______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向 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经协商一致或根据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最终决定后,由各方签署书面退出协议,或根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本协议的退出条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决定生效之日起或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2.5 退出生效后,退出方应立即停止参与项目的一切活动,并配合其他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退出事宜。
第三条 退出时财产的处理
3.1 各方应在退出协议生效后 ______ 日内,共同对项目名下的全部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和评估。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农资、制种设备、厂房设施、知识产权(如品种权、技术秘密)、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
3.2 资产评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 ______ 承担。
3.3 各方应根据盘点和评估结果,在 ______ 日内协商确定各项资产的处理方案,并达成一致。处理方案应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并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各方的投入与贡献。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
(1) 出售: 对可独立使用的资产(如设备、厂房)或资产组合,经协商确定价格后,出售给第三方。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扣除合理费用后的净值,具体由 ______ 负责寻找买家并处理出售事宜,所得款项按约定比例分配。
(2) 转移: 对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资产或对未退出方继续经营必要的资产,经协商一致,可转移给未退出方或指定的其他方,作价由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差额部分通过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等方式结算。
(3) 作价补偿: 对退出方已投入且无法转移或出售的资产,或其他经协商一致的处理方式,由未退出方或其他接收方按评估价或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4) 废弃处理: 对无法利用或失去利用价值的资产,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安全的废弃处理,相关费用由 ______ 承担。
3.4 各方应妥善处理项目未了结的业务,如农产品(种子)的采收、晾晒、包装、销售或储存等,具体责任和处理方式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经济补偿与损失分担
4.1 除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资产处理方案外,对于退出方因退出项目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投入但无法收回的成本、预期收益的减少、因退出产生的额外费用等),经双方核实确认后,由其他方根据公平原则和各自的过错程度,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和金额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2 对于项目在退出时产生的债务(如有),应由项目资产优先清偿。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各方参与程度,由各方按约定比例承担。
4.3 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和第四条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的款项(包括资产收购款、补偿款、应分担的债务等)。逾期支付的,应按未付金额的 ______‰/日向支付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与保密
5.1 项目退出后,属于原项目共有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许可等权利按照主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处理。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在项目期间接触或知悉的第三方知识产权。
5.2 各退出方在退出项目后,仍应遵守主合同及本协议中关于保密的约定,不得泄露在项目合作期间知悉的任何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除非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退出程序,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关于资产处理、补偿支付或第四条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逾期未支付金额的 ______‰/日。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损失差额。
6.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主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提交 ______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3 (或:如选择诉讼,则: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构成各方就项目退出机制达成的完整协议,补充了主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协议与主合同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8.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各方书面同意。
8.3 本协议中的“日”指自然日,“内”不包括本日。
8.4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5 本协议一式 ______ 份,甲方执 ______ 份,乙方执 ______ 份,及其他参与方各执 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如有第三方,则添加第三方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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