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节能法解读,福建省能源研究会,郭祥冰,2005.4.26,立法过程,立法的前期准备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初80年代末,1980.101982.7国务院颁布第一至第五号专项节能指令,1982.中国能源研究会专家建议制定节能法,1984.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组织专家提出节能法大纲设想方案,1986.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立项和初步设计阶段,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12.国家计委组织研究节能法的编写思路和基本框架,1990.3.形成节约能源法编写大纲,1991.3.完成节能法讨论稿及编写说明,列入1991年国务院立法规划,调研和论证阶段,1991.412,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改和完善阶段,1992.11993.5,形成送审稿,国务院审查和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1993.71997.10,1995.4.30.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审核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5.5.5.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1995.6.2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1996.6.28.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1997.11.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通过,1998.1.1.开始施行,配套法规和标准建设,20多个省市颁布地方法规 已建立69项节能法规,2003.11.28.上海节能法理论研讨会,讨论节能法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规定,第二条,关于能源定义的规定,第三条,关于节能定义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节约能源战略地位和对政府节能工作基本要求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国家制定节能政策和编制节能计划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关于国家鼓励、支持提高节能科技水平,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关于节能义务和国家奖励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规定,第八条,关于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及职责的规定,第九条,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的规定,第十条,关于能源方针和优化能源投资方向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政府运用财政、信贷手段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规定,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制度性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禁止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的规定,第十四条 关于制定有关节能标准的权限与要求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对用能产品生产行业加强节能监督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关于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的规定,第十九条 关于节能统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的制度性规定,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一条,关于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基础工作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三条,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度和奖励制度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遵守能耗限额及超能耗限额限期治理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产品能耗指标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生活用能应当计量和交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供能单位的义务性规定,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二条,关于国家如何推进节能技术开发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国家组织节能科研、示范工程、推广项目工作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引进境外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材料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安排节能科研资金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推动节能专业化生产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建筑物采用节能型建筑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节能技术的规定,第四十条,要求各行业制定节能技术政策,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的制订以及适时修订的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关于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关于严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关于逾期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规定,第四十六条,关于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关于未在产品说明书上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源指标或注明不实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关于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关于节能法施行时间的规定,节能法建立的几项制度,合理用能评价制度(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确定是否浪费能源的判断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的国家标准(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的部门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最低要求)(第十六条),超能耗限额限期治理(第二十四条),节能标准与限额管理制度,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七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管理(第二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tce,5000tce,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tce,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义务性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依据: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第二十六条),定义: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条),范围: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管理办法第三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划。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经过检测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向授权机构备案,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的能效标识。,授权机构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进行核验。授权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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