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开采权转让协议书协议参照方:(甲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自然人或合法单位名称协议转让方:(乙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自然人或合法单位名称鉴于:1. 甲方享有合法的煤矿开采权,对相关煤矿拥有开采权利;2. 甲方希望将煤矿开采权进行转让;3. 乙方具备达成煤矿开采权转让协议的意愿和能力。基于以上情况,经协议参照方与协议转让方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目的根据本协议,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煤矿开采权转让给乙方,并乙方同意接受该煤矿开采权的转让。第二条 转让事项甲方将其拥有的煤矿开采权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转让、权力转交等。具体转让事项详见附件煤矿开采权转让
2、清单。第三条 转让条件1. 甲方应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煤矿开采权的全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并向乙方交付完整的权属证明文件、许可证等相关证件。2. 乙方应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煤矿开采作业。第四条 转让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煤矿开采权转让价款。具体金额为 具体金额 人民币()。第五条 保密义务协议参照方和协议转让方应对本协议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六条 违约责任协议参照方或协议转让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解决,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2. 本协议中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八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协议参照方和协议转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九条 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议参照方: 协议转让方: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