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产资源开发合作协议协议书矿产资源开发合作协议甲方:(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乙方:(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具备适当的资源、技术和经验,乙方有意利用甲方的资源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合作;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甲方与乙方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利益。第二条 合作方式1. 双方将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共同研究,并制定详细的开发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运输等流程。2. 双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风险及责任,并共享项目利益。
2、第三条 合作条件1.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专业知识、技术支持以及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2.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投入、技术支持以及管理经验。第四条 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保守对方所提供的商业机密、技术资料及其他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2. 双方约定,在合作关系解除或终结之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或披露对方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第五条 知识产权1. 双方共同研究和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在保护和使用该技术成果时应进行合作。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及使用办法
3、。第六条 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为(具体期限),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第七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1. 对于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释或补充,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2. 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本协议: a)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 b)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无改正的; c)不可抗力导致合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 本协议的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九条 其他约定1. 本协议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应由双方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上进行确认。2. 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自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及日期)乙方:(签字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