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权许可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许可方”)乙方:(以下简称“被许可方”)鉴于:1. 许可方作为矿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该矿权的使用、开采等权利;2. 被许可方愿意取得该矿权的使用权,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矿权的许可范围1.1 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其拥有的矿权的非独占性使用权,被许可方可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1.2 被许可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安排矿权的开采年限,并责任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和方案。第二条 使用条件和限制2.1 被许可方在开采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其行为符合
2、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要求。2.2 被许可方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申请和取得必要的许可证照,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2.3 被许可方应对矿区内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有责任,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相关工作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第三条 权利义务3.1 许可方保证其作为矿权权利人,在协议签订时或之前,明确无争议地享有与本协议所授予的矿权相应的权益。3.2 被许可方应积极履行协议约定,在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采矿活动,并按时足额地向许可方支付相应的许可费或权益金。3.3 双方应保持及时、准确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在矿权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升级和完善协议内容。第四条 违约责任4.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3、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4.2 双方约定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协议约定的矿权的使用期限届满。5.2 若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第六条 协议的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 若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其他条款7.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以及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7.3 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要经过对方书面同意的例外情况除外。本协议在甲乙双方自愿、平等、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订,并为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甲方(许可方): 乙方(被许可方):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