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转让合同李等与张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上诉案
案情介绍
李某、王某、赵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等人应向张某无偿转让一辆小汽车,双方当晚也进行了车辆过户手续。然而,事后李等人发现车辆所有权并非张某所有,因此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归还车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撤销合同并要求张某归还车辆。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原因
张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不实,车辆购置发票是真实有效的,并没有欺诈之嫌。同时,一审判决没有认真审理本人的证据,应该对本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审理,以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李等人与张某之间的行为,因此合同的效力应当以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考量标准。据审理查明,车辆的购置发票并非张某自有,而是他人购得后进行过转让,且未经张某告知李等人。这种情况下,李等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得到充分、明确的信息,为此可视作行为受到了诈骗和欺诈。
在本案中,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本质是张某转让车辆前并未对自己的财产权利进行清晰明确的告知,行为存在隐藏性和欺骗性。因此,本案不能认为是简单的财产转移行为,应该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存在欺诈行为的无效行为。
在最后的判决中,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李等人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张某归还车辆。此次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
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转让车辆前未能对车辆的所有权进行清晰明确的告知,行为存在欺骗性,李等人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得到充分明确的信息。从这一诉讼案件来看,对于财产变动的处理,及时清晰地告知实际情况是至关重要的。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慎重 仔细审查条款及合同的履行效力,同时也应该关注对方是否已充分告知本人所有权和财产状况。同样地,在处理财产转移行为时,行为人也应注意及时清晰明确地告知相关信息,以避免在未来发生财产归属争议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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