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崇文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先生/女士:
我是崇文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在此代表公司就与员工张某的劳动合同纠纷一事,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请求仲裁员作出公正的仲裁决定。
背景介绍
1. 张某是本公司的一名员工,自2018年6月1日起,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周期为一年;
2. 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节假日、保险等事宜,均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合法且合理的内容;
3. 2019年3月,张某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损坏公司的办公设备,并未及时赔偿,公司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了扣款处理;
4. 2019年6月,张某在考勤和工作时间上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公司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了扣款处理;
5. 2019年7月,张某以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并依据合同规定的要求,在离开公司时,缴纳了相关的经济赔偿和处理费用。
然而,在张某离职之后,他在2020年2月再次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其曾被扣除的工资,并请求认定其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公司对于张某的诉讼提出了反诉,请求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公司因张某违规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
具体事实和证据
1. 张某于2019年3月非法损坏公司设备的事实,公司已对其进行处罚,并保存相关的处理记录和照片证据;
2. 张某于2019年6月工作有违规行为的事实,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保存相关的处理记录和薪酬记录,证明其因此被扣除了相应的薪酬;
3. 张某于离职前已支付了相关的经济赔偿和处理费用,公司已保存了相关的单据和支付记录;
4. 合同中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事项,公司均已依法依规支付并保留相应的相关证据;
5. 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公司已保存并会在仲裁过程中提交。
法律分析和观点论证
据我所知,华夏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次劳动合同纠纷中,张某存在以下行为:
1. 2019年3月对公司设备进行损坏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员工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财产的基本原则。
2. 2019年6月考勤和工作时间上存在违规的情况,同样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员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原则。
3. 张某于离职前已支付了相关的经济赔偿和处理费用,因此,其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无法成立。
4. 张某要求补偿其被扣除的工资,但公司已经依据合同规定对其进行了扣款处理,因此,其请求也无法成立。
5. 应按照合同约定,因张某违规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的诉讼费用,公司有权请求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其赔偿。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公司坚持认为张某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已经被及时处理,并已支付相关赔偿。公司认为其所主张的劳动仲裁请求无法成立,并请求仲裁员作出公正、公平、合理的仲裁决定。
感谢仲裁员先生/女士的仔细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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