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居民心理咨询机构合作协议
鉴于合作方A(以下简称“甲方”)拥有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能力,并愿意为社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咨询服务;合作方B(以下简称“乙方”)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愿意引入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以提升社区居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合作提供居民心理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目的与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服务社区居民、提升居民心理健康水平的目的,合作开展居民心理咨询服务。合作原则为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专业规范、注重保密、惠及居民。
第二条 服务范围与内容
2.1 服务对象:本协议项下的心理咨询服务面向乙方所管辖的全体居民,特别是有需求的居民。
2.2 服务项目:甲方为乙方居民提供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危机初步干预指导等服务。
2.3 服务形式:咨询服务可在乙方提供的社区活动中心、指定场所,或通过甲方线上咨询平台进行。具体服务地点和时间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4 服务时间与频次:个体咨询服务建议安排在工作日的下午及周末,具体时间段根据预约情况确定。团体辅导和讲座每月至少各举办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乙方根据居民需求安排。线上咨询服务提供固定在线时间。
2.5 服务标准:甲方保证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心理咨询服务。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咨询过程应遵循专业伦理,特别是保密原则。服务流程、咨询时长等按甲方标准执行,并可根据乙方建议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合作期限
3.1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自2025年X月X日起至2026年X月X日止,共计一年。
3.2 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有意继续合作,应另行协商签订续期协议。
第四条 服务费用与结算方式
4.1 收费模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由政府或指定资金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咨询费用补贴,乙方负责组织居民预约及提供必要支持。具体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4.2 费用承担:居民根据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协调解决或纳入乙方预算。
4.3 结算周期与流程: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参与服务居民名单及收费标准,向乙方提交费用结算清单。乙方审核无误后,于次月十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当季费用。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提供等额合规发票。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为乙方居民提供专业、规范的心理咨询服务。
(2)确保所有服务人员具备国家要求的执业资格,并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3)严格遵守心理咨询行业伦理规范,尤其要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
(4)建立服务档案,按规定记录、保管和保密咨询信息。
(5)配合乙方的宣传推广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介绍资料。
(6)定期向乙方汇报服务开展情况、居民反馈及遇到的问题。
(7)接受乙方对服务质量的合理监督。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甲方提供开展咨询服务所需的必要场地支持,并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2)负责在本社区内宣传、推广甲方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提高居民知晓率,并组织居民预约。
(3)协助甲方建立与居民的联系渠道。
(4)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5)对甲方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收集居民反馈意见。
(6)配合甲方进行服务效果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和乙方居民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咨询内容等)承担保密义务。
6.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获得对方书面授权的除外。
6.3 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三年内持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况要求减少支付相应服务费用;若整改仍不达标,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2 若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未付金额的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7.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4 因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因地震、洪水、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0.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10.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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