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合同协议
鉴于甲乙双方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物业管理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引言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在履行主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就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方式、程序和原则所达成的补充约定。本协议旨在建立一套高效、公正、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2.1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主合同权利义务相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不到位、费用收取与使用不透明、公共区域使用与管理、装修管理服务、邻里纠纷处理不当等。
2.2 纠纷处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协商优先、注重调解。
2.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物业服务企业”指甲方,“业主”指乙方或乙方代表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纠纷预防机制
3.1 甲方应通过公告栏、社区信息平台、电子邮件等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向乙方公示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服务流程、投诉渠道及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
3.2 甲方应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指定联系人,公开服务电话、电子邮箱、接待地址和接待时间,确保乙方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理。
3.3 甲方应定期开展社区沟通活动,了解乙方需求,听取意见建议,对乙方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解释和调解。
3.4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规定,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反映问题或提出诉求,并配合甲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纠纷发生时的处理程序
4.1 初步协商:任何一方在认为存在纠纷时,首先应与甲方或乙方指定的联系人进行友好协商,尝试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协商应在知晓纠纷事项后合理期限内进行。
4.2 甲方内部处理:如协商未能解决纠纷,乙方应向甲方客服部门或指定的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投诉,详细说明纠纷事实、诉求及证据。甲方应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并指定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复杂事项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将调查结果和拟处理方案书面或电子形式回复乙方。甲方在处理过程中应保留完整的沟通和调查记录。
4.3 乙方内部协调:如涉及业主之间的纠纷,乙方应首先通过业主之间自行协商或请求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第三方进行协调。
第五条 第三方调解
5.1 在协商不成或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第三方调解。调解可由业主委员会主持,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调,或由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进行。
5.2 调解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调解员由双方协商选定或由主持调解的机构指定。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引导双方就纠纷事实、责任认定、解决方案等进行沟通。
5.3 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调解组织可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见证或督促服务。
第六条 正式解决途径
6.1 行政投诉:在甲方未按规定处理纠纷、处理结果明显不当或双方对调解协议不服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处理意见。
6.2 行业自律:乙方可通过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等组织,对甲方的行为进行投诉,行业协会可根据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调解或提出处理建议。
6.3 仲裁: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主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双方均同意,在调解无效或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反悔的情况下,应将纠纷提交至 [请在此处填写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例如:XX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4 诉讼:如双方未选择仲裁,或仲裁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在诉讼时效内,就纠纷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据管理与保全
7.1 双方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均有责任依据事实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往来函电、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照片、视频、勘验笔录、账单、合同文件、证人证言等。
7.2 任何一方在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在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证据保全。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变更与解除
8.1 本协议自主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或双方另行约定生效日期。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主物业服务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8.2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在主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本协议可依据主合同的约定或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有效,但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可继续适用一定期限。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通知、文件等均应按照本协议首页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
9.2 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当面送达、邮寄(以挂号信或快递方式)、电子邮箱发送、能够确认对方已收到的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等。采用邮寄方式的,挂号信发出三日后或快递发出次日即视为送达;采用电子方式或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的,发送成功且对方确认收到或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送达。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的解释权,由双方协商确定,或默认由甲方负责解释,但解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10.3 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