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合伙企业内部审计合同协议
鉴于审计方(以下简称“审计方”)具有执行内部审计服务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拟对被审计方(以下简称“被审计方”)进行内部审计服务;被审计方拟委托审计方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内部审计”是指审计方对被审计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控制以及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独立、客观评价,以促进被审计方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
1.2 “审计期间”是指本次内部审计所涵盖的期间,具体为被审计方20XX年度(或根据双方约定明确的其他期间)。
1.3 “财务报表”是指被审计方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1.4 “合伙协议”是指被审计方合伙人签署的,规范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和经营管理的文件。
1.5 “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方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程序和措施而形成的,旨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6 “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方在执行内部审计程序后,就审计事项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审计范围
审计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及被审计方的要求,对以下方面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2.1 对被审计方20XX年度(或约定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评价其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如适用)。
2.2 对被审计方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合伙人大额交易,进行审计。
2.3 对被审计方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效果及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2.4 对被审计方关键业务流程(例如: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资产管理等)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
2.5 对被审计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2.6 对被审计方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及运行可靠性进行审计,识别重大缺陷并提供建议。
2.7 对被审计方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有效性进行审计。
2.8 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如双方约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三条 审计依据与标准
审计方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应当遵循以下依据和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2 被审计方经批准的合伙协议及相关章程、管理制度。
3.3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3.4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专业标准、指南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国际/国内审计准则)。
3.5 被审计方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出的审计要求。
第四条 审计程序与方法
审计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审计范围、依据和标准,运用内部审计师的专业知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4.1 访谈被审计方管理层、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4.2 检查被审计方的会计记录、业务凭证、合同文件、内部报告及其他资料。
4.3 观察被审计方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4.4 重新执行被审计方某些控制程序。
4.5 分析被审计方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指标。
4.6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4.7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条 审计时间与期限
5.1 审计期间:本次内部审计覆盖的期间为被审计方20XX年度(或约定期间)。
5.2 审计启动:审计方预计于20XX年X月X日(或约定方式)开始进场开展审计工作。
5.3 审计完成:审计方计划于20XX年X月X日前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于20XX年X月X日前提交审计报告初稿,最终审计报告提交时间预计为20XX年X月X日。具体时间安排可根据审计进展和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第六条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审计方将根据执行审计程序获取的证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依据和标准,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报告类型可能包括标准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具体格式和内容将符合内部审计专业规范。
6.2 报告内容:审计报告将包括审计范围、审计依据、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和建议等内容。
6.3 报告提交:审计方将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日期,将最终审计报告提交给被审计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7.1 审计方权利与义务:
7.1.1 权利:审计方有权要求被审计方提供与本审计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记录、凭证和信息;有权查阅被审计方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方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就审计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或损害其独立性的审计要求。
7.1.2 义务:审计方应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按照约定的范围、标准和方法,勤勉尽责地完成审计工作;确保执行审计业务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对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方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配合被审计方合理的工作安排,并在必要时沟通审计计划的调整。
7.2 被审计方权利与义务:
7.2.1 权利:被审计方有权要求审计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和反馈;有权获得审计方提供的专业咨询建议(根据本协议约定);有权对审计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根据本协议约定寻求救济。
7.2.2 义务:被审计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审计所需的书证、凭证、记录和其他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可靠性;指定专人(或指定接口人)负责与审计方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审计方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其他便利条件;确保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遵守审计方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要求审计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事情;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审计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费用与支付
8.1 审计费用:本次内部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XX元整(大写:人民币XX元整)。费用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具体费用明细可根据工作量另行协商。
8.2 支付方式:审计费用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被审计方应在收到审计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等额发票后XX日内,将审计费用支付至审计方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XXX
开户银行:XXX
银行账号:XXX
8.3 差旅费:审计方执行审计任务所发生的、事先经被审计方批准的合理差旅费用,由被审计方承担。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被审计方内部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行约定。被审计方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XX日内,向审计方提供合规的差旅费报销单据,审计方据此报销。
8.4 其他费用: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其他第三方费用(如聘请专家的费用),若由被审计方承担,则应事先获得审计方的书面同意,费用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保密信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XX年内,任何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与本协议或审计业务相关的、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方的经营策略、财务数据、管理信息、技术秘密、人员情况以及审计方的工作方法、客户信息等,均构成保密信息。
9.2 保密义务:接收方同意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法律要求或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应采取不低于保护自身同类保密信息的谨慎程度来保管保密信息。
9.3 保密例外:接收方披露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唯一例外情况是: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司法/行政机构的要求必须披露,此时接收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提前通知披露方,并仅在披露法律所要求的信息范围内进行披露。
9.4 职工与第三方:披露方应要求其参与本协议项下工作的职工及第三方服务商遵守本保密条款,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独立性
审计方及其参与本协议项下工作的全体人员(包括员工、合伙人、专家等)应确保在执行内部审计服务时,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受可能影响其独立专业判断的各种因素影响。审计方承诺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及职业准则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并避免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损害其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若审计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给被审计方造成损失的,审计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审计费用总额)。
11.2 若被审计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信息或便利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料,干扰审计方正常工作,导致审计工作延误或审计质量受影响,给审计方造成损失的,被审计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11.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根据违约性质和后果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被审计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双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XX日书面通知对方。
13.2 所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书面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递送、挂号信、快递服务、电子邮件)发送至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13.3 通知在以下时间视为送达:专人递送,在交付时;挂号信,在寄出后XX日;快递服务,在签收时;电子邮件,在成功发送至对方指定邮箱时。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寄出当日视为发出。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4.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4.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14.3 本协议在审计方完成本次内部审计服务,并向被审计方提交最终审计报告,且所有款项结清后自动终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暴乱等社会事件;政府行为(如法律法规的变更);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等。
15.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XX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此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和承诺。本协议的所有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XX份,被审计方执X份,审计方执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被审计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审计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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