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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供热采暖(热计量计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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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5年供热采暖(热计量计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 甲方(供热企业):[供热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 乙方(用户):[用户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联系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供热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2025年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热计量计费供热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供热服务内容与方式 1.1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约定的供热期内,通过乙方所在区域的供热管网,向乙方用热设施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热能。 1.2 本合同采用热计量计费方式。甲方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乙方用热设施的热计量装置(以下简称“计量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计量装置数据作为热费计收的主要依据。 1.3 乙方应保证其用热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对计量装置的完好负责,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计量装置损坏或数据失准,相关修复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热费差额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供热期限 2.1 供热起始时间:自2025年X月X日零时起。 2.2 供热终止时间:至2026年X月X日二十四时止。 2.3 甲方应依据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公告,在供热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乙方可能调整供热起止日期的具体时间,调整后的日期按通知执行。 第三条 热费计算与结算 3.1 计费依据: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供热期内的实际热消耗量。热消耗量以甲方安装并维护的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为准。 3.2 结算周期:甲方按月统计乙方热消耗数据,并扣除合理的管网热损失后,作为当期热费计算的基础。 3.3 费用构成:热费包括热力成本、管网建设维护费、税费等(具体费率构成可参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核定标准)。 3.4 账单提供:甲方应在每年供热期开始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供上一年度热费结算清单;在供热期内,每满一个月后X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当月热费(或预估热费)账单。账单应包含计量数据、热耗折算、费用明细等信息。 3.5 价格调整: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调整导致热价发生变动,甲乙双方应协商或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新的计费标准。甲方应提前X日书面通知乙方价格调整事宜及新的计费标准。 第四条 热费支付 4.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账单,在收到账单后X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平台支付当期热费。 4.2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支付方式:[例如:银行转账、线上支付平台、现金支付(限XX地点)等]。 4.3 乙方逾期支付热费的,应按日加收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超过X日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供热,直至乙方付清全部热费及滞纳金。暂停供热期间的热费及滞纳金仍需支付,具体恢复供热条件由双方另行协商或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暂停供热 5.1 乙方因装修等特殊原因需暂停供热的,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供热期开始前X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暂停期限及原因,并按月支付暂停期间的基本管网费(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或参照地方规定)。 5.2 甲方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明确暂停起止时间。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X个月。 5.3 暂停供热期间,计量装置仍可能记录少量热量,相关费用按基本管网费或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恢复供热前,乙方应结清暂停期间的热费。 5.4 暂停期满或协议解除后,乙方需恢复供热的,应提前X日通知甲方,并结清所有应付款项,经甲方确认后恢复供热。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保证向乙方连续、稳定、合格地供应热能。 6.2 负责供热管网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6.3 负责维护和管理乙方所属热计量装置,定期进行校验,确保数据准确。校验周期及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 6.4 按时向乙方提供热费账单,并配合乙方进行热费结算查询。 6.5 建立供热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乙方的投诉和建议。 6.6 除非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甲方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热力供应。 7.2 有权获取热费账单及相关的热耗数据查询服务。 7.3 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热费。 7.4 应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拆卸、遮挡热计量装置及供热设施。 7.5 应配合甲方进行必要的入户检查、维修及计量装置校验工作。 7.6 发现供热设施故障或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按约定供热,或供热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减免部分热费、支付违约金等),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供热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8.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热费的,除按第四条第4.1款、4.3款承担滞纳金外,甲方还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供热的措施。 8.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因地震、台风、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或允许延期履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0.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选择: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在约定的供热期限届满时自然终止。 11.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4 乙方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用热或拆除热计量装置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应结清所有热费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如拆除、恢复费用),并可能影响未来继续使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文件等应发送至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甲方(盖章):[供热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用户签字或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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