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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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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措施 (三)熟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六)了解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检查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征收

2、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其主要权力有:法规起草拟订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回避义务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其主要权利有: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

3、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等。 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在省以下,税务系统按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

4、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5、。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包括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等。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2.生产、

6、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按照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税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

8、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主要有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等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税收法律制度还对按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纳税申报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

9、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确定方式和缴纳方式。 税款的确定(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 税款的缴纳方式有: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

10、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

11、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12、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

13、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l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

14、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

15、告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定期公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分其财产时,也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予以报告或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一定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类型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检查按

16、目的、对象、来源和检查内容的范围可分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五种类型。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调账检查、现场检查或委托协查等形式。 在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检查时,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需要,采取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不同的方法。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1.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

17、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作

18、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19、院提起诉讼。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判决。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20、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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