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二、伤残津贴
1. 一级至四级伤残: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一级至四级)。
2. 五级至六级伤残:
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五级至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 五级至十级伤残:
o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o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o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o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o 年龄调整:
o 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增加一周岁递减20%;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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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待遇
1.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延长至24个月。
2.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5%÷30日计算。
4.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按浙江省机关单位差旅费标准执行,往返途中各限1天。
五、工亡待遇
1.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标准为1083760元)。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提示: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工资、社保缴费基数及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建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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