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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冰鲜肉类检验检疫要求-IETP-珠海进出口公共技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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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冰鲜肉类检验检疫要求中华人民共和Hrai入境检验检疫局GUANGDO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I主要内容Q概述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G港澳相关法律法规Q供港澳冰鲜冷冻肉类监管 主要内容08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G港澳相关法律法规C供港澳冰鲜冷冻肉类监管总体要求:足量安全优质顺畅政治性、敏感性、突发性有关定义肉类: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 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 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 罐头产品。(136号令)防冰鲜肉类:0-4(指屠宰俊立即 冷工序虑理旋保持於据氏0度至4度 的肉类)(香港法例)防冷冻肉类:-18目前供港澳冰鲜冷冻肉类品种 防冰鲜冷冻禽肉冰鲜冷冻猪肉*冰鲜牛羊肉主要内容Q概述,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港澳相关法律法规L供港澳冰鲜冷冻肉类监管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出口肉类监管法律 法规体系,包括5个层次: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 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49号公告)等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155号)等规范性文件 标准G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G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I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 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 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 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 经营;Z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 法:.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 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 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 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 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 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 下列要求:(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 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 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 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 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 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 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 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 下列要求:(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 定人群的主辅食品;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 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工作。食品出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 方可参加工作。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 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 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盒原料、食品靠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 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G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 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十八条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 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该条明确了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口原料基地备案管理 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权力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 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 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臧等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该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 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 定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 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该法 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标准制定、标准 修订和标准组织实施,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产 地保护和防止投入品污染,对农产品生产、包装标 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 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 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 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新 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 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 任,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制度。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 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 药记录。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 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 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 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 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 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 物。禁it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99年5月29日起实施,2001年 11月29日修订。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管理工作。该条例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审定和进口、生产经营和使用、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 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 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 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的饲料添 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 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 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 动物源性成分。G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 本条例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 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 管理工作。该条例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 禽生产经营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G部门规章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 法(总局第5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 142号令)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36号令)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 种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49号公告)Q部门规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第32号令)饲料药物添加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 部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 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第5号令)该管理办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食用动物饲 料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检 验检疫机构对饲料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食用动物是指出口(含供台港 澳,下同)的供人类食用的活动物,如屠宰用家畜、家 禽和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等。本办法所称饲 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第5号令)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从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直 接购买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配合饲料、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和浓缩料,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检验;从 非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购买的前述饲料,必须经检 验检疫机构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注册饲养场自配饲料的,必须使用该办法所指的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或浓缩料,并不得擅自在饲料配制和饲喂过 程中添加任何药物(包括激素)。严禁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 格的饲料,及在配制饲料和饲喂动物过程中擅自添加任 何药品及添加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该管理办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 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出口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中 国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 案的饲养场。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饲养场进行 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未经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者疫病、农兽药残 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不合格的动物不得用于屠宰、加工出口 肉类产品。第二十七泰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 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第二十八条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 要求,对出口肉类产品的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出口 等全过程建立有效运行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兽医卫生和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核查原料随附的供货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二年。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肉类 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其肉类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 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肉蕤产点出1检验记会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第三十条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原辅 料及成品进行自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 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第三十九条 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输入国家或者地 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第四十条 用于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的野生动物,应当符合输入国 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I 该规范规定了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 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33种饲料药 物添加剂,规定了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 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24种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兽川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 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 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 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该公告收录了5类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的药物品种: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性激素 蛋白同化激素 精神药品 各种抗生素滤渣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该公告列明21种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偶尔仍有检出)硝基吠喃类:吠喃陛酮、吠喃它酮、吠喃苯烯酸钠及制剂。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 S265号公告)该公告列明了欧盟、美国、香港分别禁用的30、11、7种(类)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列明了日本 重点监控的11种兽药。香港将在之前“7+37”药残管制基础上,将出 台食物中兽药残余规管方案,拟规定200余 种限制使用的药物,以及20余种禁止使用的物 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该监控计划于1999年 起施行,规定了由农业 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每 年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 源性食品进行药物等有 毒有害物质的残留监控,依据监控结果采取针对 性监管措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分支局卜、无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间以 10,B F录4.取桂流程丽有关单证(懿0”MSrMicrosoft Word 幽上插入 页面布局 引用 邮件 亩阅 视图 G文件同*哥初 方正踞简体.五号 N Aa,器笠固站贴一复制./帕涮B/n I 也AA三7三,年,享率x r 事室季亘管:手金“E-AaBb(AaBbCcD(AaBb(AaBbCcD 关于恢复冰鲜及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 检食函2004169号合格产品按香港食环署要求加贴标识,加强对 加工和存贮的监管,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 厂兽医监督生产的冰鲜、冷冻禽肉,不得供港。供港冰鲜或冷冻禽肉产品必须储存于经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冷库,且不得与其他产品混 合储存,严禁不合格或非供港产品输港。G有关标准国际标准 国际陆生动物法典(OIE)国际陆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标准有关标准国内标准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2762-2005)主要内容Q概述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C,供港澳冰鲜冷冻肉类监管/X行政长官_7律政司政务司财政司公务员 事务局政制及 内事务局教育局 环境局/食物及 卫生局_/X民政 事务局_)/劳工及 福利局_/保安局_)/运轮及 房屋局)商务及 经济 发展局发展局财经事务 及库务局食物及卫生局食环署是食物及卫生局辖下的执行部门之一医院管理局卫生署 政府化验所 食物环境卫生署渔农自然 护理署啦G香港食物艘触署册 梁卓文太獭士(2867 5005)(ft:2524 1977)食物安全中心璟境触部行政及毓部食物安全聘 蠲施生,太询士 面舌:2867 5501)(傅真:2536 9731)副署良璟就生)艰君处,太神士(:2867 5007)博真:2536 0355)副器(行政及噩)逸芬女士(蹄 28675006)0:25248719)食物懿及管制科闽阙估及毓科第T询科第二行勤科第三行勤科行政科解管理及辗科(食除察及管制)李小檐生,太询士(:28675511)(ft:2521 9527)翳生耻t髀)(赚都及臃)何玉丹生,太询士(:2867 5601)博真:2526 8276)助理署同行期1 踹旺先生(0:2867 5010)(ft:2530 1368)助理署同行期2 樊容佳先生(St 2867 5008)(ft:2530 1368)助理署同行期3 朱胃英女士(W 2867 5012)(ft:2530 1368)助理舐(行政)融才女士,太神士(0:28675083)(ft:2530 1368)助理署是(解管理瞬展)炯豪先生(2867 5520)博真:2530 1368)G香港食物安至as反食物安 至中,O 行政科国哙傅逢姐A香港梁卓文 食物璟境德亍生署署:M 翻舌:(852)2867 5333 傅真:(852)2524 19771覃震芬翳生食物安全事员 氟舌:(852)2867 5500 傅真:(852)2536 9731食物琪境南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架横李小苑瞽生 助理署:M(食物盛察及管制):(852)2867 5533 傅真:(852)2521 9527食物盛察及管制科I食物迤/出口菽I食物盛察及投箫口黄基系恩股瀚出口)1:(852)2867 5568 傅真:(852)2521 4784(待定)高级系恩盛(食物安全中心)1 蕊舌:(852)2867 5566 傅真:(852)2521 4784民立余恩盛(瀚出口)2 氟舌:(852)2867 5532 傅真:(852)2521 4784B射志余恩盛(迤/出口)3 蕊舌:(852)2867 5572 傅真:(852)2521 4784吴平莘 高级(食物安全中心)2 蕊舌:(852)2867 5527 傅真:(852)2521 47845g瑞珍余恩盛(食物盛察)1 蕊舌:(852)2867 5567 傅真:(852)2521 4784余恩盛(食物盛察)2 翻舌:(852)2867 5696 傅真:(852)2521 4784曾智聪(虑理)彳再生 畿!督察(迤/出口)1 重鼠舌:(852)2867 5570 傅真:(852)2521 4784殿家羲南生督察(迤/出口)2 氟舌:(852)2867 5531 傅真:(852)2521 4784吴荣莘南生督察(迤/出口)6 氟舌:(852)2867 5990 傅真:(852)2521 4784IE慧霞(虞理)南生系恩督察谴/出口)3瞌舌:(852)2639 5589傅真:(852)2673 8350|焉元亨南生督察谴/出口)4Wfg:(852)2867 5571|傅真:(852)2521 4784|林佩梅 南生系恩督察(迤/出口)5MIS:(852)2867 5692|傅真:(852)2521 4784*强夔昌南生督察诞/出口)7雷1 舌:(852)2867 5530傅真:(852)2521 4784登必拿擘 衙生督察(食物盛察)Wig:(852)2867 5569 傅真:(852)2521 4784超卓事 德亍生系恩督察(食物襟籁):(852)2867 5581 傅真:(852)2521 4784崟!|志雄 许生系恩督察(食物投):(852)2867 5697 傅真:(852)2521 4784G香港法律香港法例共计1181章,其中与食物有关的法 例主要是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共计92副章。|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宪报编号|做本日期|详题|3O/O6/1997|本条例占住就公众卫生及市政事务订定条文。(由1986+第10号第2条修订)1960检验合格出口一个模式就是“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 式。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必须来自符合要求 的养殖基地,在出口养殖基地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实行标准化养殖。通过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生 产管理模式,引导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 发展之路,提高出口食品的生产管理水平。G十项制度1.基地备案管理制度2.疫情疫病监测制度3.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源头监管10.企业质量诚信制度4.卫生备案制度5.企业分类管理制度6.驻厂检验检疫官制 度7.产品检验检疫制度8.产品追溯与召回制度9.风险预警制度G养殖场备案备案评审标准1、出口猪肉原料基地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质检食函2006656号关于供港冰鲜猪肉检验检疫事宜的通知 输入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包括议定书、备忘录等)其它要求2、出口禽肉原料基地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质检食函2004169号关于恢复冰鲜及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 输入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包括议定书、备忘录等)其它要求G养殖场备案备案评审标准1、出口猪肉原料基地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质检食函2006656号关于供港冰鲜猪肉检验检疫事宜的通知 输入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包括议定书、备忘录等)其它要求2、出口禽肉原料基地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质检食函2004169号关于恢复冰鲜及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 输入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包括议定书、备忘录等)其它要求养殖场喜藁F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1 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2,配备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的专职或兼职兽医。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 和猪。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 场随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瘦死禽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 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10.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 至喷零道毒垃般*由第入口设有更衣室。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人行 通道被青清毒池或消毒垫。1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 有必要的诊疗设施。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 饲料的规定。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1 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2.配备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的专职或兼职兽医。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 和猪。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 场随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瘦死禽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 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10.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 至喷零道毒垃解牛尤第入口设有更衣室。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人行 通道被青清毒池或消毒垫。1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 有必要的诊疗设施。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 饲料的规定。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活猪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3,配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的兽医。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制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 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 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 区分开。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 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 消毒垫。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 定。活猪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3,配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的兽医。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制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 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 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 区分开。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 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 消毒垫。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 定。养殖场备案附件1:出口禽蛋及其制砧蛋禽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所)一、养殖规模。蛋吗存栏量5000只以上,鸭、鹅、的鹑等禽 类1000只以上。二、动物卫生。在过去6个月内,养殖场其半径50km范围内 未发生申报性禽流感(NAD、强致病性新城疫。三、环境设施(一)养殖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有禽养殖场、集贸市场、家禽屠宰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二)水源充足、卫生,保证蛋禽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蛋鸭养殖戏水池不受有害污染。(三)场区大门口设有隔离、消毒设施;人员专用通道设有消 毒液喷淋装里和鞋底消毒池,饲料、疫苗、兽药、垫料等的运输通 道应与垃圾处理运输通道、粪污道严格分开。(四)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养殖区和办公生活区严格分 开。养殖场设有饲料存放室、病死禽处理设施、兽医工作室等。(五)进出养殖场应分别设有车辆消毒液喷淋装置、车轮消毒 池和人员更衣、消毒通道;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消 毒设施、消毒液必须保证其有效性。(六)设有防鸟防鼠设施,不得同时饲养其他动物(护卫犬除外X5(七)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粪便、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四、人员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职善医负责蛋禽的饲养、卫生防疫,并须具 备经检验检疫机构有效培训的资格证明。与蛋禽饲养有关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五、管理要求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效实施卫 生防疫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的规定使用兽药 和添加剂,接受对应生产加工企业的五统一管理,有健全的消毒程 序、免疫程序、人员和车辆进出控制、病死禽处理、粪便垫料处理、疫情报告等,以及饲料用药管理制度C有完善的用料、用药、免疫、消毒、产蛋量、蛋禽死亡和淘汰、人员及车辆进出等情况的相关记录实行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检验检疫机构报备制度,未经 报备的不得使用,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疫病监测及残留物质监 控,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蛋禽的疫病、用药、投料情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估。-6 附件1:出口禽蛋及其制砧蛋禽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所)一、养殖规模。蛋吗存栏量5000只以上,鸭、鹅、的鹑等禽 类1000只以上。二、动物卫生。在过去6个月内,养殖场其半径50km范围内 未发生申报性禽流感(NAD、强致病性新城疫。三、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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