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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2025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GF-2004-2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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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2025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GF-2004-2501) 合同编号:GF-2004-2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活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与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简称“政府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精神,就[区域名称]城市供水项目(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特许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方依法授权供水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独家经营城市供水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服务的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等。 第二章 特许经营内容与区域 第五条 特许经营区域: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区域为[区域名称],具体范围以[附图名称]为准。 第六条 特许经营内容:供水企业在本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内,负责[具体供水业务范围,例如:取水、净水、输配水、水质监测、用户服务、水费收取等]供水业务。 第七条 特许经营期限: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共计[年数]年。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供水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供水企业的权利: (一)依法获得本合同项下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并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独家经营约定的供水业务;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服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政府方提供的[说明政府提供的配套基础设施,如现有管网等]; (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六)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七)依法使用本合同项下由供水企业投资、建设和改造的资产。 第九条 供水企业的义务: (一)保证供水服务的数量、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和压力,满足用户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二)制定并实施供水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计划,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三)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相关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 (四)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系统,及时响应和处理用户需求及投诉,提升用户满意度;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供水生产、输配过程中的安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六)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方要求,负责特许经营区域内新增用户的供水设施接入工作,接入方案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政府方或项目法人支付[说明需要支付的费用,如水质保证金、管网接入费、特许经营权费等]; (八)接受政府方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九)依法缴纳水价附加费、水资源费等相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政府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政府方的权利: (一)监督供水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供水价格、水质、服务标准、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三)对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提出要求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在发生严重公共利益冲突或供水企业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收回特许经营权; (五)对供水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协调解决供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第十一条 政府方的义务: (一)为供水企业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并协助供水企业办理特许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保障供水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和合理投资回报; (三)协调解决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经营障碍或纠纷; (四)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提供[说明政府方需要提供的配套基础设施或服务,如现有管网的移交、原水供应保障等]; (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六)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支付[说明政府方需要支付的费用,如水质补贴、管网维护补贴等]; (七)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水价格与收费机制 第十二条 供水价格原则: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定价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供水价格采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需符合政府备案或审批要求)]方式。 第十四条 价格调整机制:供水价格或水费的调整,依据[说明价格调整的依据,如供水成本变化(原水价、电价、材料价变动)、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价格调整的具体程序如下:供水企业提出调整申请,并附相关成本数据和支持材料,经政府方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调整周期为[年/季度/月]。 第十五条 收费方式:水费采用[预缴/后缴]方式收取,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水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质量标准与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水质标准:供水企业必须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水质检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按照规定公布水质信息。 第十七条 水压标准:供水企业应保证管网末梢用户的供水压力达到[具体压力值]米水柱以上。 第十八条 安全责任: (一)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供水水质的安全以及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供水企业原因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供水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政府方应监督供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六章 投资与资产 第十九条 投资承诺:供水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应按照[说明投资计划的要求,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等]进行投资,用于供水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和升级,以满足用户需求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十条 资产归属:在本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由供水企业投资、建设和改造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的管道、泵站、水厂等),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具体说明资产的处理方式,如无偿移交政府、有偿移交、根据经营绩效协商确定等]。 第二十一条 现有资产: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供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管网、水厂等),由[说明现有资产的所有权或管理权归属,如政府方/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供水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应负责现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政府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确保现有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违约责任: (一)供水企业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水服务,或发生重大水质安全事故、供水设施重大故障,导致严重影响用户用水的,政府方有权要求供水企业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况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或比例]。 (二)供水企业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水费,造成政府方或用户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供水企业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建设或维护,影响供水服务质量或安全的,政府方有权要求供水企业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况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或比例]。 (四)供水企业擅自提高水价、扩大特许经营范围或转包、分包供水业务的,政府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况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或比例],情节严重的,政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方违约责任: (一)政府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配套条件或服务,影响供水企业正常经营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供水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政府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支付应付款项,造成供水企业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比例]。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具体时间]内通知政府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暂停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九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五条 双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数据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披露的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年数]年。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指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指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解除: (一)供水企业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经政府方书面通知后[具体时间]内仍未纠正的,政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政府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经供水企业书面通知后[具体时间]内仍未纠正的,供水企业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发生严重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一)特许经营期限届满。 (二)合同被依法解除。 (三)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移交、财务结算、债权债务清理等。 第十二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具体时间]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送达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第三十二条 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发送的通知,在送达对方指定地址或联系方式时视为送达。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份数]份,供水企业执[份数]份,政府方执[份数]份,[其他相关部门]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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