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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天然气安全使用合同协议(2025)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天然气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主体
甲方(供气方):[燃气公司全称],地址:[公司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代码],联系方式:[公司电话]。
乙方(用气方):[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用户电话]。
第二条 合同标的与范围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向乙方供应天然气,供乙方在上述住址用于生活用途。燃气供应通过安装在乙方户内的燃气计量表进行计量。
第三条 供气方式与计量
甲方负责保障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燃气供应。燃气计量采用燃气计量表,安装位置由甲方负责,计量数据以燃气计量表显示的读数为准。甲方应定期对燃气计量表进行检定或校验,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配合计量表的安装、检定和抄表工作。
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合同期限为长期。乙方住址所有权或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导致不再使用天然气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 燃气设施
5.1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负责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本合同项下气源侧至燃气计量表(含表前阀门)之间的燃气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5.2 乙方负责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燃气计量表之后至燃气用具之前乙方自有的燃气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室内管道、阀门、连接软管、燃气灶具、热水器等。乙方应确保自有设施的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5.3 乙方自有燃气设施的使用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自有设施,特别是连接软管,发现老化、龟裂、鼓包、鼠咬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合格产品。燃气软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十八]年,或按产品标识使用年限为准,以较短者为准。
5.4 乙方不得擅自改装、拆除、移动、连接甲方供气设施或乙方自有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
5.5 乙方应确保安装燃气设施的房间内通风良好,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悬挂物品、晾晒衣物,不得在燃气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6 甲方有权对乙方自有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六条 安全使用与责任
6.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燃气安全使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6.2 乙方应具备识别燃气泄漏的能力。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燃气总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电灯、排风扇、电话等),疏散室内人员,并到室外安全地带拨打燃气报修电话或报警电话[例如:全国统一燃气报警电话 12345 或当地燃气公司应急电话]。严禁在泄漏场所使用明火或高温操作。
6.3 乙方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熄火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其正常运行状态。
6.4 因乙方违反安全使用规定,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自身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覆盖燃气设施及其标志。
第七条 燃气费用与支付
7.1 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燃气价格和计量数据支付燃气费用。
7.2 燃气费用按[月/季/年]结算。甲方应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五]日内向乙方出具燃气费账单。乙方有权核对账单数据。
7.3 乙方应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和约定的缴费期限足额缴纳燃气费用。缴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转账、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具体方式由甲方提供。
7.4 乙方逾期缴纳燃气费用的,应按日加收所欠费用[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暂停供气,直至乙方结清欠费及滞纳金。暂停供气时间不计入供气期限。
第八条 燃气服务与保障
8.1 甲方应保障正常情况下的稳定供气。因市政管网改造、维护等客观原因需要暂停供气的,甲方应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减少影响。
8.2 乙方发现燃气设施(含自有设施)出现漏气、跑气、阀门失灵、计量表故障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根据情况尽快安排抢修,城市建成区内的燃气设施抢修响应时间不应超过[ sixty]分钟。
8.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燃气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抢修工作。
第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变更协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9.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可解除或终止:
(1) 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
(2) 乙方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办理了销户手续;
(3) 乙方完全停止使用天然气;
(4) 乙方破产、解散;
(5) 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 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9.3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4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结清所有应付燃气费用。甲方负责拆除燃气计量表(费用由乙方承担)或将燃气计量表及相关设施移交给乙方或相关权利人。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将户内燃气设施恢复原状或按甲方要求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有本协议第六条第4款所述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
10.2 乙方有本协议第五条第3、4、5款所述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设施损坏或经济损失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10.3 乙方逾期支付燃气费用的,除按第七条第3款支付滞纳金外,甲方还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暂停供气。
10.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气(非乙方原因),或抢修不及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可能包括减免部分费用或赔偿损失(具体依据当地规定)。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等。
11.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双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书面通知按该地址邮寄(以挂号信或快递发出后[三]日视为送达)或按电子邮箱、传真发送(发送后立即视为送达)。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与文本
14.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燃气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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