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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市供用水合同(GF-199-0501)水务项目进度合同
甲方(供水方):[供水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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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用水方):[用水单位或个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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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2025年度城市供用水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向乙方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规定的城市生活饮用水及/或生产用水。
1.2 供水范围:甲方供水服务覆盖乙方位于[具体地址或区域描述]的用水点。
1.3 供水水质: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或相关用水标准,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甲方应定期进行水质自检,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提交水质检测报告。
1.4 供水水量:根据乙方用水性质和需求,结合城市供水能力,甲乙双方确认(或约定)本合同期间的用水量为[可根据实际情况描述,如:不超过XX立方米/月,或按需供应等]。
1.5 供水压力:甲方应保证在正常供水条件下,向乙方供水点提供的最小供水压力不低于[具体压力值,如:0.2MPa],具体压力可能根据供水管网状况调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 本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2 合同期限届满前[具体月份,如:三个月],如双方均有意继续履行合同,应另行协商签订新的供用水合同。
第三条 计量与收费
3.1 计量方式:本合同项下的用水量采用[智能水表/人工抄表/其他方式]进行计量。计量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维护、校验和更换,确保其准确无误。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计量工作。
3.2 抄表与结算:甲方负责定期抄录水量计量数据,并在抄录后[具体天数,如: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水费账单。乙方应在收到账单后[具体天数,如:15]个工作日内核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账单后[具体天数,如: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应在收到异议后[具体天数,如: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乙方应按账单核定的金额支付水费。
3.3 收费标准:水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基本水费:每立方米[具体金额]元。
(2)计量水费:根据乙方实际用水量,按不同用水类别(生活/生产)执行不同单价,具体为:生活用水每立方米[具体金额]元,生产用水每立方米[具体金额]元。
(3)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另行计收。
(4)其他费用:如涉及接水工程费分摊、增容费等,按[具体政策或约定]执行。
上述价格如有调整,按[政府定价/双方协商]方式确定。
3.4 付款方式: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水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银行名称及支行]
户名:[供水单位全称]
账号:[银行账号]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后[具体天数,如: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5 逾期付款: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具体比例,如: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具体天数,如:30]日,甲方有权暂停供水,直至乙方付清欠款及违约金。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供水。
(2)有权对乙方的用水量进行抄录、核对和收费。
(3)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水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理。
(4)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和需求,对供水设施进行改造、维护和检修,必要时可进行计划性停水,但应提前[具体天数,如:24]小时通知乙方。
(5)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并按规定公开水质信息。
4.2 甲方的义务:
(1)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持续、稳定供水。
(2)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并承担水质检测责任。
(3)按时抄录水量数据,准确出具水费账单。
(4)妥善维护管理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减少计划外停水。
(5)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及时处理乙方的报修、咨询和投诉。
(6)依法征收水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1)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稳定供水服务。
(2)对甲方的抄表、收费有核对权,对不合理的收费有权提出异议。
(3)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等信息。
(4)对供水设施及其正常运行有监督权,有权报修损坏的设施。
5.2 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量和标准使用供水。
(2)按时足额支付水费。
(3)保护自备水源设施(如有),不得将其排放的废水排入供水管网。
(4)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转供水质、移动或破坏计量水表、干扰抄表工作。
(5)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停水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
(6)配合甲方进行必要的用水检查。
第六条 进度管理与考核(针对“进度合同”特性)
6.1 本合同期限内的供水服务按月度作为一个进度管理周期。
6.2 甲方应确保在每个进度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水量和水质标准向乙方供水。
6.3 甲方应于每个进度周期结束后[具体天数,如: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该周期的供水服务简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供水量、水质达标情况、计划停水情况及通知、用户服务情况等。
6.4 乙方应审核甲方提交的服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后[具体天数,如:3]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应就报告内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
6.5 本条约定的进度管理报告制度旨在促进双方沟通,确保供水服务稳定运行,并非改变乙方按时支付水费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甲方未按合同标准供水(如水质、压力不达标,无故长时间停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被处以罚款。
7.3 乙方擅自接打盗水,经查证属实,除承担盗水量水费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外,还应承担甲方的追查、检测费用,并可能被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7.4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3.5款执行。
7.5 因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合同可被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具体天数,如:30]日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9.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结清所有费用,并按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双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书面通知按此地址邮寄(以挂号信或快递发出后[具体天数,如:3]日视为送达)或发送至电子邮箱(以进入对方系统视为送达)。
10.2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具体天数,如:7]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一式[具体份数,如:四]份,甲方执[具体份数]份,乙方执[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供水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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