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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383—2021 既有建筑幕墙工程维修技术规程(辽宁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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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060.10 CCS P32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383 2021 J xxxx 2021 既有建筑幕墙工程维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urtain wall maintenance of existing buildings 20210228 发布 20210328 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辽宁省地方标准 既有建筑幕墙工程维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urtain wall maintenance of existing build

2、ings DB21/T 3383 2021 J xxxx 202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1 年 月 日 2021 年 沈阳 前前 言言 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建质2006291 号)的文件要求,结合辽宁省既有建筑幕墙特点,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辽宁省管理部门、装饰协会及国内科研、院所、幕墙企业、产品生产厂家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 经过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多年来建筑幕墙维护、修理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并参考相关国家与行业标准规范(含修改版)、国外标准、其他省(市)级

3、标准规范等经验,总结教训,经多次讨论、多版修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本编制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 905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0707 室;邮政编码: 110000; 联系电话: 024-81978426; 邮箱: cscec_cwdesign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有八章, 另有建筑幕墙维护使用说明书等。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辽宁

4、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省装饰协会 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安德信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斯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老虎表面技术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碧川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东森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可裕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众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鹏飞 陈 勇 李占军 卜 超 薛晓雯 王占良 崔庆辉 马世明 赵 莹 马海

5、川 肖 华 司耀黎 杨树立 张冠琦 陈国新 胡 旭 徐跃华 李延鑫 权永贵 柯烈华 禹 强 张 亮 刘淞源 林 强 姜宏亮 李 莹 孔维龙 吴云欣 刘 杨 丁大海 李明忱 刘庆东 胡 慧 张信龙 陈 鹏 董志峰 崔铁英 吕延超 金 钊 程 云 姜海涛 解新宇 杜 戈 王 威 李 响 丛 阳 张殿超 主要审查人员:侯 冬 刘冬艳 方志勇 于清华 汪凤君 于永彬 黄艳春 目目 次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材 料 .7 4.1 一般规定 .7 4.2 维护材料 .7 4.3 修理材料 .8 5 维修设计 .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性能设计 .10

6、 5.3 结构设计 .11 6 施 工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维 护 .14 6.3 施工围护 .17 6.4 修 理 .17 6.5 拆 除 .25 7 验 收 .27 7.1 一般规定 .27 7.2建筑幕墙维护工程的验收 .28 7.3建筑幕墙修理工程的验收 .28 8 安全和环境保护 .30 8.1 施工安全 .30 8.2 环境保护 .32 附录 A 建筑幕墙维护使用说明书 .34 附录 B 建筑幕墙可靠性能评估 .37 附录 C建筑幕墙修理技术人员要求 .40 本规程用词说明 .41 引用标准名录 .42 附:条文说明 .43 Contents Chapter

7、1 General Provisions.1 Chapter 2 Terms.2 Chapter 3 Basic Requirements.4 Chapter 4 Materials.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7 4.2 Maintenance Materials.7 4.3 Repair Materials.8 Chapter 5 Maintenance Design.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5.2 Performance Design.10 5.3 Structure Design.11 Chapter 6 Construc

8、tion.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3 6.2 Maintenance.14 6.3 Construction Enclosure.17 6.4 Repair.17 6.5 Dismantling.25 Chapter 7 Acceptance Inspection.2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27 7.2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Maintenance Engineering.28 7.3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Repair Engineering.28 Chapter 8 Co

9、nstruction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30 8.1 Construction Safety.30 8.2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32 Appendix A Maintenance Instructions for Curtain Wall.34 Appendix B Reliability Evaluations for Curtain Wall.37 Appendix C Requirements for Professionals in Curtain Wall Repair.40 Explanation

10、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s.4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2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3 1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规范辽宁省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修理工程,保障既有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特制订本规程。 1.O.2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修理工程。 1.O.3 辽宁省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修理工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2 术术 语语 2.0.1 建筑幕墙 curtain wall for building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

11、撑装置与支撑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 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2.0.2 既有建筑幕墙 existing building curtain wall 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2.0.3 建筑幕墙维修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curtain wall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修理、更换的统称。 2.0.4 维护 maintenance 在建筑幕墙使用期间,按照建筑幕墙维护使用说明书及本规程的要求,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的清洗和保养的行为过程。 2.0.5 检查 check 建筑幕墙正常使用期间, 对建筑幕墙功能和

12、安全状况进行检验和查看的行为过程,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 2.0.6 修理 repair 对建筑幕墙受损的构部件(面板、 支承构件或其他零部件)恢复原有状态和功能的行为过程。 2.0.7 更换 replacement 以满足设计要求的构部件替换受损的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建筑幕墙构部件的行为过程。 2.0.8 拆除 dismantling 实施建筑幕墙修理前, 将既有建筑幕墙板块或组件从主体结构上有序地拆解、卸除的行为过程。 2.0.9 施工围护 construction envelope 既有建筑幕墙在修理施工前, 采用围挡材料将施工场所与周边区域作隔断, 防止施工过程对人员、 周边

13、设施造成损伤的技术措施。围护方式有垂直围护、水平围护。 3 2.0.10 鉴定 appraisal 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单位对建筑幕墙的功能和可靠性能进行检查、检测的行为过程。 4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O.1 建筑幕墙的维护应按建筑幕墙维护使用说明书(见附录 A)执行, 建筑幕墙维护完毕应由委托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将维护、 检查、 检测记录和验收资料整理归档备存。 3.O.2 建筑幕墙清洗维护应满足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 25030 的规定和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的规定,并按要求定期清洗维护。 3.O.3 当日常保养维护过程中发现质量状况难以解决时,

14、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幕墙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检查单位应出具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含建筑幕墙现实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3.O.4 当检查单位难以查实发生建筑幕墙状况变化的原因时,应及时建议委托方委托具有幕墙检测资质的机构或具有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应按现行标准和辽宁省相关规定出具检测评估报告。 检测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含建筑幕墙质量现实状况、存在问题的分析、建筑幕墙可靠性能评估鉴定评级(见附录 B)和处理建议。 3.O.5 建筑幕墙受灾后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3.O.6 当建筑幕墙确需维修时,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维修工

15、作。 3.O.7 建筑幕墙维修前,应查阅建筑幕墙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查勘、分析损坏原因。 3.O.8 建筑幕墙维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根据设计和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编制建筑幕墙维修的施工工艺或维修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拆除方案及相邻成品保护方案。 3.O.9 编制建筑幕墙维修设计及施工方案时, 应从安全、 适用、5 节能、 环保、 舒适、 美观等方面对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O.1O 建筑幕墙维修的方案设计、施工工艺或修复方案应经建筑幕墙维修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施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并由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3.O.11

16、建筑幕墙维修中, 涉及变动主体结构或建筑幕墙结构,该设计方案应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与原设计单位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 3.O.12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工程的具体项目,应依据检查报告或检测评估报告的结论和技术评价确定。 3.O.13 建筑幕墙维修工程,施工前应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O.14 建筑幕墙维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将维修方案、注意事项及配合要求告知委托方。 3.O.15 建筑幕墙维修工程不应降低建筑幕墙结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3.O.16 实施建筑幕墙维修人员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和相关规定从事幕墙修理工作,并不断学习专业知识,符合专业人员技术要求(见附录 C)。 3.O.17 建

17、筑幕墙维修应根据结构承受载荷能力、作业环境、工期规定、电力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修理机具设备。建筑幕墙修理机具设备应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 3.O.18 除临时的小型维修外,建筑幕墙施工区域与用户区域应进行全封闭围挡。围挡材料强度应满足要求,围挡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 3.O.19 在以下情况下,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1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工期大于 30 天; 2 施工现场周边人流密集; 6 3 公共交通路边; 3.O.20 施工现场临边立面围护应符合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施工环境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的规定。 3.O.21 建筑幕墙维

18、修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后,应由委托方组织相关单位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进行验收,并应将资料归档备存。 3.O.22 建筑幕墙维修施工应在相应规范要求温度环境条件下进行。7 4 4 材材 料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幕墙维修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 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相应的专项论证后方可采用。 4.1.2 建筑幕墙维修工程所选用材料的力学性能、防火性能、热工性能、耐候性能、绿色环保性能等相关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4.1.3 建筑幕墙维修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保证明、产地证明及相

19、关性能检测合格的报告。凡是进口材料应符合国家商检规定。 4.1.4 建筑幕墙局部更换的材料材质、颜色、表面处理应与原材料相同或相近。 4.1.5 建筑幕墙维修工程中, 利用原材料或构配件时, 其材质、外观、规格、色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力学性能应经检测合格。 4.1.6 建筑幕墙维修工程的材料及配件进场应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7 建筑幕墙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和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和与其粘结材料的剥离粘结性试验以及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试验。 4.1.8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严禁建筑密封

20、胶作为结构密封胶使用。 4.2 维护材料 4.2.1 建筑幕墙清洗所选用的清洗剂不应对建筑幕墙材料和相8 邻部位材料产生腐蚀,并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 4.2.2 石材幕墙清洗后用的防护剂,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建筑装饰用天然石材防护剂JC/T 973 的规定。 4.2.3 建筑幕墙产品所用五金件的润滑油,应具有相应标准规定的黏度,润滑油不得从五金件渗出并污染建筑幕墙产品。 4.2.4 建筑幕墙玻璃的贴膜应满足 贴膜玻璃 JC 846 的规定。 4.3 修理材料 4.3.1 维修或更换的材料应与原建筑幕墙材料的材质、外型尺寸、颜色、表面处理相同或相近。 4.3.2 建筑幕墙更换构件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

21、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其材质、规格、截面尺寸应与设计相符。 4.3.3 建筑幕墙修理工程中所使用钢材宜采用 Q235B、Q355B。焊接承重结构或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备经冷弯或冲击试验的合格证明。 4.3.4 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建筑用安全玻璃GB 15763.115763.4、 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 45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规定。 4.3.5 铝单板宜采用 3系列和 5系列, 其外观质量和性能指标应符合建筑装饰用铝单板GB/T 23443 的规定,其他金属面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3.6 石材面板弯曲强度和吸水率、复合板

22、的剥离强度、超薄型石材蜂窝板的专用螺栓的抗拔强度、 陶板的弯曲强度等材料相关性能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3.7 建筑幕墙维修宜采用与原建筑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和建筑密封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 4.3.8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 并应对邵氏硬度、9 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的相关规定。硅酮建筑密封胶应符合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 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3.9 石

23、材的接缝密封材料应采用石材专用密封胶,且应符合石材用建筑密封胶GB/T 23261 的规定。 4.3.1O 五金件、紧固件、连接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3.11 保温及防火材料应满足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且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4.3.12 建筑幕墙防火层的托板材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1.5mm的镀锌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铝塑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的相关规定。 4.3.13 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密封胶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3.14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

24、材料应符合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相关规定。 4.3.15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要满足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 规定的质量要求; 钢材表面防腐要满足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 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规定的质量要求。 4.3.16 人造板材应符合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336规定要求。 10 5 5 维修设计维修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设计应按照国家、行业及辽宁省现行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 5.1.2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设计依据宜包含以下内容: 1 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25、通过的既有建筑幕墙维修文件; 2 既有建筑幕墙的竣工验收资料; 3 既有建筑幕墙支承结构的可靠性鉴定报告; 4 既有建筑幕墙主体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 5 既有建筑幕墙使用维修资料; 6 既有建筑幕墙现场勘察及复测资料; 7 既有建筑幕墙工程维修需要的其他资料; 5.1.3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效果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考虑室内使用功能。 5.1.4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1.5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设计的幕墙应用材料应绿色环保,力学性能及物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及设计要求,便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和局部更换。 5.1.6 既有建筑幕墙的主要材料如玻璃、

26、铝材、钢材、石材等利旧材料,应根据设计年限对利旧材料进行检测,达到设计要求且外观没有严重缺陷的方可利旧使用,利旧使用前应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5.2 性能设计 5.2.1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后的性能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特征及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条件确定。 11 5.2.2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后的抗风压、气密、水密、平面内变形、保温、隔声等性能要求及分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及国家现行行业规范的规定。 5.2.3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后的节能、 环保、 绿色设计应符合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辽宁省 公共建筑节能 (65%)设计标准DB21/T 1

27、89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要求。 5.2.4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2.5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的有关规定。 5.2.6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应满足细部节点的防水构造要求。 5.3 结构设计 5.3.1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设计应按外围护结构设计,维修后的建筑幕墙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5.3.2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前,对涉及到主体和承重结构变

28、动或增加荷载时,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既有主体结构可靠性检测,既有主体结构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改造围护结构的承载力要求。 5.3.3 既有建筑幕墙采用后置埋板应根据既有建筑结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减少对主体结构的破坏,满足建筑幕墙承载力要求。 5.3.4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工程,幕墙支撑体系与主体结构采用后锚固锚栓连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混凝土结构后锚12 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3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拉拔试验, 必要时应进行极限

29、拉拔试验; 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 2 个锚栓; 5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 10mm; 6 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 50%; 8 防火幕墙不宜使用化学锚栓。 5.3.5 既有建筑幕墙支撑体系局部拆除时,应对非拆除位置支撑体系和加固体系的构造形式、结构受力形式进行承载力计算及复核。 5.3.6 既有建筑幕墙支撑体系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应在连接部位增设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 C30 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建筑幕墙的支承结构。 5.3.7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作用效应:非抗震

30、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和风荷载效应;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且建筑幕墙构件应按各效应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并考虑温度作用效应;作用效应组合的计算方法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必要时还应考虑活荷载作用效应最不利组合。 5.3.8 硅酮结构密封胶设计、框支承幕墙结构设计、全玻幕墙结构设计、点支承幕墙结构设计、金属与石材幕墙结构设计的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13 6 6 施施 工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幕墙应按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并应制定相应的维修制度。 6.1.2 在既有建筑幕

31、墙维护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发现有功能缺陷影响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或检测。 6.1.3 当既有建筑幕墙发生构件损坏、脱落及其他可能引起安全、功能隐患时,应及时采取警示措施、围挡防护、予以修复。 6.1.4 建筑幕墙外表面的检查、清洗、保养与维修所选用的作业机具设备应保养良好、器械完整、功能正常、操作方便、安全可靠。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其安全装置,使用过程中严格按机具设备的使用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运行正常和人员安全,必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加强措施。 6.1.5 建筑幕墙维护、检查后应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备存归档至相关部门。 6.1.6 建筑幕墙室外维护、清洗、

32、修理不应在如下气象条件下进行: 1 下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 2 气温 35以上,0以下; 3 4 级风以上。 6.1.7 建筑幕墙维修前应现场踏勘、分析损坏原因;维修实施前, 应根据建筑幕墙竣工资料、 维护保养资料、 检查检测资料,对受损部位制定建筑幕墙维修方案。方案应经委托方及相关单位确认签署,必要时,报主管部门审批。 6.1.8 建筑幕墙维修应严格按经确认的维修图纸施工,当确需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审图单位审14 核后方可施工。 6.1.9 在维修过程中对仍需安装就位的拆卸构件,拆卸后应采取保护措施,编号分类堆放,避免损坏。 6.1.1O 同规格的自攻螺钉不应拧入

33、建筑幕墙构件原螺孔内。 6.1.11 建筑幕墙维修过程中采取的临时加固措施不得对原建筑幕墙的外观、构造及防水密封等造成改变和损伤,待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拆卸的构件、物件应恢复原状。 6.1.12 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依据可靠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6.1.13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修, 必须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维修人员的工作安全,从事建筑幕墙维修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6.1.14 施工区域应远离火源,并制定专项防火施工方案。 6.1.15 建筑幕墙维修施工应按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2 维 护 6.

34、2.1 建筑幕墙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建筑幕墙系统功能正常,不应在建筑幕墙构件上任意施加荷载。 6.2.2 常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锐器及腐蚀性气体和液体不应接触建筑幕墙表面; 2 及时疏通建筑幕墙的排水系统; 3 门、窗的五金件定期清洁并施注润滑剂,保持开启扇启闭无阻滞。及时更换变形、老化、或已损坏的相关配件; 4 及时修补或更换受损脱落、移位的密封胶条或损伤老化的密封胶; 5 及时拧紧发生松退的或更换已经锈蚀的螺栓、螺钉、螺母及铆钉等紧固件; 15 6 及时对锈蚀的建筑幕墙构件进行除锈补漆或采取其他措施; 7 不得任意拆除或损伤建筑幕墙的受力杆件、 螺栓、 螺钉、螺母等构件和防火、防水、

35、避雷、隔声、隔热保温等系统;发现受损部位应及时更换修复; 8 维护时,采取必要的围护与防护措施; 9 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拉索结构的建筑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对该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应每三年检查一次; 10 建筑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该工程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宜每三年检查一次。 6.2.3 清洗建筑幕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清洗剂时, 应选用无毒中性清洗剂, 严禁使用强酸、强碱溶剂对建筑幕墙进行清洗。 铝型材应选用专用清洗剂清洗,严禁使用对型材有腐蚀作用的清洗剂。 清洗前应先做相关试验,确认无腐蚀作用后方可大范围使用; 2 在建筑幕

36、墙清洗前应做好周边围挡措施,设置警示牌,设专人看管; 3 当使用擦窗机清洗时,使用前应检查该设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采用蜘蛛人清洗时,应在绳索与女儿墙压顶材料接触部位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损伤建筑幕墙,并不得撞击建筑幕墙; 4 按先室内后室外、自上而下顺序进行建筑幕墙清洗。清洗使用柔软材料,不得使用尖锐的工具铲刮。当使用溶剂清洗后,及时用清水冲洗,建筑幕墙表面不应残留清洗剂,并不应对建筑幕墙造成侵蚀; 5 石材幕墙应使用毛刷、棉布、清水洗刷,不宜使用清洗剂清洗。当污染严重采用弱酸、弱碱性清洗剂时,应先进行小16 样试洗。大面积清洗后及时冲洗残液; 6 经清洗的石材幕墙待干燥后,选择石材防护剂进

37、行表面护理; 7 建筑幕墙外表面的清洗、保养作业中,凡属高空作业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有关规定; 8 清洁用水不得流入建筑幕墙隐蔽部位, 清洗施工单位应提供清洁工具和清洗剂安全使用说明,并保存清洗记录。 6.2.4 建筑幕墙定期检查应含下列内容: 1 面板松动、开裂、破损、划伤、变形等状况; 2 中空玻璃空气层起雾、结露和夹层玻璃的起泡状况; 3 密封胶开裂、 起泡、 脱胶, 密封胶条老化、 脱落等状况; 4 开启扇启闭、 五金件功能、 螺栓和螺钉松动或失效状况; 5 建筑幕墙排水系统通畅状况,有无渗漏; 6 建筑幕墙的受力构件、 连接构件、 连接螺栓

38、、 连接状态、锈蚀等状况; 7 索、杆结构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调整时应用扭力扳手调节,并用测力仪检测; 8 外观出现变形、错位、松动状况时,应对该部位所对应的隐蔽结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9 保温、防水材料和防火、防雷构造完好状况; 1O 既有建筑幕墙电动及机械设备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11 对于开放式的建筑幕墙结构,应检查其内部防水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导排水系统的可靠性; 12 对瓷板、微晶石等脆性人造板材幕墙,应检查其破碎之后的防坠落措施的可靠性。 6.2.5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检查或维修记录。 6.2.6 钢构件的除锈及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7 1 采用人工

39、除锈与动力工具除锈相结合的工艺,铲除构件锈蚀表层至露出金属光泽,清除焊接部位及周边镀锌层被破坏区域的氧化物,并擦拭干净; 2 钢构件的除锈和防腐处理应符合原设计要求,符合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T 8923 的相关规定,除锈等级不应低于 St2 级;除锈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灰尘、锈点、水渍、油渍和毛刺等,同时具有一定的粗糙度和金属光泽; 3 除锈后应在当天内,按工艺要求涂刷防锈漆、面漆或喷 漆,采用涂层法防腐时,其干漆膜总厚度不低于 150m。 6.3 施工围护 6.3.1 修理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围护方案,围护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委托单位及相关单

40、位确认。 6.3.2 施工期间,建筑物室内保持使用时,应采用金属板或木板等硬质材料将施工场所与室内区域作全封闭式隔断围护,并满足防风雨的要求,室内为办公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噪音措施。 6.3.3 施工区域的周边均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禁止通行区,并按规定搭设防护棚。 6.3.4 施工期间,可能影响公共道路交通的,应先办妥设置施工围护的相关手续。 6.3.5 高空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围护措施。 6.3.6 维修施工作业面垂直下方的玻璃雨篷或天棚等水平构筑物,应铺垫缓冲材料。 6.4 修 理 18 6.4.1 在既有建筑幕墙修理前,应按照已确认的修理方案加固相邻的建筑幕墙部位,采取适当的遮蔽措施。

41、6.4.2 既有建筑幕墙修理不应损伤建筑幕墙结构或降低建筑幕墙原有的防火、防雷功能和各项物理性能。 6.4.3 既有隐框玻璃幕墙因结构胶原因需更换维修时,经设计方和委托方协商认可,可改为半隐框或明框幕墙的修理方式处置,其构造应满足半隐框或明框幕墙的技术要求。 6.4.4 金属面板表面保护层损坏或变色时,可重做保护层,或可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进行保护处理。 6.4.5 采用玻璃贴膜时,应清洁玻璃表面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功能膜宜贴在室内;当设计要求室外贴膜时,应采用室外用功能膜。 6.4.6 遮阳板及装饰件的修理与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遮阳板、装饰件等构件拆卸时,先拆卸相邻有影响的构造物,

42、清除密封胶,并对有影响的相邻构件进行临时加固。拆卸过程中,防止撞击和损伤建筑幕墙面板及其他物件并防止高空坠物; 2 遮阳板、装饰件等构件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调整后应及时紧固。 6.4.7 密封胶条修补与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密封胶条的规格、安装等原因造成渗漏时,宜优先采用满足设计要求的胶条进行更换,当不具备更换胶条条件时可采用经相容性试验符合要求的密封胶修补; 2 在拆除原有密封胶条时,防止金属构件受损,并及时清洁胶条槽; 3 更换密封胶条应根据温差对胶条的影响确定其长度,胶条的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更换紧压玻璃面板的胶条时,采用即拆即换、逐条进行19 的方式。 6.4.8

43、 密封胶修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的密封胶经相容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同品牌的胶不宜直接接触; 2 修补前清除原密封胶后,对注胶面进行净化处理,并避免在高温、低温及雨雪天气进行注胶施工。 6.4.9 金属面板局部修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面板松动时,拧紧松退了的固定紧固件,必要时增加固定点或更换挂件、紧固件; 2 当不拆卸金属板进行表面喷涂时,对相邻面板采取保护措施,清洗面板,待干燥后进行喷涂。 6.4.1O 玻璃面板的拆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拆卸前,采取防止玻璃碎渣或其他物件掉落的措施; 2 拆卸时,按工艺流程要求进行,防止损坏相邻构件和面板; 3 拆卸后,将面板部位周边的残留硅酮

44、密封胶清除干净; 4 拆卸隐框玻璃板块时,副框同时拆卸; 5 拆卸点支承玻璃板块前,采取防止周边玻璃面板松动、移位的措施; 6 拆卸全玻幕墙玻璃板块前,对相邻玻璃面板采取必要的临时支撑加固措施,防止损伤吊夹装置和镶嵌槽,待更换玻璃安装到位,结构胶固化后卸除临时加固设施; 7 拉索幕墙进行修理前应首先检测拉索应力,当拉索应力满足设计要求时进行面板的拆卸; 8 施工现场不得残留碎玻璃等杂物。 6.4.11 金属面板的拆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面板固定方式采取相应的拆卸方法; 2 将受损面板周边的硅酮密封胶清除干净; 20 3 拆卸面板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撞击和损伤建筑幕墙及其他物件,并不影响

45、周边面板的固定。 6.4.12 石材面板的拆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拆卸前,采取防止碎渣掉落的措施; 2 拆卸面板过程中, 采取措施防止撞击和损坏立柱、 横梁,并确保相邻面板稳定、完好、无位移; 3 清除拆卸部位周边接缝部位的密封胶。 6.4.13 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前进行表面清洁处理; 2 面板、 压板、 装饰件及其他附属件的材质、 规格、 性能、颜色符合设计要求,并无明显色差; 3 采用挂件安装的面板,其连接构造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仅采用胶粘剂固定面板; 4 面板安装时防止损伤相邻部位; 5 安装时,不得减少安装螺钉的数量;面板安装牢固,满足设计要求; 6 硅酮密封胶施注前,

46、打胶面清洁处理,待表面干燥后注胶;夜晚、雨天不得注胶;注胶温度、湿度按产品要求,注胶均匀密实; 7 安装的建筑幕墙装饰新盖板与原装饰盖板外观一致、接缝齐正; 8 面板就位后与周边原有面板上下、左右对齐;外表面与四周原有面板平齐,经检验调整合格后紧固或注胶。 6.4.14 紧固件的修理与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凡螺栓、螺钉、螺母松动时,及时紧固,必要时采取防松退措施; 2 进行不同规格、型号紧固件更换时,要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复核; 21 3 螺栓、螺钉、螺母及铆钉等紧固件的更换采用即拆即换的方式; 4 更换后连接螺栓数量不得少于原设计配置,螺栓直径不得小于原设计规格。 6.4.15 门、窗的

47、修理与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更换门窗材料应选用其外形及色泽与原材料相匹配的材料; 2 门窗框、扇的更换不损伤相邻构件; 3 更换的框、扇和五金件满足设计要求; 4 建筑幕墙门窗的铰链、滑撑、撑挡、执手、锁闭器等与框、扇的连接应采用螺钉固定,连接部位的型材厚度满足螺钉的受力要求。当型材厚度不足时,加衬垫片或采用铆螺母,当采用铆螺母时,应做承载力验算。 6.4.16 点支承玻璃幕墙驳接头的修理与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驳接头更换符合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JG/T 138 的有关规定; 更换驳接头的规格尺寸、 材质、 色泽与原驳接头一致,必要时,做材料复验检测; 2 修理与更换前对驳接头所支承的玻

48、璃面板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3 修理或更换驳接头中受损的球铰螺杆及与玻璃接触的衬垫、衬套时,应保持原设计的形式和受力构造; 4 驳接头修理或更换后应能适应玻璃面板在支承点处的转动变形和位移。 6.4.17 全玻幕墙吊挂夹具的修理与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更换吊挂夹具的规格尺寸、材质应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时做材料复验检测,并符合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9的有关规定; 2 修理前应对吊挂的玻璃面板、玻璃肋及相邻部位进行加22 固和衬垫支撑,确保吊挂夹具拆卸后玻璃不发生位移; 3 修理或更换后的吊挂夹具,应与原夹具受力特征一致。 6.4.18 全玻幕墙的修理与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相邻面

49、板进行临时加固; 2 拆卸玻璃面板、玻璃肋符合本规程 6.4.10 条的规定; 3 安装玻璃面板、玻璃肋达到下述要求: 1)安装前进行更换玻璃的周边清洁; 2)采用吊夹的玻璃,待夹具垫片与玻璃间的胶粘剂完全固化后安装; 4 玻璃应安装牢固,待结构胶完全固化后方可拆除临时加固装置。 6.4.19 单元板块的修理与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修理或更换前,确定需修理与更换的零部件部位,制定加固、拆除、加工及组装制作、安装工艺流程; 2 更换的材料满足设计要求; 3 单元面板的修理与更换符合本规程 6.4.76.4.13 条的规定; 4 单元板块的拆卸按下述要求进行: 1)拆卸破损单元板块时,确保周边

50、板块稳定无移位,并防止损伤对插槽口和相邻构件; 2)根据拆卸工艺流程要求,进行结构分解拆卸,将周边密封材料清理干净; 3)单元板块分解拆卸时,采取必要的临时捆绑和固定措施,确保板块物件不散落。 4)拆卸完毕,建筑幕墙的拆除部位和该施工现场不留杂物残渣。 5 单元板块的安装按下述要求进行: 1)安装前对连接部位周圈进行清洁处理; 23 2)按照施工图和工艺流程要求安装单元板块和组件; 3)单元板块作分解安装时,各通气、排水槽孔畅通,板块连接、固定和防火构造处理满足设计要求; 4)单元板块安装注胶前,应按规定先进行净化处理;单元板块注胶后采取遮挡与固定措施,避免硅酮结构胶在固化阶段受到外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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