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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职业安全卫生规章等,。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安全法的一种形式。,宪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首要形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规范是所有其他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须依照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与之相抵触。,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权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形式的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企业还应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对从事危险物品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都要严格培训。,行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及归口管理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一些特殊行业在某种程度上还将对安全生产工作使监督职权。,国家监察,是根据国家法规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做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设置专职监察员。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查隐患,查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情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群众监督,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新的经济体制下,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也应共同对职业安全卫生起监督作用。这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重要保证。,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要加大群众监督检查的力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群众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发动职工群众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企业、班组和个人。,三、,我国目前已颁布的与职业卫生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1,),基本法规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若干规定,特别是,后四种法规更有对职业卫生方面的详细规定,。,(2),职业卫生部令规章,主要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发布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发行尘肺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等。,这些部令规章分别对职业卫生的管理、评价及职业病的有关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3,),各种职业卫生技术规范,主要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分册等。,(,4,),职业卫生地方法规,主要有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广东省职业安全卫生条例、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天津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程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共七大章79条,约11000余字,。,本法就职业病的概念和范围、职业病的管理和预防、劳动者在劳动时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各种企事业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应采取的措施、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以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严格的规范。,其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前期预防;第三章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为监督检查;,第六章为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它所配套的规章,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它们亦于,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四、相关法律知识,1、,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要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规定法定职业病名单、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诊断伤残鉴定办法、制定全国职业病防治规划、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等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职业健康促进、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依法对守法或违法者作出奖罚处置等责任。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也是该法的唯一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5条),。须依法采取各类积极措施,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第二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章)、为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为本单位职业病人落实待遇(第四章)以及支持、配合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置等。,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及时报告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未提交预评,报告或者预评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3、,用人单位须依法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规定,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若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5、,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义务,A)权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以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病人作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也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或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者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他具体的待遇项目及标准,还可参照国家颁布的企业职业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执行。,B),义务,为了保护自身健康,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认真接受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2,)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3,)正确使用与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5)积极配合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6)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等。,谢 谢!,愿大家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更加关注劳动者的职业卫生问题!,还劳动者一片纯洁灿烂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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