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
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某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既取决于它本身的社会制度,又受着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思想、文化因素的重要影响。因此,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可能采用殊不相同的财产制度;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可能存在着夫妻财产制度的明显差异。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说,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所谓法定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是其所作财产约定无效时,由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所以有的国家法学理论称之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或是“正常的夫妻财产制”。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合法范围内自愿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在通常情况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一旦作出有效的财产关系约定,就不在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夫妻生活的圆满,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上面已经说到,某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既取决于它本身的社会制度,又受着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思想、文化因素的重要影响。因此,不同国家的婚姻财产制度可能会存在明显的差异。中国和美国在社会制度、立法传统和思想文化等各方面都有显著的差异,因此,在婚姻制度上,两国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同时也有许多相同之处,本文将对中美婚姻财产制度的异同进行分析。
一、中国《婚姻法》中规定的财产制度
中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主要包括:
1.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所需要的三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即由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止时为止)双发合法取得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以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
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如下几类:
第一,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其人身权利,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使用许可权、修改权等等均属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单独行使,其配偶不得共享。但因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转让费、作品稿酬等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以及发生在遗嘱继承和赠与中,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未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以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典型的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第二,基于亲属共同生活的特点,常常会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因为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所负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
(4)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为前提,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补充和限制,没有共同财产制就没有个人特有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范围作了规定。这类财产包括: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指当事人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类费用都带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质,他人不能共享。
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个人用于生活所需的物品,如个人专用的衣物,装饰品等等。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做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 特点:
第一,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它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的形式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度;
第二,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 约定的条件
第一,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第二,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
第四,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3) 约定的内容: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比较宽泛。约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三种:
第一种,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二种,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种,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尽量全面、明确。凡是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4) 约定的形式: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约定有确定的依据,避免纠纷,并且便于在必要时进行公示。
(5) 约定的时间
按照通常的解释,双方作出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但是必须明确,婚前作出约定的,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后开始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因此,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很强。
二、美国《婚姻法》中规定的财产制度
在婚姻财产方面,美国有统一婚姻财产法。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是美国颁布的关于夫妻双方婚姻财产分配的法规,为美国的婚姻财产分配带来法律依据,也为美国婚姻法带来更完善的改革。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规定了配偶财产的分类:
1.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配偶间一切财产均为婚姻财产。
2.配偶间一切财产均可推定为婚姻财产。
3.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
4.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确定之后,配偶一方的劳动所得或财产的增值属婚姻财产。
5.用于信托的婚姻财产仍属婚姻财产。
6.婚姻生效日之后,配偶一方在婚前的所有财产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7.在婚姻生效日之后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获得的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
(1) 第三人对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赠与,或第三人在死亡时遗赠给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的财产;
(2) 以配偶一方个人雕塑的收益或交换所得财产;
(3) 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但本法规定为婚姻财产的除外
(4) 根据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书面同意本法第七节2条重新划分而确定为个人财产的;
(5) 符合第十五节规定的对其个人财产的损害赔偿,但经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或书面同意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对其人身伤害的赔偿,但对治疗人身伤害所需费用的赔偿或婚姻财产损失的赔偿的部分除外。
8.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本法对婚姻生效日这前所获财产的分类和所有权无溯及力。
9.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且效力涉及生效日前配偶个人财产所有权,酝酿但方于婚姻生效日前,个人所有财产的收益应视为个人财产。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
(1)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2)除(1)条规定外,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
(3)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
(4)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
(5)依照其他法律一方配偶所享有的既得救济金请求权;
(6)在配偶双方名下的婚姻财产的不同形式,包括同时以配偶双方名义持有或者形式以配偶任何一方名义持有的财产。
三、中美《婚姻法》相同点
详细说来,中美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有几个相同点:
1、美国婚姻法规定赠予或遗赠给夫妻当中一人而非双方的财产不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这与中国新婚姻法解释有异曲同工之妙;
2、两者都规定由个人财产交换而得来的财产不被视为共同财产;
3、两者都规定被判决,婚前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不被视为共同财产;
4、两国法律均规定对于个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不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四、中美婚姻法不同点
1、美国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即因为自然原因而非人为原因导致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在物质和权利上的利益的增加属于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另外,个人财产的主动(人为)增值部分同样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 但中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美国法律规定以配偶一方个人雕塑的收益或交换所得财产为个人财产; 中国法律未作此规定。
3、 美国法律规定效力涉及生效日前配偶个人财产所有权,酝酿但方于婚姻生效日前,个人所有财产的收益应视为个人财产;中国法律未作此规定。
五、中美《婚姻法》异同形成原因
中国婚姻财产制是杜会主义计划经蒋背景下的产物,反映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城乡家庭时产关系的实际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我国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局面。
随着改革开放和杜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也有了很大变化。在财产构成上出现了股票、债券、彩票和外币等;而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主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用资金,其价值已远远超出通常的夫妻财产;夫妻财产客体上的变化,仅依靠笼统的另有约的除外”,已不足以反映和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明确责任,切实保障各方的财产权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明确规定显得更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婚姻法逐步得到完善。
美国婚姻法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中美两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思想、文化因素大不相同,所以再婚姻财产的立法方面必然有些诧异。但是两国婚姻法的基本准则,都是保护婚姻和家庭、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的精髓之所在。
参考文献 新编婚姻家庭法 陶毅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夫妻财产制之研究 林秀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如何打赢离婚与财产分割官司 李霞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地理科学 杨家栋
2002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