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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团结 严谨 求实 创新,调查取证,和案例分析,中共临泉县纪委 李留学,2012年7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序言(1):,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一、案件调查,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五个方面:,拟定调查方案,、,宣布立案决定,、,实施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时限规定。,案件查办工作流程图,二、调查措施,(1),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其中第、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一、调查措施,(2),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三、调查核实(6),(2)证据分类有5类:,即,有错证据,无错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有效证据,无效证据。,三、调查核实(7),(3)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是深入细致;,三是主动及时;,四是符合规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五是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要认真履行举证责任。,三、调查核实(8),办案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3)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4)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5)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三、调查核实(9),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三、调查核实(10),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4)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三、调查核实(11),3、如何做调查笔录。,做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按规范化的要求,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尽量做到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三、调查核实(12),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与证人或被调查人调查谈话时,记录人在调查记录开头一定要注意记录以下内容“,XX同志,我们是XX的工作人员(出示证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有关规定,今天,我们以组织的名义找你谈话,对有关XX的问题进行调查,希望你能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讲清有关问题,作假证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将会受到纪律的追究,以上告之事项,你听清楚了吗?”。,同时,将涉嫌违纪的被调查人的电话联系方式记录在卷,以便案件调查结束移送审理室审理时,审理人员进一步找被审查人核对事实提供条件。,三、调查核实(13),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注:,长时间沉默不语,),,以供将来定案参考。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押印,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致,”及日期,等;对无读写能力的,要向其本人宣读,并由调查人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已向本人宣读,和我讲的,一致,”。,所有改动部分,都要押印。,三、调查核实(14),坚持文明办案,杜绝“逼供信”,三、调查核实(15),谈话中要把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摸底试探阶段。,谈话一开始,涉案人员一般急于了解办案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问题,作为谈话人,决不能漏底,一开始就向调查人摊牌这是案件检查工作中一大忌,必须让涉案人员探不到底,摸不到头。,三、调查核实(16),二是相持阶段。,这时的涉案者心存侥幸,抗拒心理到了顶峰,两位谈话人要作到刚柔并济,软化其顽固的抗拒心理,击破其脆弱的侥幸防线。,三是动摇犹豫阶段。,这时他已想到不交待是过不了关,交待了又怕受党政纪处分,受牢狱之苦,这时我们必须用政策来动摇其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逐步出示部分证据,逼其就犯。这个阶段的谈话是谈话技巧的全部使用,一定要把握时机,因势利导,撕开缺口,一谈到底。,三、调查核实(17),四是交待问题阶段。,这时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全面崩溃,问题已经摊开,但他有一种畏惧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可能少谈,谈不全,也可以避重谈轻,我们一定要设法使其彻底投降,全部交待问题。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问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三、调查核实(18),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与违纪违法人员的正面谈话,是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取言词证据的关键环节,需要精心准备,如果没有做好准备工作,谈话时就抓不住要害,击不中要害,难以制服被调查人。因此,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要充分的做好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取证的准备工作:,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的几种方法:,一是全面兜底,找出破绽,从正面进行突破。,也就是说一般不要先暴露谈话主题和掌握的证据,向被调查人提出纪律要求后,按工作、生活、人际交往等层面与其开展交谈,从谈话中发现关键问题和关键人物抓住不放,深问细抠,取得突破;,二是政策攻心,恩威并用,从政策法律的角度突破。,即对其深入进行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晓以厉害,促其心理防线动摇,在此过程中适时出示证据,交代从宽政策,使其认识到不说不行,说了能得到从宽处理,从而取得谈话突破。,三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从情理角度进行突破。,要研究被调查人在心理上怕什么,担心什么。找准其感情上的薄弱点作为突破口。如以父母、妻儿朋友之情动人,击垮其心理防线。,四是顺藤摸瓜,投石问路,从逻辑合理的角度不断进行突破。,即要用漫谈的方式与被谈话人反复谈同一个问题,当他们在谈话中流露出来一些线索和问题后抓住不放,按事物逻辑关系步步紧逼进行问话,取得谈话突破。,三、调查核实(19),一是要正确认识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通常情况下,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一定的证据,处于主动地位。被调查人出于被审查地位,政治上孤立、道义上失助,精神上处于劣势。因不知道检查机关掌握多少证据,思想处于被动、猜疑、动摇状态,办案人员有一定的违纪证据支撑这些都是我们的有利条件。被调查人为了逃避处罚,对自己的前途命运担忧,对法律、政策产生误解,总是会千方百计的抵赖,不会主动交代,甚至会和办案人员产生对立情绪。加之办案人员掌握的证据不够充分这些都是不利因素,无疑会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这些是我们的不利因素。正确掌握这些有利和不利因素,有利于我们制定正确的谈话方案,取得谈话的突破。,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谈话班子。,指派能够胜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谈话,要实行专人负责,指定主谈话人,不能在谈话过程中随意更换人员,以确保谈话成功。,三是办案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及案件涉及的有关专门技术知识。,四是要研究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基本个人经历、先后担任的职务、社会关系和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兴趣爱好、心里状态等,针对这些情况,选择恰当的谈话方式和策略,进行谈话。,五是要制定谈话计划,拟定谈话提纲。,包括简要案情、目的要求、方法步骤等,要提出需要查清的问题,分析可能的几种回答,预计什么情况下使用证据,明确哪些问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等。,三、调查核实(,20,),谈话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主谈话人在谈话前,一定要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经历、性格、家庭成员等情况,以便在谈话中有针对性的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打开突破口。,二是问话要选主题,不能让对方摸底从而知道我们不掌握的违纪事实。就是说不能让对方知道我们掌握多少证据。,三是适时使用证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是真实的有分量的,不能随便出示,要用在关键时候。如对方正在动摇,在考虑说与不说的时候及时出示部分证据,就能击垮其心理防线,起到突破作用。,四是谈话时副谈话人不能随便插话,提问,以免影响主谈话人的谈话主题和思路,更不能就有关问题和主谈话人讨论,从而给对方认为我们什么都不掌握,影响谈话效果。,三、调查核实(21),三、调查核实(,22,),调查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威、恩、计、帮的策略突破案件。在谈话前我们要了解清楚:1、谈话对象涉及的案件我们要了如指掌。如涉案人员、情节等。2、对谈话对象的家庭情况要了如指掌。如父母是否健在、夫妇是否恩爱等。3、对谈话对象的个人经历要了如指掌。如任过什么职务,受到过什么挫折。达到用党纪国法的武器让其交代问题的目的,我们必须了解清楚这些情况。4、对谈话对象个性特点要了如指掌。,三、调查核实(,23,),所谓“威”就是要运用我们掌握的事实证据和其他策略手段向谈话对象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所谓“恩”就是当犯罪嫌疑人谈话对象的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给予一定物质和心理上的满足,如送上一杯水、递上一支烟等,促其就范。,所谓“计”就是利用计谋给谈话对象造成心理上的错觉,产生错误的分析、错误的判断,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所谓“帮”就是帮助谈话对象,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有时候,谈话对象存在客观的心理障碍。要帮助谈话对象克服心理障碍,促使其谈出问题。帮助谈话对象克服记忆上的障碍,如实交待问题。,四、“二十四字”方针(1),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四、“二十四字”方针(2),“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第二编 案例分析,一、错误行为种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纪行为构成要件(,1,),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任何一种违纪错误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违纪错误主体,这是用以说明实施违纪行为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基本特征的要件。它不仅包括党员的责任能力,而且包括党员的特殊身份。比如,有的违纪错误如盗窃错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而有的违纪错误如失职错误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二,),违纪错误客体,这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任何违纪错误都侵犯一定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即一定的客体。比如,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团结和统一;贪污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错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婚姻自由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违纪错误的危害性就表现为对一定的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某种危害。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构成违纪错误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2),违纪行为构成要件(,3,),(,三,),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这是用以说明违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违纪行为的要件。它包括过错,(,故意和过失,),以及违纪动机、违纪目的等。每种违纪错误的成立都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比如,贪污错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错误,大多数是故意违纪错误,只有少数是过失违纪错误。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九章规定的失职类错误,多数是由过失构成的违纪错误。行为人如果在客观方面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在主观方面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则不构成违纪错误。,违纪行为构成要件(,4,),(,四,),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这是用以说明违纪错误客体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侵害的要件。它包括危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比如,贪污错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结果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关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错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包办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结果是侵犯了他人婚姻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基本案情,案例1.某镇副镇长兼村党支部书记,利用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资产100万元。案例2.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兼某居委会党委书记,利用管理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5万元。案例3.某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累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15万元。其中,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收受10万元;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万元。案例4.某村会计在受县民政部门委托经手发放救济款的过程中,截留克扣4000元。,案例分析一:贪污贿赂行为,相关规定,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贪污错误)、第九十四条(挪用公款错误)、第八十五条(受贿错误)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分析意见,在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适用的困惑,同样一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贪污、受贿,还是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往往引起案件定性过程中的争议。纪检监察机关在讨论案件定性的过程中,上述四个案件均有激烈的争议。其焦点集中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适用上,或者说是对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把握上。,案例1中行为人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利用的却是村党支部书记管理村集体事务的权力,侵吞的是村集体资产,应当以职务侵占定性(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撤销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同理,案例2中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性。案例3中行为人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收受10万元,应当以受贿定性;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万元,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性。案例4中的村会计虽然是农民身份,但其符合受县民政部门委托经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从这一点上看是从事公务,救济款在没有发放到救济户手里之前仍然是公款,其行为应定性为贪污。,分析意见,案例思考,徐某,党员,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副书记。,2004,年,2,月,徐某所在的村承包了在本村征地建设居民住宅示范小区的部分工程。在进行工程分包的过程中,徐某利用其负责村里全面工作的便利,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李某承建,并收受了李某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2004,年,5,月,在组织调查时,徐某承认了该事实,并将该款上交。,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量纪?,案例解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和第,101,条之规定,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主要区别在于违纪行为的主体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之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行使管理职能,依照规定从事公务,包括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才能认定为“其他依照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徐某虽为村委会主任,但认定的是村务而非协助政府从事的公务,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认定为“其他依照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从徐某的行为特征来看,符合第,101,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三个条件:首先,徐某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徐某利用负责村全面工作的便利,在从事工程分包这一集体事务时,将该工程分包给李某承建,为其谋取利益;第三,徐某收受了李某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因此,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1,条和第,34,条之规定予以定性量纪。,何某,中共党员,某村会计。2004年8月23日上午,何某受单位委托,到信用社某营业所提取现金2万元。何某没有当场点数,回单位后何某发现银行多给4千元。何某未将此事汇报给村领导,将4千元占为己有。分析案例该如何定性,简述理由。,案例分析二:违反廉洁自律行为,【,非法占有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跟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相关规定,按照案件必备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何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何某行为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何某是共产党员,具备,主体,资格;,何某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按照违纪案件案件构成四要件分析,何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中的非法占有的错误行为。,非法占有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分析意见,于某,男,中共党员,原任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副处级),,1994,年离休。,1990,年年初,于某雇安徽人王某(女,时年,20,岁)为其家庭服务员。同年,7,月,在于家于某与王发生了性关系,,9,月王某提出要回安徽老家,于家同意。数月后王某在老家自感怀孕并于,1991,年,6,月生下一女,取名于芳。两年后,王某回到北京,于,1994,年年初找到于某,告诉于孩子是他的,当时于某不相信,因其以前从事有害作业,身体受到过辐射,曾丧失了生育能力,但见孩子的长相有些像自己,就默认了。于某与前妻季女士长期分居二室,感情淡漠,自王某带孩子找上门后,于某与季某感情完全破裂,,1995,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于某与季某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子女三人。,1996,年,9,月于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7,月于某申请将其妻王某、女儿于芳的户口迁入北京,因办理户口需要,需做亲子鉴定。,1998,年,1,月,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亲子鉴定认定,被鉴定人于某、王某夫妇与于芳之间有亲子关系。于某与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非婚生育一事从未主动向党组织交代过,直到,1999,年年初组织找于某谈话时才被迫交代。,案例分析三: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错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奸错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相关规定,于某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所发生性关系的并生育子女的行为,定性为违反划生育政策错误显得牵强,于某的婚外性行为就其主观目的而言,是为满足其生理与不正当情感之需求,填补其精神空虚,而非为生育子女。于某以前曾丧失了生育能力,且与发妻育有三个子女,因此,于某不具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错误的主观故意,但于身为有妇之夫,与保姆发生两性关系,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完全符合通奸错误的要件构成,应定性为通奸错误。,综上所述,于某的行为构成通奸错误,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分析意见,案例四、农村基层干部的贪污和挪用公款区分,基本案情:,案例一: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其个人家庭又相对富裕,王某明知村民李某、张某两家村民长期在外省打工,不了解补助款发放的情况,王某在平时没有积极联系二位村民,也没有联系其亲属尽到告知义务,在二位村民回家期间王某也没有告知其真相。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代为发放村民粮补款、五保户补助款之机,四年内私自多次从银行支取村民李某、张某粮补款、五保户补助款共计,16000,元,占为己有。,案例二:某村党支部书记戴某,戴某所在的村土地补偿款发放时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部分村民不同意补偿方案,拒绝领取补偿款,二是该村村民对如何发放补偿款存在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土地补偿款实际处于一种悬置状态。利用其帮助发放村民征地补偿款之机,三年期间私自从银行支取,23,户村民占地补偿款共计,108,万元,用于个人经商办企业。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相关规定,如何区分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在刑法上有着很明确的界限。一般来说,判断当事人行为是贪污还是挪用,主要是判断当事人存在哪个方面的主观故意心理,其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是永久性占有还是暂时的挪用。通常主要从以下方面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心理: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分析意见,案例一中,王某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多次私自支取国家给予村民的补助款,且每次支取数额均不大,其个人家庭又相对富裕,不能证明其有暂时借用的主观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将二人补助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贪污行为。,案例二中,戴某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支取了村民的土地补偿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貌似同样的行为却被认定为挪用公款。原因就在于两个当事人在主观方面存在不同的故意,这种故意不是一种简单的表象,而是综合分析的结果。戴某就是利用这样一种机会挪用了这些款项,虽然其挪用时间较长,本人也没有准备归还的举措。但是综合分析来看,我们无法从戴某的主观上判断他是想永久性占有该款还是暂时借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应该认定其主观上是存在挪用的故意。,结束语,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只有不断加强执纪办案工作,才能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证党的纪律、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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