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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安全监理的概念,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 49,号,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指出,:,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简称叫,“,安全监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是指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和其它相关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监理和巡视监理等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包括管理、技术、行为等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类缺陷),并督促施工及其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从而实现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监理活动。,安全监理就是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第二章,如何正确理解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产生的背景,1988,年建设部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建设监理制,为了稳重起步,先在少数单位开展,起初是,“,八市二部,”,(包括上海市,北京市,南京市,电力部的水电系统和交通部的公路系统,),。经过十年努力,工程监理制度在全国取得很大成绩。,199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把工程监理制度作为我国建设领域里的四项新制度之一,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颁布,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对,“,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和信息两管理,”,及工程协调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建筑法,对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应起什么作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从,2000,年起,我国工程建设进入第五次事故高发期,,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建筑安装工程事故频发,死亡人数逐年成直线上升。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2001,年,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发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面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这一严峻形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扭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不良状况,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在,2003,年末至,2004,年上半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继后又连续颁发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2004,年,6,月,12,日)。这些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上升的势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建筑工程伤亡人数逐步呈下降趋势。,温家宝总理针对工程监理曾经说过,:,“,工程监理是借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工程监理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理单位要对项目法人负责,是受项目法人委托的,同时它又是经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予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独立履行其职责,对社会负责,。,”,由于中国的国情体制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自然派生到监理单位身上,因此也就决定了监理单位有代业主管理工程的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对项目法人负责,-,通过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监理单位对社会负责,-,根据,安全条例,释义: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是经过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于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是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者。国家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是,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而违背了社会责任,就要受到社会处罚和道义谴责,使企业的信誉受损,问题严重的,甚至影响企业资质、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力,所以,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1.,履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通过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履行对项目法人负责的法律责任。,2.,履行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履行对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思考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和监理责任是什么,?,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和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建设工程若干意见,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于,2006,年,10,月,6,日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应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思考题,:,监理单位如何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第四章,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主要工作及工作内容,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 49,号,第五十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另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变电工程可聘任兼职安全工程师,),。,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各监理单位,2009,年中要充分认识工程监理对于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确保现场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资源配备,满足要求,,确保安全文件审查、安全旁站、巡视检查等各项监理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主要工作(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工作内容,:,1.,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2.,在,施工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监理单位在落实建设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应认真做好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正确履行安全监理职权,:,.,落实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根据与委托人签定的监理合同的承诺或安全监理协议的要求,对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工程师,成立以企业法人或分管领导负安全总责、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监理人员均为安全责任行为主体的安全监理体系。,制订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制度,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三,),正确行使监理的安全职权,思考题,:,建设工程中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权是什么,?,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略,),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专项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根据,安全条例,明确的,监理的安全职责,相应的安全职权为:,1,、对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审核权,;,2,、发现安全故事隐患签发整改,指令权,;,3,、发现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时立即签发暂时停工,指令权,;,4,、情况严重施工方拒不执行停工令,又不及时有效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权。,第五章,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首要工作,回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此,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首要工作是做好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思考题,:,什么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什么是专项施工方案,?,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0987,号,2009-05-1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0987,号,2009-5-13,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建质,2004213,号,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建质,2004213,号,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支撑系统及特殊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建质,2004213,号,(,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的模板支撑系统,(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思考题,:,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查的要求是什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标准,):,一,.,全文强制性标准,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二,.,条文强制性标准,:,1),施工用电,(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2),基础、基坑支护及降水,(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9),锚杆噴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1999,(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1994,(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3),市政公用工程,(16),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1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18),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与验收规范,GBJ141-90,(19),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20),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21),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4),高处作业,(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2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1992,(24),安全帽,GB2811-1989,(25),安全带,GB6095-2009,(26),安全网,GB5725-2009,5),拆除与爆破,(2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47-2004,(28),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6),建筑机械,(2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3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31),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56-96,(3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3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3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35),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3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7),混凝土工程,(3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76-92,(3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39),钢筋混凝土模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8),脚手架工程,(4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4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42),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4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9),建筑防火,(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版,(4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10),高大模板工程,(49),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50),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5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65-89,(52),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53),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54),钢管扣件水平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5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1),设备类,(56),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5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58),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59),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12),文明施工,(6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61),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13),季节性施工,(62),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14),安全评价,(6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6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15),勘察设计,(65),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全技术规程,DL/T5334-2006,三,.,国家电网公司近年发布的主要安全文件,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2.,关于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控制的通知,基建安全,200725,号,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实施办法,基建安全,200829,号,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号,5.,关于加强交叉跨越等特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基建安全,200951,号,6.,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Q/GDW250-2009,7.,变电工程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规范,Q/GDW274-2009,对专项施工方案要进行四审查,:,一是,“,程序性审查,”,审查编、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二是,“,符合性审查,”,,审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程规范,;,三是,“,专业性审查,”,应经专家论证的应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四是,“,闭合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方式有三种,:,一是独立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本人或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或,),安全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是共同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工程师共同集中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对安全技术措施复杂的专项工程可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专家和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共同进行审查,;,三是专家审查,。对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工程,应进行专家审查论证。,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开工前质量监督的要求,做好对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和安全管理体系等的审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1.,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建设部在,2001,年,4,月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分为,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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