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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云阳县青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汤洪涌,常务副主任
被告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街道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盛经明
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白岩路468号C2幢4层5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向贵权
被告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向远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345162.92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欠原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民币345162.92元。2006年4月5日,双方达成《水泥供需协议》[云新城管(2006)001号]。约定:被告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向新县城市政道路(滨江大道东段、B5、B7号路)路面硬化工程供应“高强”牌水泥。在结算水泥款时,被告应还清欠款。
被告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为《水泥供需协议》所涉市政道路(滨江大道东段、B5、B7号路)硬化工程的施工企业,是水泥的实际收货人。
就《水泥供需协议》的履行情况,原告多次与三被告联系、核对,后授权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向三被告征询、核对,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特诉至你院,望判如请。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汤洪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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