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DBT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T╳╳╳╳-2011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in HaiNan
(报批稿)
2011年 月 日发布 2011年 月 日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在技术内容上,主要参照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等标准,并结合海南省地方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XX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自2011 年月日起实施。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基本要求 3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
4 住宅建筑 6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6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7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8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9
4.5 室内环境质量 10
4.6 运营管理 11
5 公共建筑 13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13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4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5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6
5.5 室内环境质量 17
5.6 运营管理 18
条文说明 20
5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落实全面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家战略,引导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规范本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参考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结合本省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海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和旅馆建筑。
1.0.3 绿色建筑的评价与实践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评价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建筑的全寿命周期 building life cycle
从建筑物的选址、设计、建造、使用与维护到拆除建筑、处置废弃建筑材料的整个过程。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雨水、海水、再生水等。
2.0.5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2.0.7 能源审计 energy audit
是指用能单位自己或委托从事能源审计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营评价。设计评价应在通过施工图审查后进行评审;运营评价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并使用一年后进行评审。
3.1.3 申请评价方应制定绿色建筑方案,对建筑进行全寿命周期内的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用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论证报告。
3.1.4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资料。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达标项、得分项,达标项是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得分项则是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可选条件。
3.2.2 绿色建筑应全部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达标项的要求。按照得分项的累积得分,划分不同绿色建筑等级。
3.2.3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全部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达标项的要求。按满足得分项的累积得分,划分为三个得分区段,按照不同分值区段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按表3.2.3-1、表3.2.3-2确定。
表3.2.3-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等级及评分标准(住宅建筑)
等级
得分项(53分)
总评分
(53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12分)
节能与能源利用(13分)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9分)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8分)
室内环境质量
(10分)
运营管理(1分)
★
5
5
3
2
4
0
≥20
★★
8
8
5
4
6
1
≥35
★★★
10
10
7
6
8
1
≥45
表3.2.3-2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等级及评分标准(公共建筑)
等级
得分项(57分)
总评分
(57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分)
节能与能源利用(18分)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8分)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8分)
室内环
境质量(12分)
运营管理
(1分)
★
5
8
3
2
4
0
≥24
★★
6
10
4
3
7
1
≥40
★★★
7
14
6
5
9
1
≥45
注:1、绿色建筑的评价等级要求控制每类指标的分值,同时控制总分值。
2、当得分项中各分类指标出现缺项时,该类指标分值应根据所在类别的分值加权平均。
3.2.4 绿色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全部满足本标准第四章住宅建筑或第五章公共建筑中所有达标项的要求。按满足得分项的累积得分,划分为三个得分区段,按照不同分值区段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按表3.2.4-1、表3.2.4-2确定。
表3.2.4-1绿色建筑运营评价等级及评分标准(住宅建筑)
等级
得分项(62分)
总评分
(62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12分)
节能与能源利用(13分)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9分)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10分)
室内环
境质量(10分)
运营管理(8分)
★
5
5
3
4
4
3
≥26
★★
8
8
5
6
6
5
≥40
★★★
10
10
7
8
8
6
≥52
表3.2.4-2 运营阶段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及评分标准(公共建筑)
等级
得分项(71分)
总评分
(71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12分)
节能与能源利用(18分)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8分)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10分)
室内环
境质量(12分)
运营管理(11分)
★
4
8
3
4
4
4
≥30
★★
7
10
4
5
7
7
≥40
★★★
9
14
6
7
9
9
≥55
注:1、绿色建筑的评价等级要求控制每类指标的分值,同时控制总分值。
2、当得分项中各分类指标出现缺项时,该类指标分值应根据所在类别的分值加权平均。
3.2.5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或得分。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达标项
4.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4.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符合国家和海南的相关安全性规定。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 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相关地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1.4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5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l m2。
4.1.6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8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得分项
4.1.9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 m2、中高层不高于24 m2、高层不高于15 m2。
4.1.10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1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4.1.12 住区无明显的热岛效应,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3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4.1.14 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夏季的自然通风,建筑人行区域风速小于5m/s。
4.1.15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1.16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4.1.17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比大于30%。
4.1.18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1.19 合理利用底层架空、开敞大厅、骑楼等形式改善通风环境。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达标项
4.2.1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现行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和《海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DJ01的规定。
4.2.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DBJ03中的有关规定值。
4.2.3 空调系统的冷源采用环保型制冷剂。
4.2.4 12层以下(含12层)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按要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合理利用太阳能资源。
得分项
4.2.5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
4.2.6 建筑东、西外窗(包括建筑幕墙)、天窗和透光屋顶采用固定或可调的外遮阳设施,并且方便操作和维修。
4.2.7 采用混合通风方式改善室内通风。
4.2.8 当采用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的有关规定值。
4.2.9 综合规划供配电方案,降低损耗及无功功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电网谐波。
4.2.10 公共场所和公共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
4.2.11 电梯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方式的产品。
4.2.12 太阳能热水系统优先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辅助热源。
4.2.13 空调能耗低于海南省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空调值的80%。
4.2.14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达标项
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4.3.2 采用高效的节水器具和设备管件,节水率不低于10%。
4.3.3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4.3.4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3.5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得分项
4.3.6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灌溉方式或采用改良土壤、残体覆盖等减少植土水分蒸发的措施。
4.3.7 用水实现分类计量,户间实现分户计量。
4.3.8 景观水、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等采用循环处理系统。
4.3.9 绿化、洗车、道路、冲厕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4.3.10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4.3.11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2 合理利用非传统水源,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达标项
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构件。
4.4.3 禁止使用国家和海南省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材料和产品。
得分项
4.4.4 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施工现场800 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4.4.5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回收利用率不低于30%。
4.4.8 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4.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4.4.10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4.4.11 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4.5 室内环境质量
达标项
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规定。
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A),夜间不大于35 dB(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
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
4.5.5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325《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得分项
4.5.6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7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 5017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4.5.8 设置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
4.5.9 建筑内合理设置适宜接近自然的开敞、半开敞空间,改善室内环境质量。
4.5.10 合理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改善室内热环境。
4.5.11 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并具有报警提示功能。
4.5.12 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4.6 运营管理
达标项
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4.6.4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
4.6.5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得分项
4.6.6 制定建筑用户使用手册,指导住户行为节能、节水、节材,具有完善的建筑运行管理规程、运行管理记录。
4.6.7 设置专门的垃圾分类收集区域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垃圾收集设施上明确标识分类说明。
4.6.8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与运营管理等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4.6.9 采用无公害的病虫害防治技术,严格规范农药、除草剂、化肥等化学物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4.6.10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4.6.11 垃圾分类收集率达90%以上。
4.6.12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9
5 公共建筑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达标项
5.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5.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符合国家和海南的相关安全性规定。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
5.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1.5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得分项
5.1.6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5.1.7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5.1.8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5.1.9 绿化植物优先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
5.1.10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5.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比大于30%。
5.1.12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1.13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5.1.14 室外透水地面积比大于等于40%。
5.1.15 合理利用底层架空、开敞大厅、骑楼等形式改善通风环境。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达标项
5.2.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的规定。
5.2.2 空调通风系统的冷源机组性能系数、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冷水系统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和《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的规定。
5.2.3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2.4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源、输配系统、照明、动力和(或)生活热水系统及特殊区域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得分项
5.2.5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夏季及过渡季节自然通风。
5.2.6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6级要求。
5.2.7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2.8 合理设置建筑遮阳系统。
5.2.9 室内采用混合通风措施改善室内通风效果。
5.2.10 空调系统的冷源机组的性能系数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的有关规定值。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5.2.12 建筑物处于部分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5.2.13 合理采用蓄冷技术,并结合蓄冷系统采用适宜的空调系统形式。
5.2.14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生活热水或其他热需求。
5.2.15 综合规划供配电方案,降低损耗及无功功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电网谐波。
5.2.16 照明系统采用高效灯具,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5.2.17 选用节能的电气产品,电梯及自动扶梯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方式的设备。
5.2.18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源、输配系统、照明、动力和(或)生活热水系统及特殊区域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2.19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5.2.20 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比例不低于5%。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达标项
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5.3.4 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节水率不低于10%。
5.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得分项
5.3.6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灌溉方式或采用改良土壤、残体覆盖等减少植土水分蒸发的措施。
5.3.7 绿化、景观、洗车、冲厕等非饮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办公、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5.3.8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用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5.3.9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5.3.10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达标项
5.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8580-GB 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构件。
5.4.3 禁止使用国家和海南省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材料和产品。
得分项
5.4.4 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施工现场800 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5.4.5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5.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5.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回收利用率不低于30%。
5.4.8 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5.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5.4.10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5.4.11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5.4.12 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5.5 室内环境质量
达标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5.5.2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设计要求。
5.5.3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5.5.4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J 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5.5.5 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5.5.6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得分项
5.5.7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有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5.5.8 建筑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
5.5.9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J 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一级要求。
5.5.10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
5.5.11 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设有无障碍设施。
5.5.12 合理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改善室内热环境。
5.5.13 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5.5.14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5.5.15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采用经济有效的空气净化技术和系统。
5.6 运营管理
达标项
5.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
5.6.2 建筑运行过程中无不达标废气、废水排放。
5.6.3 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5.6.4 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合理,系统高效运营。
5.6.5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得分项
5.6.6 建筑施工兼顾土方平衡和施工道路等设施在运营过程中的使用。
5.6.7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进行垃圾分类收集。
5.6.8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 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6.9 对空调通风系统、照明系统、生活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及相应的自控系统等进行调试,保证系统运行良好。
5.6.10 大型公共建筑定期对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具有良好的能耗和设备台账。
5.6.11 对空调通风系统按照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洗。
5.6.12 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等的配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要求。
5.6.13 制定建筑用户使用手册,指导用户日常行为节能、节水、节材,具有完善的建筑运行管理规程、运行管理记录。
5.6.14 办公、商场类建筑耗电、水、气、冷量等实行计量收费。
5.6.15 具有并实施资源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
1 总 则 22
3 基本规定 24
3.1基本要求 24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24
4 住宅建筑 26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6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34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9
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5
4.5室内环境质量 50
4.6 运营管理 54
5 公共建筑 59
5.1节地与室外环境 59
5.2节能与能源利用 65
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2
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8
5.5室内环境质量 83
5.6运营管理 89
1 总 则
1.0.1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年建筑总量世界排名第一,资源消耗总量逐年迅速增长。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筑应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由于本省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社会人文等都有着差异,评价绿色建筑时,应注重地域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区域的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引导海南省建筑业发展的健康发展。
1.0.2 不同类型的建筑因使用功能的不同,其消耗资源和影响环境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本标准考虑到本省目前建设市场的情况,侧重评价总量大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消耗能源资源较多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其他建筑的评价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1.0.3 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形成一个全寿命周期。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意味着不仅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并利用环境因素,而且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低,运营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的活动空间,拆除后又对环境危害降到最低。绿色建筑要求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同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这几者有时是彼此矛盾的,如为片面追求小区景观而过多地用水,为达到节能单项指标而过多地消耗材料,这些都是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而降低建筑的功能要求、降低适用性,虽然消耗资源少,也不是绿色建筑所提倡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五者之间的矛盾必须放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统筹考虑与正确处理,同时还应重视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和绿色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
1.0.4 符合国家及本省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是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未全部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而是着重评价与绿色建筑性能相关的功能,主要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等方面。因此建筑的基本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要求不列入本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倡导城乡统筹、循环经济的理念,全社会参与,挖掘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潜力。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核算效益和成本,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住区或公共建筑为对象,也可以单栋住宅为对象进行评价。评价单栋住宅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住宅所处住区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强调建筑全寿命周期过程,因此,本标准设立设计阶段和运营阶段的评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主要依据为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文件,为确保建设成功,减少浪费,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其施工图完成以后进行;建筑运营阶段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在建设前期,申请评价方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实际情况和将要采用的技术特点,制定该绿色建筑技术的实施方案。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兼顾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建筑,而单项技术的过度采用虽可提高某一方面的性能,但很可能造成新的浪费,为此,需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互相影响,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目标,综合考虑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比较、确定最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3.1.4 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各责任方应按本标准评价指标的要求,制定目标、明确责任、进行过程控制,并最终形成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的过程控制报告。申请评价方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交评价所需的过程控制基础资料。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并结合项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评价报告。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是按定义对绿色建筑性能的一种完整的表述,它可用于评价已建成的建筑物与按定义的绿色建筑相比在性能上的差异。借鉴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经验,针对本省的地域、经济、社会情况,强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建立有本省特色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目前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所需基础数据较为缺乏,例如各种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数据、CO2排放量,各种不同植被和树种的CO2固定量等缺少相应的数据库,这就使得定量评价的标准难以科学地确定。因此目前尚不成熟或无条件定量化的条款暂不纳入,随着有关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的深入,再逐渐改进评价的内容。每类指标包括达标项、得分项。达标项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得分项为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可选条件。
3.2.3,3.2.4 住宅建筑达标项、得分项共有82项,其中达标项31项,得分项51项。公共建筑达标项、得分项共95项,其中达标项29项、得分项66项。
除达标项应全部满足外,一星级还应满足得分项总评分要求;二星级、三星级还应满足表中对得分项各单项评分和总评分的要求。
3.2.5 当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这时,参评的总项数会相应减少,表中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
设表中某类指标评价总分数共计为a,当存在不参与评价的条文时,实际参评总分数为b,进行评价后得分为c,则在此类指标体系中实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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