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
(试行)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是指城市(县城)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强调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标准,并经福建省绿化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批准授牌的城市(县城)。
森林城市(县城)建设区域为所辖行政区域。
一、组织管理
(一)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二)编制城市(县城)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县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三)建设资金有保障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创建期间建设资金逐年增加,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执法严格有效,创建期间无非法侵占绿地、林地及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森林建设
(一)城市(县城)绿化主要综合指标:
1.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森林覆盖率新城区达30%以上、旧城区达23%以上,绿地率达36%以上;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新城区达25%以上、旧城区达20%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乔木栽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2.城市(含县级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
3.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70%以上;县城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15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70%以上。
4.创建期间城市(含县级市)规划建成区内须营造1处以上,以乡土树种为主,面积超过7公顷城市片林;县城规划建成区内须营造1处以上,以乡土树种为主,面积超过5公顷城市片林。
5.城市(含县级市)、县城的开发区、校园、厂区、住宅小区以及军营等绿化覆盖率均达40%以上。
(二)通道绿化主要指标:
区域内高速公路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100%,国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5%以上,县乡道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75%以上,江、河等水岸宜林地绿化率达80%以上。
林带宽度:高速公路隔离栅外两侧各20米以上,铁路、国省道红线外两侧各10米以上,县乡道红线外两侧各3米以上。
(三)村镇绿化主要指标:
非规划林地种植珍贵和优良乡土树种占40%以上;路旁两侧、水岸宜林地段绿化率达80%以上;70%以上的乡镇和村庄至少有1处公园绿地,人均公园绿地达5.5平方米以上;每个乡镇至少有2处20公顷以上的保存良好并连成一片风景林(或风水林),至少有1处林木种苗、花卉栽培、观光采摘或森林人家休闲旅游等特色生态产业发展基地。
(四)屏障绿化主要指标:
区域内主要交通干线及重点流域和沿海基干林带可绿化的宜林地绿化程度达95%以上,对沿路、沿江、环城一重山范围内废弃矿山“青山挂白”进行治理和植被恢复,植被恢复治理率达95%以上,一重山低质低效林分改造面达90%以上,主要江河和中型以上水库一重山的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
三、生态文化
(一)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每年植树造林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建有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内连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县城建成区内连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建成区外不少于50公顷。每年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
(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开展挂牌保护管理,管护措施有力,古树名木管护良好。近3年内没有人为破坏性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三)森林生态科普宣传设施完善,创建城市(含县级市)至少建成2处、县城至少建成1处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每年举办各类生态科普活动2次以上。
(四)积极开展生态文化宣传,公民绿化意识强。随机抽样调查公民对绿化重要性的知晓率达85%以上,对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县城)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
四、解释和修订
本评价标准由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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