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不足,资助申请继续受理,资助资金待下一年度发放。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
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
(二)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三) 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
(四)符合专利法规定,向外国(地区)申请专利且获得授权。
涉及国家或福建省重点项目、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国家级或福建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获得新世纪巾帼发明家或福建省优秀巾帼发明者称号的发明人、工人和农民发明人,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种类
(一) 国内 发明专利的申请费、文件印刷费、维持费、审查费、登记印刷费、印花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二) 国内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后 的专利申请费、登记印刷费、印花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三) 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可获得资助。
(四)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可获得资助。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后才可申请资助。
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
向外国(地区)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获得的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按实际费用资助。
(三) 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 每件资助 5000 元。
(四)符合专利法规定,向外国(地区)提出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 10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 8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 6000 元。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一式二份(可从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填写规范,签章齐全。
(二)身份证明
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为两人或以上的,提供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委托办理资助申请的,还需 提供办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资助申请人出具的 委托书。
(三)费用票据
国内专利申请或授权、 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资助申请,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开具的收费收据。
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申请,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通过 PCT 途径或其他途径官方寄送的发票或明细账单。
(四)其他材料
国内专利申请或授权的资助申请,相应提供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
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资助申请,提供《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
外国(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申请,提供外国(地区)专利证书。
第八条 各设区市要设立市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进行匹配资助。福州、泉州、漳州、莆田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省知识产权局给予 30% 的资助;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省知识产权局给予 50% 的资助。
第九条 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单位(含中央属和省属)和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 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外国(地区)授权专利的资助申请材料的初审,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后,由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付款。
为了方便专利权人,省知识产权局委托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十条 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每月 20 日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资助资金上月使用情况,在每年 1 月 20 日前办理年度结算。
省知识产权局按财政年度向省财政厅报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责令其返回所获资助费用,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予资助。在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获得资助的,责令其返回所获资助费用,不返回所获资助费用者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省的台港澳同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2009 年 1 月 1 日 之后(含当日)的专利申请、授权专利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含当日)的专利申请、授权专利,仍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科财〔 2002 〕 74 号)、《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闽科财〔 2005 〕 50 号)办理资助。
2009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含当日)的专利申请、授权专利的资助申请。《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科财〔 2002 〕 74 号)、《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闽科财〔 2005 〕 50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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