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印度锅炉规程
S.R.O600(新德里,1950年9月15日)---参照印度锅炉法规1923(1923版)28章动力部分及印度政府于1936年10月27日签署的第A470号通知,中央锅炉局编制了下面的规程,并按上述法规的第31节第(1)小节的要求予以出版。
规程前言
第一章
1 简称、适用范围及第一次印刷
该规程称为1950年版印度锅炉规程。
该规程适用于印度国除Jammu和Kashmir州外的区域注。
注:上述规程第(2)条所说的“除B类州”、“除Jammu和Kashmir州”内容将被代替。
本规程适应于所有锅炉,包括自然循环、强制循环、没有固定蒸汽和水管道的强制循环锅炉。
该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注。
注:1950年9月15日,见 Gazette of India Extraordinary,第Ⅱ部分第3章,注有1950年9月15日pp.607-825。
本书全部图样或图表未按比例。
2 名词术语---除另有要求,均应按本规程
法规(Act)---指印度锅炉法规,1923。
事故(Accident)---指锅炉或蒸汽管发生爆炸,或锅炉或蒸汽管计算减弱了强度,以致出现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
锅炉(Boiler)---指受压产生蒸汽的、容积超过22.75升(5 加伦)的密闭容器。包括安装件或其它与该容器相连、在蒸汽关闭后仍全部或部分受压的附件。
(cc)计算压力---对锅炉,指考虑了压力降和水压差等恶劣条件后部件所取定的设计压力。
首席检查员(Chief Inspector)和检查员(Inspector)---指按印度锅炉法规依次任命的首席检查员和检查员。
(dd)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y)---指由中央锅炉局根据规程4A到4H的规定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向符合规程4(b)(ii)和605的要求的焊工颁发合格证。
(ddd)设计压力---
对自然循环锅炉或辅助循环锅炉,指锅炉蒸汽锅筒中最大的允许工作压力;
(ii)对直流强制循环锅炉,指末级过热器出口处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省煤器(Economiser)---给水管全部或部分暴露在烟气中,以便实现废热回收的部件。
(ee)评定委员会(Evaluation Committee)---由中央政府组成的委员会,组成人员:
技术顾问(锅炉)----主席
机组所在地州的首席检查员(锅炉)---成员
该片区锅炉或辅助设备制造厂的代表---成员
给水管(feed-pipe)---
指直接对锅炉输水的全部或部分受压管道或连接件。每个泛指的蒸汽管、也可认为包括及相应的给水管。
检查局(Inspecting Authority)---指由中央锅炉局根据规程4A到4H的规定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颁发格式Ⅱ、ⅡA或ⅡB的合格证。
检查官员(Inspecting Officer)---
(i)由各州检查局任命、负责该州材料制造和锅炉建造检查的人员;
(ii)代表检查局到州外负责材料制造和锅炉建造检查的人员;
(iii)负责---审批锅炉或零部件图样所必须的细小更改,首套锅炉或零部件图除外;
制造的中间检查,包括返修检查;签署并颁发相应格式的合格证,首台锅炉或零部件除外。
每个检查官员均代表检查局进行检查。
(hh)联络分委员会(Liaison Sub-Committee)---指根据中央锅炉局规章的3(i)(e)条的要求,由中央锅炉局组成的委员会。
业主(Owner)---包括代表业主使用锅炉的人,以及通过租借而获得锅炉使用权的人。
规定(Prescribed)---指规程或规章根据法规所做出的规定。
蒸汽管道(Steam-pipe)---指蒸汽从锅炉流向发动机或其它用户或两者所流经的管道,且应符合下述条件:
(i) 蒸汽流经该管道的压力超过大气压3.5kg/cm2,或
(ii)该管道内径超过254mm,包括蒸汽管道的连接件。
州(State or States)---指该规程所适用的州;
结构的更改、添加或修补(Structural alteration, addition or renewal)--- 不包括用强度和效率较高的零件或附件替换强度和效率低的零件或附件的情况。
技术顾问(锅炉)(Technical Adviser (Boilers))---指印度政府工业部(工业发展部)的技术顾问。
一般要求,标准及特殊条件下的使用
3 一般要求、标准及特殊条件下的使用---
法规的第7节中(4) 小节下的锅炉不应注册,且不应颁发该节中第(5)小节下的锅炉的合格证,除非该锅炉符合该规程后面章节所规定的材料、设计及结构的标准条件。
尽管分规程(1)中已有规定,首席检查员仍可按规程7和8的规定注册锅炉,并根据下述情况下令颁发许可使用的合格证。
(i) 锅炉、蒸汽管、省煤器或过热器制造中所用材料与印度锅炉规程的规定不一致,但在其它国家许可使用(在锅炉和蒸汽管道制造中,规程未明确禁止采用该材料,且制造方法及热处理符合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ii)锅炉、蒸汽管、省煤器或过热器的结构特点与规程的规定不一致,但锅炉局认为其在强度方面不低于规程的规定,且来自于其它国家锅炉和蒸汽管道常用的制造经验。
(iii)锅炉、蒸汽管、省煤器或过热器完全按规程建造,但没有符合新规程要求的合格证。
(3)承压锅炉的零部件不能由酸性转炉钢、铸铁或可锻铸铁制造。
(4)规程中未对承压部件的设计或制造做具体规定的,检查局可允许按B.S.、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TEMA、TRD、GOST及JIS等在工业发达国家常用的规范对该承压部件(包括阀门、附件)进行设计、制造、中间检查,并颁发合格证。检查局的决定对全部注册机构均具有约束力。
(5)虽然该规程已作出规定,当锅炉、蒸汽管、省煤器、过热器或其它受压部件所用材料不符合该规程的规定,但满足ISO锅炉规范ISO/R-831的规定时,检查局仍可批准检查并颁发合格证。
(6)虽然该规程已作出规定,当锅炉、蒸汽管、省煤器、过热器或其它受压部件的设计或结构特点不符合该规程的规定,但满足ISO锅炉规范ISO/R-831的规定时,检查局仍可予以批准。
(7)虽然分规程(1)中已有规定,并符合规程7和8的规定,锅炉首席检查员仍可注册锅炉,并根据下述情况下令颁发许可使用的合格证。
(i)锅炉、蒸汽管道、省煤器、过热器或其它受压部件制造所用材料不符合该规程的规定,但符合ISO锅炉规范ISO/R-831的规定。
(ii)锅炉、蒸汽管道、省煤器、过热器或其它受压部件的设计或结构特点不符合该规程的规定,但符合ISO锅炉规范ISO/R-831的规定。
3A 根据外国规程进行制造的锅炉的检查
虽然该规程已作出规定,制造期间检查局可仍按出口要求对锅炉进行检查,以便符合外国规范的要求,并颁发格式ⅡA的合格证。
标准要求
4 (a)材料
锅炉制造所用全部钢板、铆钉和棒材应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下述规程的要求。
(b) 结构
(i) 锅炉制造均应在检查官员的监督之下,制造全过程均应按附录J的要求进行检查,
管子和蒸汽管道也应按附录J的要求在管子制造厂检查,工厂进行试验时应有检查官员现场见证。
(ii)现场施焊锅炉、蒸汽管、省煤器和过热器的焊工应满足首席检查员的要求,焊工资格评定合格证由主管机关颁发。
(c)印度锅炉法规14(1)(c)节的合格证
下述合格证和图纸或检查报告应事先或与锅炉注册申请一起提供给首席检查员。
(i)格式Ⅱ的合格证
根据检查局给出的对材料试验及锅炉制造监督的证明,连同该 合格证,检查局可提供一份格式Ⅰ的检查书的备忘录,该检查书按规程386所规定的格式准备。规程386对锅炉制造期间及制造完成后的水压试验提出了要求。
若锅炉只在工地安装,锅炉局对制造完成后的锅炉的水压试验的要求不适用,如果锅炉的单个零部件已作过水压试验、且检查局已单独按该规程的要求给予对单个零部件发证。(译注:可能只适应于特定条件)
若废热锅炉安装完毕、工地施工完成后,根据业主按规定格式提供的合格证,当地政府检查局可颁发格式Ⅱ的合格证。对要求送去注册的锅炉的单个零部件,根据规程4(c)的要求,应在锅炉安装完毕、其工地施工开始以前提交给政府检查局。
(ii)格式Ⅲ的制造及试验合格证,应由制造者或制造者的责任代表人签字。包括锅炉使用说明书、重要尺寸、建造中所用各类材料的详细资料、全部钢板的厚度,壳体钢板上铆孔的直径及加工方法、制作壳体时与通常状态的偏差及详细资料,如:冷卷或焊接、锅炉承受的水压试验、内部工作压力、受热面区域、最大连续蒸发量、制作年月及产地、锅炉工号。
注:首席检查员可以批准更改合格证格式,对其中可以省略的项目可以不要求。
(iii)按一定比例尺寸画图和晒图
对大锅炉,图样尺寸应不小于3/4英寸比1英尺,对小锅炉,图样尺寸应不小于1 1/2英寸比1英尺,应示出重要尺寸、锅炉纵向剖视图、锅炉工号及制造厂的印章。图纸应示出注有铆间距的纵向及环向接缝、铆接详图、成排铆钉的横向间距,以及铆孔的直径、蝶形封头的内圆角、凸缘及弯板圆角的弯曲半径。使用角撑时,每一个角撑铆孔的尺寸及数量。
对水管锅炉,可只对锅筒采用的上述比例要求,但应额外供给图样尺寸不小于1/4英寸比1英尺的锅炉安装总图。
(iv)规程26和27分别提到了钢厂及板材、铆钉或棒材制造厂给出的格式Ⅳ合格证。板材、铆钉或棒材制造厂给出的合格证应示出炉批号、钢板或棒材牌号以及测出的各类钢板的数量和尺寸、化学分析、断面的极限抗拉强度(吨/平方英尺)、伸长率及测得的长度值、弯曲数量、类别及结果,或所做的其它试验及数据:
假如按细则(c)(i)的要求,检查局应提供一份格式Ⅱ的合格证及一份格式Ⅰ的检查书的备忘录。申请锅炉注册时,(ii)(iv)条规定的合格证可不送给首席检查员。自注册之日起3年时间内,若对锅炉与检查局所认可的工作压力之间的合理性问题有疑问时,首席检查员可要求业主提交所述条文中规定的原始文件。
假如应提供有关由中央锅炉局根据规程4A到4H的要求而认可的知名钢厂对钢材进行制造和试验的详细资料,允许用知名钢厂的格式ⅣA的合格证代替检查局给出的合格证。
假如由中央锅炉局根据规程4A到4H的要求而认可的知名钢厂对管子或管道进行制造和试验的详细资料,对知名生产商的生产和检验的证明按本规范ⅢD 或ⅢE的要求进行,则可以接受而代替检查局的合格证。如果知名钢生产商按Ⅳ出的原件证明不能接受,因为这种证明也包括用于别的用途的钢材详情。如果从原件证明中提出的摘要被锅炉生产商和检查局签字,并且在摘要中提供按Ⅳ要求的所有情况,则可以接受。
(Ⅴ)对熔化焊接锅筒,应提供焊接返修和热处理图表。
除提供一个附加的工作温度下的屈服点(σ0.2)报告,还应提供一个持续100000小时后延伸率为1%的平均应力(蠕变),一个持续100000小时后的平均和最低断裂强度。
(Ⅵ) 对承受内压的管子,应提供一个化学成份报告,应提供一个屈服点(σ0.2)报告,一个持续100000小时后廷伸率为1%的平均应力,一个持续100000小时后的平均和最低断裂强度。
注:对当地按ASME或BS生产的合金钢,采集其高温数据直至由当地的冶金实验室/钢厂或印度Bharat电力有限公司的开发部完成33000小时试验,这些牌号的材料可以接受,ASME或BS规范给出的长期高温性能/最大允许应力值,根据其具体情况予以使用或提供给设计,假如:
钢厂应提供一个证明,保证其钢材严格按ASME 或BS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制造,保证其蠕变断裂强度满足要求。
钢厂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表明其钢材满足ASME或BS规范所要求的化学成份,常温和高温力学性能。
一个短期的持续10000小时后的断裂试验当地的冶金实验室或印度Bharat电力有限公司的开发部完成,目的是为了检验钢材是否满足规范,是否能保证达到ASME或BS规范上规定的长时间的强度值/允许的最大强度值。当地的冶金实验室或印度Bharat电力有限公司的开发部应对这个结果出一个证明。
每个钢材的生产商到至少应对每个等级的钢材作三批铸件(cast)的试验。
对T22等级的钢材,试验温度分别为500℃、550℃和600℃;对T12等级的钢材,试验温度分别为460℃、500℃和550℃。在每种温度下均应作分别持续1000、3000、和10000小时后的断裂试验,每个断裂试验取2个试样满足钢材规范/技术条件要求。同时每个生产商应从相同的三批铸件上取样做持续33000小时后的断裂试验,每种等级的钢材的三个试验温度均应取2个试样。
生产商的钢印-应在锅炉面板的明显位置打印下列内容:
生产商的名称
工作号...........................生产日期...................
试验压力 (磅)............试验日期............工作压力(磅).............
检验官员或检查局的钢印
蒸汽管(steam-pipes)的证明-应提供1个按Ⅲ-A要求进行的,由试验者和检查局签字的生产和试验证明。
管子(tubes)的证明-应提供1个按Ⅲ-B要求进行的,由试验者和检查局签字的生产和试验证明。
注:对由知名厂商(习惯上被印度中央锅炉局或附录M所列的国家所确认,见规范的4A~4H)生产的管子,应由生产者作材料试验(包括力学性能试验),试验的详情应按规范Ⅲ-B的要求写在1个适当的栏或段落内。对知名厂家按上述规定做完试验后所出的证明可以接受,并代替检查局规定的关于材料试验(包括力学性能试验)的证明。
设备和配件的证明-应提供1个按Ⅲ-C格式的,由试验者和检查局签字的关于锅炉设备和蒸汽管道配件在制造过程中的制造和试验报告。
注:(1)本条款的意图是:在这方面按外国法律或法规授权的机构所颁发的关于该国设备和配件的证书,其内容包含了该证书要求规定的内容,此证书是可以接受的。然而所用的材料符合制造国家的法规并被本规范的相应部分所复盖,在法规中不同温度的许用应力可以接受,在下列情况下,取代本规范271提供要求的数据所推算出的值:
(i) 当证明由生产商所在国家的检查局提供,保证钢材满足所使用的钢材等级的要求,在工作条件下其许用应力满足生产商所在国家的规范要求,且在本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ii) 当得到的钢材应力值依据是可利用的,且没有发现此依据提高应力超过本规范所允许的现象。
(2) 本规范的条款(c)、(e)、(f)、(g)的意图是:在这方面按任何外国法律、标准、法规授权的机构所颁发的关于该国生产的钢板、棒材、管子、锻件和铸件的证明,其内容包含了上述规范4中钢厂证书规定的详细内容,此证书可以接受,假如该证书包含一个检查局签发的声明,这些材料符合法律要求或外国法规和标准。
(3) 由生产商或检查局签署的,满足本规范Ⅲ- C的证明的复印件可以接受。
假如偏离标准状况生产的管子(pipe)的检验报告已经通过,应提供1个由生产者和检查局签署的,符合规范格式Ⅲ-A(i)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证明。
假如偏离标准状况生产的管子(tube)的检验报告已经通过,应提供1个由生产者和检查局签署的,符合规范格式Ⅲ-B(i)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证明。
有主管机关、检查局、知名材料实验室、知名钢生产商、知名铸锻件生产商和知名管子生产商的确认程序
4A 确认申请
(1) 应准备1 份成为主管机关、检查局、知名材料实验室、知名钢生产商、知名铸件生产商和知名管子生产商的确认申请,将申请提交给位于新得里的印度工业部(工业开发部)的中央锅炉局的秘书,以便对提交者所从事的范围进行确认。
(2) 收到申请后,中央锅炉局的秘书将以任意一种可行的方式(见格式ⅩⅤA~ⅩⅤB)发出1个询问卷,申请者填完后将询问卷返回中央锅炉局的秘书。
(3)任何根据1)条申请确认的公司须在其申请工作领域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4)假若外国公司以著名的钢材、管材、铸件、锻件供应商申请确认,那么他们在填好调查表后并交纳一万美元的手续费后,评审委员会会在受到手续费后120天内进行评审。
4B 评审委员会的详细审查
(1)中央锅炉管理部应向评审委员会递交符合4A (1)条内容的申请书以及根据4A(2)条要求所做的调查表。
(2) 评审委员会。应审查申请书及4B (1)所述的调查表,并遵守:
(i) 申请书是认定主管机关式检查局时,评审委员会可以
(a) 在通过口头的方式解释某些情况之前请他们认为需要的申请人出面。
(b)在申请人提出书面要求进行现场生产能力评审时,到任何一家申请人的公司进行考察。
(ii)申请人以著名的材料研究所、钢材、锻件、铸件、管子管件制造商申请确认时,评审委员会应检查为保证质量所做的实验,材料研究所的实验室以及材料供应商的生产车间。
(3)评审委员会在完成(1)、(2)的要求后,应提交一分有自己建议的报告给联络分委会。
4C确认某公司为主管机关、检查局等
(1)联络分委会应仔细研究评审委员会根据4B (3)条所提交的报告和建议,并在测试报告中所提观点以后做出认可或拒绝这家公司的决定。
(2)假若联络分委会决定接受某家公司,中央锅炉部秘书应签发一分所能从事的工作(格式XVI到XVIH)的证明书,假若联络分委会决定拒绝某家公司,分委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附带拒绝理由。
4D 确认证书的有效期
根据4C发布的确认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4E 确认证书的更新
(a) 某家公司要更换确认证书,他们应在原证书有效到期的三个月以前向中央锅炉部秘书提出申请,并在履行本规范中的条款后可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三年。
(b) 尽管在(a)条之内,有效期在更新通知书下达之前,可以被认为是延长了。
4F 在册的主管机关等申请注册
所有的在册的主管机关、检查局确认的或以著名的材料所、材料供应商确认的公司在1988版印度规范第四次修改后的一年时间内应向中央锅炉部秘书提交申请,假若这些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可以认为他们的资格被取消。
被确认的公司厂家的三年有效期还没有结束,这些公司厂家可以继续被认可直至三年有效期结束。
假若没有按时提交申请,同样在向主管当局陈述没有按时提交申请的特别理由后,也可被认可。
4G 上诉
(1)任何一家不满意被联络分委员会否决理由的公司可以书面向中央锅炉部主席提交申请,申请重新确认。
(2)中央锅炉部主席收到(1)条所述的申请之后应召开中央锅炉部会议,会上的意见将是最终决定。
4H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规范条款,换句话说就是按下面所列条款对提交申请的公司进行评审:
(i) 质量体系
(ii) 组织方式
(iii) 质量体系的审查
(iv) 文件
检查和实验规程、报告、技术数据
(v) 检查设备
(vi) 材料采购和供应的检查
采购单、采购数据、接收检验、采购材料证明书
(vii) 检查过程
(viii) 生产工艺
(ix) 纠正偏差
(x) 完工零件的检查和测试
(xi) 取样规程
(xii) 不合格材料的管理
(xiii) 检查步骤的标识
(xiv) 产品的保护与防锈
材料处理、保存、发运
(xv) 培训
5 公式的改进
(i)根据规范确定锅炉各部件允许工作压力确定材料,公式用材料在没有明确的限制条件时,钢材应符合第II章的要求。
(ii)如果没有检验证书的板材和铆钉用于生产,如果主检查官认为它能满足锅炉质量要求,将被认为是铁制品。假若主检查官认为材料明显是高质量的,允许比铁制品较高的强度,但钢板的强度出于特殊理由不认为大于26吨每平方英寸,此时钢板的受拉和剪切强度不大于26和21吨每平方英寸,铁制品为21和18 吨每平方英寸。对于铁制品垂直于晶粒方向抗拉强度为18吨每平方英寸。
(iii) 铜平板,从公式中得出的工作压力,再减少50%才是允许的工作压力。
(iv) 当材料和钢管的供应商没有提供格式Ⅲ-A材料证书时,管子应做试验,最大试验应力应达到主检查官认可的工作压力。
5A 不完整标识的材料
板材、棒材、毛坯、管子和管材试样没有试验证书(证书有可能放错地方或迟迟没有收到)。但检查局有足够理由相信材料是真实的和符合规范时,注册的权威机构根据下列情况按他们认可的比例(大于25%)对材料进行试验后也可以使用:
(a)板材
(i) 板材有制造者的钢印
(ii) 这类板材无论如何不能用于制造锅炉的壳体和筒体
(iii) 发运文件/合同文件俱在,以便确定制造者对板材的试验和检验要求
(b) 毛坯、棒材、管子和管材 发运文件俱在,以便确定制造者对毛坯、棒材、管子和管材的试验和检验要求
6 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钢、可锻铁、铜板和棒材以及铸钢的标准及技术要求在第二章有规定。
7 不符合标准的二手锅炉的注册登记
如果二手锅炉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除下列特殊情况下,将不允许注册登记。
(i) 水管锅炉
根据制造手册的要求,注册文件已提交且制造工艺无疑问的二手水管锅炉,按照规范锅炉各部件的工作压力已降10%计算仍可以注册。
假如有较高的工作压力,但没有超过制造手册允许的工作压力,锅炉部建议在进行锅炉寿命评定试验后也可以使用。
(ii) 锅壳式锅炉
根据制造手册制造且注册文件已提交的且工作压力已按下表的规定测算后的二手锅壳式锅炉可以注册。
使用年限(从首次使用日起) 年
25
35
45
50
60
70
80
90
100
工作压力降低 %
5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 焊接
(a) 所有的焊接工作只有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才允许进行。
(b) 尽管是符合规范7条,空心锻件或熔化焊接筒体和壳体必须在检查局的监督之下进行制造并按4条的要求提交证明书。
第二章
碳素结构钢板材、铆材、型材和棒材
9 制造工艺—
(a)板材用钢应该是由平炉、电炉或转炉或其它任何能保证钢达到同样规定性能的方法冶练。
(b)对于脱氧工艺会影响高温性能水平的钢种,应采用通常的脱氧工艺。
(c)沸腾钢只许用于名义厚度不大于20mm的板制再铆接锅筒或壳体。
(d)碳素钢板的抗拉强度应符合下列四个级别中的一种,即:
(1) 37-45Kgf/mm2
(2) 42-50Kgf/mm2
(3) 47-56Kgf/mm2
(4) 52-62Kgf/mm2
(e) 使用温度为0-450℃时,碳钢和锰碳钢板可选用半镇静钢,其抗拉强度上限不超过56 Kg/mm2、厚度不超过50 mm。
10 化学分析—
(a)钢中的硫、磷含量不得超过0.05%。
(b)用作铆材的每炉钢须取样做硫印试验,以保证硫偏析不集中在心部,本试验可根据钢厂意图在某个制造工序中进行。
(c)当要求火焰切割和/或焊接时,钢的碳含量不能超过0.30%,若碳含量超过0.26%,则须采取特殊预防措施。
使用温度高于700℉的钢,其硅含量不得超过0.10%,否则,该材料应通过锅炉用碳钢板蠕变强度验证试验。
(d)非热成形用板材的供货状态应为正火态,除非锅炉生产厂家和检验机构间另有协议规定。如果经验证,轧制并空冷的钢具有相同性能,则可不进行正火。
注:锅炉和产厂家若愿意,可以指定进行检查分析。
11无缺陷—
板材的微小表面缺陷可采用机加工除去,获取光滑表面,只要剩余厚度满足最小规定厚度要求;只有经检验机构同意才能对表面缺陷进行补焊,且焊后需进行去应力热处理。
12 轧制偏差—
任何板材或型材的任何部分都不得小于规定厚度要求,其重量不能超过计算重量值的5%,薄板和宽板除外,其重量偏差如下表:
锅炉板材轧制重量偏差范围表
厚
宽(英寸)
< 48
≥48-
60
≥60-
72
≥72-
84
≥84-
96
≥96-
108
≥108-
120
≥120-
132
≥132
In.
%
%
%
%
%
%
%
%
%
≥1/4-5/16
5
5
5
7
9
12
--
--
--
≥5/16-3/8
5
5
5
6
5
10
11
12
--
≥3/8-7/16
5
5
5
6
6
8
9
11
15
≥7/16-1/2
5
5
5
5
6
7.5
8
9
12
≥1/2-5/8
5
5
5
5
6
6
7.5
9
10
≥5/8-3/4
5
5
5
5
5
5
7
8
9
≥3/4-1
5
5
5
5
5
5
6
7
8
≥1-2
5
5
5
5
5
5
5
9
7
上述所有偏差限度都是理论净重的正偏差。
13 检验和测试—
以下的试验及检验应在发运前,在制造商处进行,但是若在锅炉制造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合格,则该材料应被拒收,即便有以前的试验合格证明书;并应从同一批料中取样进行如现场检查员所希望的进一步检验。
13A 若钢厂不能进行IS:2002要求的所有试验,则其产品不能称为IS:2002钢。钢厂可提供钢材,其附有涉及钢厂自己能够进行的试验项目的质量证明书,并注明钢厂不能按IS:2002检验证书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则制造商就可获得有可能满足IS:2002要求的钢材,只要其能在检验机构监控下取样并将余下的试验项目安排到任何一家独立的试验室即:Jamshedpu国家冶金试验室、Durgapur中央机械工程研究院、Alipur 或Sewri的国家试验室,中进行即可。这些余下的试验项目也可在Tiruchirapally的 Bhbrat 重型电力有限公司进行,须有板材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监控。
如果钢厂和Jamshedpu国家冶金试验室、Durgapur中央机械工程研究院、Alipur 或Sewri的国家试验室或Tiruchirapally 的Bhbrat 重型电力有限公司等按上述方式提供了检验证书,锅炉钢板就可以由检验机构/国家锅炉首席检查官员认可接收 。
13.B所有试验都不在钢厂进行的半镇静钢的测试和鉴定—
钢厂若不能按照测试半镇静钢的规定要求进行所有检验时,钢厂可提供附有质量证明书的钢材,质量证明书应涉及钢厂不能按本规范要求所做的试验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就可获得有可能满足半镇静钢要求的钢材,只要其能在检验机构监控下取样并将余下的试验项目安排到任何一家独立的试验室即:Jamshedpu国家冶金试验室、Durgapur中央机械工程研究院、Alipur 或Sewri的国家试验室,中进行即可。这些余下的试验也可在Tiruchirapally的 Bhbrat 重型电力有限公司进行,须有板材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监控。
如果钢厂具备自行试验的检验证书和由独立试验室或Tiruchirapally Bhbrat 重型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余试验项目的证书,只要质量证明书满足本规范所有要求,钢板就可以由检验机构或国家锅炉首席检查官员认可接收 。
14 试样的选取—
所有的样品均由检查员选取,并且在检查员监控下检验,检查员应对具体试验情况感到满意。
15 拉力试样—
(a)抗拉强度和延伸率应当如下确定:试样标距优先选用Lo=5.65√Ao(见规范16条)作为一种选择,其它标距试样也可使用,但要换算为5.65√Ao标长的延伸率。
(b)仲裁试验试样,可以采用标距为5.65√Ao的矩型试样或标距为5do的圆试样,当板厚超过60mm时,试样应该从横切面距外表面1/3处切取。无论怎样取样,如果可行,试样相对的两边应当保留轧制表面。
16 拉伸试验—
(a)不同级别钢的抗拉强度应在规范9(d)条规定的范围内。
(b)室温上屈服点不得低于室温最小规定抗拉强度的50%,
(c)延伸率不得低于:
(N-Rn)/C
式中:
Rn=室温抗拉强度(Kgf/mm2)
N=特性系数,板厚不大于50mm为100,板厚大于50mm为95。
C=2.2,但仅适用标距为Lo=5do或Lo=5.65√Ao的试样 ,式中Lo=标距,do=圆形试样的原始直径,Ao=矩形试样的原始截面积。
注:标距为4Ao或附录B中的试样,C取1.9。
(d)高温0.2%屈服强度(Et)的最小值可通过室温最小抗拉强度(R20)乘以下表所列比值(Et/R20)计算得到:
表—碳钢管高温屈服强度与规定的室温最小抗拉强度之比的最小值
温度℃
250
275
300
325
350
375
400
425
Et/R20
0.40
0.38
0.36
0.34
0.33
0.32
0.31
0.30
* 若温度低于300℃,出于验收目的(在缺少该温度早期试验记录的情况下)所要求的任何试验都应在300℃进行,此时,屈服强度不得低于由规定的最小室温抗拉强度与上述300℃时的比值0.36计算出的数值。
17 拉伸试验的数量—
(a)板材--筒节板、盖板、连接板、端板、炉板和翼板,须在每块轧板上切取一个拉伸试样。
(b) T型铆钉和支撑杆--每批同截面或直径的轧制棒每15件或不足15件的部分就须做一个拉伸试验,每批不少于两个拉伸试验,如果一批同截面或直径的轧制棒数量不超过8件,可只做一个拉伸试验。直径不大于13/4英寸的圆棒,其试验数量分别用50和20件代替15和8。
18 墩粗试验--从铆钉棒上取下长为其直径两倍的试样,冷压到其长度的一半而未开裂,每个拉伸试验相应地做一个墩粗试验。
19 弯曲试验--冷弯--
(a)应从板材或棒材横向或纵向取样且,宽不能小于11/2英寸,对于小型棒材,做全截面试验,铆钉棒不须做此试验。
(b)所有冷弯试验中,剪切0.5英寸厚以上的试样产生的粗糙边缘或棱角均须填补或打磨去除,1英寸以上的试样须机加工除去,但试样不能做其它处理。试样不得退火,除非试样切取前的材料是退火态,在这种情况下,试验之前,试样应跟材料一起进行相同的处理。
(c)冷弯试验,试样被弯曲到规范第16条表中规定的内半径,且两边缘平行,试样不开裂。
(d)对于小截面材料,可用扁棒做弯曲试验。
(e)弯曲试验可以通过加压或多次冲击进行。
20弯曲试验数量—
(a)板材—每一轧板均须取样进行弯曲试验。筒节板、盖板及其它不必热卷或热加工或不用于高温的板材须做冷弯试验。
(b)角钢—每一(批)轧制角钢均须冷弯试验 。
(c)支撑杆—每批的每15根轧制棒就须做一个冷弯试验,
21加工铆钉—
(a)材料质量—加工铆钉的材料应该满足上述铆材章节提到的相关要求。
(b)试验—
(i)铆钉体须冷弯,并锤击到两侧接触,受弯外侧不开裂。
(ii)铆钉头应该在热态压制,直到其直径为铆钉体的21/2倍,其边缘不开裂。
(c)试验数量—检查员应该从每批每种规格最多选出0.5%进行上述试验。
22 拒收前的附加试验─
如果检查人员第一次选取的试样结果不合格,则进一步取双倍同类试样作复试,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不合格,则整批材料应拒收。此时,同批材料接收前,应进行更多试验。
如果试验不合格明显是由试验方法的技术状况或试样缺陷所造成,则不能以此来判定不合格, 可另取试样。
如果试验不合格是由于材料热处理不当所造成,则应对板材和试样进行重新热处理。然后,以上所有的试验均须重做。
23 标记—
(i)每种板材、型钢、棒材均须由生产商在两个位置清楚明显地做标记,据此可追溯到材料的冶炼炉次。另外,铆棒材可成捆包扎并悬挂标签,以保证材料可追溯其冶炼炉次。
(ii)钢厂应该在每一种板材上按IS:2002的要求打钢印。需提供下列资料:
1、钢厂名称;1、标准;3、炉号;4、钢板号;5、钢印。
24 拒收材料的涂销—
如果材料在规定试验中不合格,则检查员原打在材料上识别标记应当用打眼器以十字叉涂销,并延至远离识别标记处,这代表该材料不合格。
25 检查手段—
钢厂应采用某一个生产钢锭、钢坯、扁钢、板材、棒材等产品的体系,以保证所有成品钢都能追溯到其原始炉次;应赋予检查人员能跟踪到所有板材和棒材的个别炉次以及见证规定试验的所有手段。若他认可材料及试验结果,他将在两份该材料的意见书签名。
26 非轧钢厂冶炼的钢—
若钢不在轧钢厂家冶炼,应视情况提供表IV或表III-B式样的质量证明书给委派的、以见证材料试验的检查员,并注明所采用的冶炼方法是平炉或电炉或任何氧气炼钢法,提供材料的炼钢厂名称,另外炉批数量也应在钢厂质量证明书中注明以供参考。应在每块钢板或每根钢棒上标明炉号以便识别。
27 钢厂的质量证明书—
在产品记录销毁前,钢厂应视情况向检查员提供表IV或表III-B式样的质量证明书,明确材料是由平炉或是电炉冶炼、酸性炉或是碱性炉;并在检查员监控下进行上述试验,且结果合格。
熟铁支撑及铆钉棒材
28 铆钉棒材—
抗拉强度应在21至25吨之间,延伸率不小于:25%、标准试样B(轧态)或30%、标准试样B1(轧态)。
29 成品铆钉试验—按规范第21条。
30 支撑棒材—
抗拉强度应在21至25吨之间,延伸率不小于:22%、标准试样B或27%、标准试样B1。
31 支撑棒材弯曲试验—按规范第19条。
32 炉膛及燃烧室螺杆专用铁—
为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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