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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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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攸县峦山镇艳塘煤矿 地址:株洲市攸县峦山镇咸周村 负责人:尹正华,系该矿矿长。 因工伤待遇(职业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发堂向贵委提出仲裁,现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朱发堂提出,最后用人单位是答辩人,答辩人对这个事实不予认可。 1、申请人朱发堂在向贵委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最后用人单位是答辩人。其提供二份证人证言,值得说明两点是:首先,证人刘文新、毛新华均不是答辩人煤矿的劳动者。其次,他们所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 2、申请人朱发堂在株洲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的病历记录、出院记录中自述,“从2001年2月至2009年1月在现今的峦山镇艳塘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的事实,与上述二证人证言相矛盾,无法进行印证。 3、本案在认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时,劳动局并未实施法定的调查核实(未核实工伤构成的客观事实)。 因此,在证据如此单一(仅凭二份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最后用人单位就是答辩人。 二、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能够举证证实,曾在答辩人处从事过井下采掘工作,他的(煤工尘肺叁期职业病)工伤待遇也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1、本案中,朱发堂自1990年开始,先后在攸县峦山镇各私人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其在进入答辩人处之前,就有较长时间的粉尘作业史。在从事长达19年井下采煤生涯后,2010年5月28日,被株洲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鉴定为煤工尘肺叁期。值得说明的是,其中在答辩人处工作时间不长(抑或是2006年2月至2009年1月)。 2、煤工尘肺叁期职业病是长期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的人,在工作中长期接触较大量有害粉尘而产生的。职业病的性质决定了该尘肺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它的症状有一个从轻微到加重的渐进过程,也就是说肯定要经过煤工尘肺壹期、煤工尘肺贰期,最后才会形成煤工尘肺叁期的过程。据相关医学专家、教授分析,形成煤工尘肺叁期至少需要十多年的时间。本案中,朱发堂煤工尘肺叁期职业病病因何时产生,虽双方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予以证实,但他早(1990年开始)在攸县峦山镇各私人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在答辩人处工作的时间只有不到三年的时间,客观上不可能导致该职业病的产生。由此,可推断(或认定)申请人朱发堂所患职业病应发生在其他煤矿工作期间。因此,申请人朱发堂的工伤待遇理应由此前的用人单位负责,而不应由答辩人负责。 综上所述,请求贵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01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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