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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1、《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即对外是没有效力的。隐名股东权益保护还面临我国的实体法律尚存在空白、法律救济手段发力两大法律问题。
可见,即使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书》,隐名股东还是承担较大的风险,如:
(一)显名股东恶意转股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如果恶意将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非法占有所获得利益。这时隐名股东只能通过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追究其责任,如果显名股东隐藏或处置了自己的资产,隐名股东虽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二)显名股东恶意将股权抵押他人的法律风险
如果显名股东恶意将股权抵押给他人而获得利益,这时隐名股东同样存在上述风险而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困难。
(三)显名股东资信降低,对外大额负债的法律风险
当显名股东资信度降低,对外负有较大债务时,这时的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来保全显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债权人在胜诉后的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自然就给隐名股东带来了法律风险。
2、关于降低此类风险的问题,我也请教了几位资深律师朋友,他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建议:显名股东的人选为实际出资人的亲信,并且在公司的章程上对其作出相关权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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