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1892190 上传时间:2025-08-1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5.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 2002-08-24  南京市交通局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燃油车辆废气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使用燃油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   前款所称的燃油车辆包括助动自行车和在本市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摩托车、汽车(以下称摩托车、汽车)。   第三条 (征收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燃油车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市环保局可以委托市税务部门对助动自行车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委托市公路管理部门对摩托车、汽车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   第四条 (收费标准)   燃油车辆排污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一)助动自行车每辆每年50元;   (二)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三)小型汽车每辆每年100元;   (四)大型汽车每辆每年150元。   单位和个人当年购置、使用燃油车辆不满半年的,燃油车辆排污费按半年计征;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征。   第五条 (缴费办法)   助动自行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在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同时缴纳;摩托车、汽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在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同时缴纳。   第六条 (缴费不予退还的情形)   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后当年发生燃油车辆转让、报废等情形的,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免予缴费的情形)   已采取经市环保局认可的排污防治措施的汽车,可以免予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   第八条 (收费票据)   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九条 (征收费用的解缴)   征收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按季度全额解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征收费用的使用)   征收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用于燃油车辆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开发。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