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DB1305∕T 49-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邢台市).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18722 上传时间:2022-08-15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214.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305∕T 49-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邢台市).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DB1305∕T 49-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邢台市).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DB1305∕T 49-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邢台市).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DB1305∕T 49-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邢台市).pdf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DB1305∕T 49-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邢台市).pdf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ICS 03. 120. 10 CCS AOO 日01305nH尸 I:J 市-hu ETA 万标准D81305/T 49-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2022-07-25发布2022-07-25实施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305/T 49-2022 目IJ1=1 本文件按照GB/T1. 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l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邢台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邢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增国、李怵晨、申丽娟、麻东。I D81305/T 49-2022 食

2、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29372 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法设立的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

3、、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销售者进场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具备商品集散、检验检测、信息公示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3. 2 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 3 贮存服务提供者己取得营业执照,对外提供食用农产品存储服务,具有场地、环境、容器、工具和设备,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服务主体。4 总则4. 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D81305月49-20224. 2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

4、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4. 3 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5 市场开办者5. 1 场所设施设备5. 1. 1 市场开办者应对经营场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具有与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等场所。5. 1. 2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保鲜和卫生要求实行分区销售,区域

5、设置应符合GB31621 的规定要求,同类产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防止产品之间交叉污染,食品交易区与非食品交易区分开,生食交易区与熟食交易区分开,待加工食品交易区与直接入口食品交易区分开,分区标志应清晰,井在醒目出公示分区平面图。5. 1.3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包括:a) 应保持环境整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有效分隔;b) 应具有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设施;c) 应配备与销售的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5. 2 市

6、场准入5. 2.1 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5. 2. 2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5. 2. 3 市场开办者应重点查验进口冷链食品,留存其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河北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溯源信息,防止未经预防性消毒处理的进口

7、冷链食品进入市场。5. 3 制度管理5. 3. 1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 食用农产品(食品市场准入准出制度;b)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c) 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d) 信息公示制度:e) 检测制度:f)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g) 经营户档案管理制度;2 D81305/ T 49-2022 h)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i)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j) 其他制度。5. 3. 2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5. 3. 3 市场开办者应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载明食用农产

8、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5.3.4 市场开办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2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5.3.5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市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应形成自查报告,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5.4 信息公示和报告5.4. 1 市场开办者应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 场内销售者的证照情况:b)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c) 食品安全

9、管理人员:d)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e) 消费者投诉电话:f) 其他信息。5.4. 2 市场开办者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包括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5. 5 培训11考核5.5. 1 市场开办者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入场销售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一年不少于40学时。5. 5. 2 所有的培训考核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应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5.6 常规检查5.6. 1 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条件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5.6.2 市场开办者应

10、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建立井落实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5. 7 追溯管理系统5.7. 1 市场开办者应依托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将市场基本信息录入追溯平台,并对入场销售者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行电子信息归集溯源管理。5. 7. 2 己建成的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直与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实现对接。5.8 抽样检验3 DB1305/T 49-2022 5.8.1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5.8.2 快速检测或委托检验应常态化开展,检测结果应及时公示。5

11、.8.3 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科学确定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频次。5.9 食品安全处置5.9. 1 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按照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合同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作出处理。5.9.2 市场开办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5.9.3 市场开办者应保存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按规定上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6 入场销售者6. 1 经营条件6. 1. 1 入场销售者应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12、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6. 1.2 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应使用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6. 1.3 入场销售者应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贮存服务,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6.1.4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6. 1.5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6. 2 公示和公开6. 2. 1 入场销售者应在明显位直悬挂

13、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信息公示栏,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信息。6. 2. 2 经营进口冷藏冷冻肉类和水产品的入场销售者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在河北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录入冷链食品信息。6. 3 进货查验6. 3. 1 入场销售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信息,并留存生产主体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瘦肉精溯源单、产地或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不得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国家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种类参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6. 3. 2 入场销售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前应查验其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14、、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河北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溯源信息。6. 3. 3 有条件的入场销售者应使用河北食品追溯平台或药安食美APP录入食用农产品信息。4 DB1305/T 49-2022 6.4标识标签6. 4. 1 按照规定应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标签上应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予以标明。6.4. 2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等信息。7 贮存服务提供者7. 1 贮存条件7. 1. 1 贮存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

15、,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7.1.2 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设立专门区域、存放位置和标识。7. 1.3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应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7.1.4 食用农产品的贮存应遵守GB!T29372的要求。7. 2 出入库查验7.2.1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和保存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

16、、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7. 2. 2 贮存肉类应查验并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7. 2. 3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主体资质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7.2.4 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应查验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河北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溯源信息。7. 3 其他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5 DB1305/T 49-2022 参考文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6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产品/包装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