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场预报质量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机场预报质量评定工作,客观地反映预报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气象台发布的机场预报的质量评定。
第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每日对前一日境内参加交换的机场预报逐份进行全要素评定,每月五日前统计上月机场预报质量,并在业务网上公布评定结果。
第四条 民用航空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二《机场预报重要天气素评定办法》,每日对前一日发布的本机场的机场预报逐份进行重要天气要素评定,每月五日前统计上月机场预报的重要天气要素预报质量,并报本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
机场预报全要素评定办法
第一章 评定项目及依据
第一条 机场预报中的风、主导能见度(以下简称能见度)、天气现象和云等四个评定项目应当进行逐时评定。
第二条 机场预报中各项目的评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 风向、风速、云量、云高每时次满分为1分。
(二) 当预报或天气报告中出现积雨云时,积雨云参加评定,每时次满分为1分。
(三) 能见度、天气现象每时次满分为2分(见表1)。
表1 项目基本分值表
项 目
9小时预报
24小时预报
风
风向
10(每时次1分)
25(每时次1分)
风速
10(每时次1分)
25(每时次1分)
云
云量
10(每时次1分)
25(每时次1分)
云高
10(每时次1分)
25(每时次1分)
积雨云
≤10(每时次1分)
≤25(每时次1分)
能见度
20(每时次2分)
50(每时次2分)
天气现象
20(每时次2分)
50(每时次2分)
第三条 各项目评定时依据的天气报告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 风向、风速、能见度、云量、云高、积雨云逐时评定时依据整点例行天气报告。
(二) 天气现象逐时评定时依据整点和半点的例行天气报告及特殊天气报告。
(三) TEMPO组、FM组依据整点和半点例行天气报告及特殊天气报告,BECMG组依据整点例行天气报告。
第二章 风的评定
第四条 风向、风速分别逐时评定,每时次满分分别为1分。
第五条 风向预报与天气报告风向之差≤30°时,评定为正确,该时次得1分;否则,评定为不正确,该时次得0分。
第六条 下列情况,风向得1分:
(一) 风速预报和天气报告风速均≤3米/秒;
(二) 天气报告为风向不定。
第七条 天气报告中出现风向变差,风向预报在此变差范围内时,风向评定为正确,得1分;否则,风向评定为不正确,得0分。
第八条 风速预报与天气报告风速之差≤3米/秒时,风速评定为正确,得1分;否则,风速评定为不正确,得0分。
第九条 阵风不参加评定。
第三章 能见度的评定
第十条 能见度逐时评定,每时次满分为2分。
第十一条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中的能见度值作为P1,另从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中由小到大依次选取大于P1的能见度值作为P2、P3、……、Pn。
第十二条 将0~P1、P1(含)~P2、P2(含)~P3、……、Pn-1(含)~Pn、≥Pn,作为能见度的评定区间。
第十三条 当预报值在0~P1时,天气报告中的能见度值也在0~P1,得2分;天气报告中的能见度值不在0~P1,得0分。
第十四条 当预报值≥P1并且<Pn时,能见度按照下列规则评定:
(一) 天气报告中的能见度值≥预报值×(1-0.3)并且<预报值×(1+0.3),得2分;
(二) 天气报告中的能见度值<预报值×(1-0.3)或者≥预报值×(1+0.3),但在预报值所在的评定区间内,得1分;
(三) 天气报告中的能见度值不属于上述情况,或者天气报告中的能见度值在<P1,得0分。
第十五条 预报值≥Pn,天气报告中的能见度值≥Pn×(1-0.3),得2分;否则,得0分。
第四章 天气现象的评定
第十六条 天气现象按照下列五种类别进行评定:
雷暴等强对流、降水(含阵性)、冻降水、水凝视程障碍和大气尘粒视程障碍现象(见表2)。
表2 天气现象类别表
种 类
天 气 现 象
雷电等强对流
雷暴、冰雹、小冰雹、龙卷(FC)、飑
降水(含阵性)
毛毛雨、雨、雪、米雪、冰丸、冰晶、霰
冻降水
冻毛毛雨、冻雨
水凝现象视程障碍
雾、轻雾、冻雾、高吹雪、低吹雪
大气尘粒视程障碍
沙暴、尘暴、高吹沙、高吹尘、低吹沙、低吹尘、尘(沙)卷风、烟、霾、大范围浮尘、扬沙
第十七条 天气现象逐时评定,每时次满分为2分。
第十八条 某时次天气现象的评定,以该时次(含该时次)到下一时次(不含下一时次)之间的天气报告为依据。
第十九条 预报与天气报告为类别相同的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得2分;否则,得0分。
第二十条 预报或天气报告为不同类型的天气现象时,应分别评定,分别评定后的平均值作为该时次的得分。
第二十一条 天气现象按下列规则给出分值:
(一) 预报有天气现象,天气报告中未出现任何天气现象,得0分;
(二) 预报无天气现象,天气报告中未出现任何天气现象,得2分,天气报告中出现任何天气现象,得0分;
(三) 当预报一类天气现象时,按下列规则给出分值:
1、 天气报告中只出现该类天气现象时,得2分;天气报告中未出现该类天气现象,得0分;
2、 天气报告中出现两类天气现象,其中包含与预报同类的天气现象,得1分;
3、 天气报告中出现三类天气现象,其中包含与预报同类的天气现象,得2/3分。
(四) 当预报两类天气现象时,按下列规则给出分值:
1、 天气报告中只出现一类天气现象,该类天气现象与预报的天气现象之一同类,得1分;天气报告中未出现与预报同类的天气现象,得0分。
2、 天气报告中出现两类天气现象,与预报的天气现象同类,得2分;天气报告中只有一类与预报的天气现象同类,得2/3分;天气报告中未出现与预报同类的天气现象,得0分。
3、 天气报告中出现三类天气现象,两类与预报的天气现象同类,得4/3分;天气报告中只有一类与预报的天气现象同类,得1/2分;天气报告中未出现与预报同类的天气现象,得0分;
(五) 当预报三类天气现象时,按下列规则给出分值:
1、 天气报告中只出现一类天气现象,该类天气现象与预报的天气现象之一同类,得2/3分;天气报告中未出现与预报同类的天气现象,得0分;
2、 天气报告中出现两类天气现象,天气报告中只有一类与预报的天气现象同类,得1/2分;天气报告中有两类与预报的天气现象同类,得4/3分;天气报告中未出现与预报同类的天气现象,得0分;
3、 天气报告中出现三类天气现象,三类与预报的天气现象同类,得2分;天气报告中有两类与预报的天气现象同类,得1分;天气报告中只有一类与预报同类的天气现象,得2/5分。
第五章 云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 云量、云高(或垂直能见度)分别逐时评定,每时次满分分别为1分。
第二十三条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中的决断高或最低下降高作为P1,另从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中由小至大依次选取大于P1的云高值作为P2、P3、……Pn。
第二十四条 将0~P1、P1(含)~P2、P2(含)~P3、……Pn-1(含)~Pn、≥Pn,作为云高的评定区间。
第二十五条 当预报的云高值<Pn时,天气报告的云高值<Pn时,云量得1分;天气报告的云高值≥Pn时,云量得0分。
第二十六条 当预报的云高值≥Pn,云量按照下列规则评定:
(一) 天气报告的云高值<Pn时,云量得0分。
(二) 天气报告的云高值≥Pn时,云量按照下列规则评定:
1、 当预报云量为FEW或者SCT,天气报告的云量为FEW或者SCT,云量得1分;天气报告的云量为BKN或者OVC时,云量得0分;天气报告的云组为NSC或者CAVOK,云量得1分;
2、 当预报云量为BKN或者OVC,天气报告的云量为BKN或者OVC时,云量得1分;天气报告的云量为FEW或者SCT时,云量得0分;天气报告的云组为NSC或者CAVOK,云量得0分;
3、 当预报的云组为NSC或者CAVOK时,天气报告的云量为BKN或者OVC时,云量得0分;天气报告的云量为FEW或者SCT时,云量得1分;天气报告的云组为NSC或者CAVOK,云量得1分。
第二十七条 当预报的云高值在0~P1,天气报告中的云高值也在0~P1时,云高得1分;天气报告中的云高值≥P1时,云高得0分。
第二十八条 当预报的云高值≥P1并且<Pn时,云高按下列规定评定:
(一) 天气报告中的云高值≥预报值×(1-0.3)并且<预报值×(1-0.3),得1分;
(二) 天气报告中的云高值不属于≥预报值×(1-0.3)并且<预报值×(1-0.3)的区间,但在预报值所在的评定区间内,得0.5分;
(三) 天气报告中的云高值不属于上述情况,或者天气报告中的云高值<P1,得0分。
第二十九条 预报的云高值≥Pn,或者云组为NSC、CAVOK时,天气报告中的云高值≥Pn×(1-0.3),或者云组为NSC或者CAVOK时,云高得1分;天气报告中的云高值<Pn×(1-0.3),云高得0分。
第三十条 预报为天空不明,天气报告也为天空不明,或者云高<P1时,云量、云高分别得1分;否则,云量、云高分别得0分。
第三十一条 预报的云高<P1,天气报告为天空不明时,云量、云高分别得1分;预报的云高≥P1,天气报告为天空不明时,云量、云高分别得0分。
第三十二条 云评定时,对积雨云不进行区分。
第六章 积雨云的评定
第三十三条 当预报或天气报告中出现积雨云时,评定积雨云,每时次满分为1分。
第三十四条 预报积雨云,按照FEW、SCT、BKN、OVC 4个级别,天气报告出现与预报相同或相邻级别的积雨云时,得1分。天气报告出现与预报相差两个(含)以上级别的积雨云,得0分。
第三十五条 预报FEW积雨云,天气报告出现浓积云,该时次亦评定为正确,得1分;天气报告未出现积雨云或浓积云,得0分。
第七章 TEMPO、FM、BECMG组的评定
第三十六条 TEMPO 组中的项目参加评定,评定的时间段为TEMPO组的时段。短时现象是指气象要素呈现频繁或不频繁的预期短暂波动,每次波动持续时间<1小时,且出现的累积时间<预期发生波动的预报时段的一半。
第三十七条 TEMPO组依据TEMPO组时段内(含起止时刻)整点和半点例行天气报告及特殊天气报告进行评定。
第三十八条 当TEMPO组中预报的要素在天气报告中呈现短时现象,并且该要素出现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则在逐时评定的该要素正确时次中加上一个时次的分值。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况TEMPO组在逐时评定的该要素正确时次中减去一个时次的分值:
(一) 当TEMPO组时段内预报的要素在天气报告中未出现;
(二) 虽然出现但是未呈现短时现象;
(三) 虽然呈现短时现象,但是不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
第四十条 FM组评定的时间段为FM组的起点时刻(含起点时刻)以后的时段,逐时评定。起点时刻的评定依据为起点时刻后最接近起点时刻的整点、半点例行天气报告(如果有)或者特殊天气报告,FM组预报时段内除去起点时刻以后的时段按照整点天气报告进行逐时评定。
第四十一条 BECMG组评定的时间段为BECMG时间组的终点时刻(含)以后的时段,逐时评定。BECMG时间组的开始时刻(不含)到终点时刻(不含)之间整点时次按下列规则评定:
(一) 如果BECMG时间组为3小时,BECMG时间组开始时刻或者终点时刻的预报值作为开始时刻(不含)到终点时刻(不含)之间整点时次的预报值,以该时次的天气报告值作为依据进行评定。如果评定正确,该时次得分;如果评定不正确,该时次不参加评定。
(二) 如果BECMG时间组为4小时,BECMG时间组开始时刻或者终点时刻的预报值作为开始时刻(不含)到终点时刻(不含)之间最接近的整点时次的预报值,以该时次的天气报告值作为依据进行评定。如果评定正确,该时次得分;如果评定不正确,该时次不参加评定。
第四十二条 PROB组不参加评定。
第八章 机场预报的质量评定和统计
第四十三条 预报准确率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预报准确率=(参加评定的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参加评定的项目应得基本分之和)×100%
第四十四条 月单项要素预报质量和月预报工作质量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月单项要素预报质量=(月单项要素预报得分之和)/(月单项要素预报评定次数×该要素基本分)×100%
月预报工作质量=(月逐份天气预报得分之和/该月预报份数)×100%
附件二
机场预报重要天气素评定办法
第一章 评定项目及依据
第一条 重要天气的评定项目主要是影响民用航空活动的危险天气,包括:低能见度、低云和大风、重要天气现象。低能见度、低云和大风评定阈值P分别根据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来定。
第二条 重要天气预报评定项目包括:
(一) 低云:云(或垂直能见度)低于P值;
(二) 低能见度:主导能见度(以下简称能见度)小于P值;
(三) 大风:平均风速大于P;
(四) 重要天气现象分以下四类:
1、 雷暴:雷暴(TS)、陆龙卷(FC)、水(陆)龙卷(FC)、 冰雹:GR、SHGR,GS;
2、 雪:民用航空观测定义的连续3小时以上的小雪或中雪以上(含雨夹雪);
3、 雨:雨强为中度以上的液态降水;
4、 冻降水:冻雨(FZRA)、冻毛毛雨(FZDZ)。
第三条 9小时预报和24小时预报独立评定。
第四条 第六条列举的各项目应进行逐时评定。
第五条 TEMPO组(不含或含PROB)参加评定。
第六条 评定依据包括正点、半点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或机场特殊天气报告。
第二章 评定方法
第七条 重要天气方法项目的评定方法根据以下规则(见表1):
(一) 预报了某种重要天气要素:天气报告中出现了称命中,天气报告中没有出现称空报;
(二) 漏报:没有预报了某种重要天气要素,天气报告中出现了称漏报。
表1 预报评定规则列表
预报有
预报无
观测有
H(命中)
M(漏报)
观测无
N(空报)
不评
第八条 重要天气要素的评分以命中次数(用H表示)、空报次数(用N表示)、漏报次数(用M表示)为基础,命中率、虚警率、临界成功指数作为预报准确率的衡量标准。
第三章 低云的评定
第九条 根据第六条规定的阈值P进行评定,评定规则如下:
(一) 当某一时次预报的云高值小于P:
1、 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至少有一份天气报告的云高值小于P,那么云高的预报命中,命中数加1;
2、 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所有天气报告的云高大于等于P,那么云高的预报空报,空报数加1;
(二) 某一时次预报的云高值大于等于P:
1、 该时次的天气报告的云高值小于P,那么云高的预报漏报,漏报数加1;
2、 该时次的天气报告的云高值大于等于P,那么云高不评定。
第十条 天空不明时,垂直能见度低于P,用垂直能见度替代低云评定,评定规则如下:
(一) 当某一时次预报的垂直能见度小于P:
1、 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至少有一份天气报告的垂直能见度小于P,那么云高的预报命中,命中数加1;
2、 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所有天气报告的垂直能见度大于等于P,那么云高的预报空报,空报数加1;
(二)某一时次预报的垂直能见度大于等于P:
1、 该时次的天气报告的垂直能见度小于P,那么云高的预报漏报,漏报数加1;
2、 该时次的天气报告的垂直能见度大于等于P,那么云高不评定。
第四章 低能见度的评定
第十一条 根据第六条规定的阈值P进行评定, 评定规则如下:
(一) 当某一时次预报的能见度小于P:
1、 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至少有一份天气报告的能见度小于P,那么能见度的预报命中,命中数加1;
2、 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所有天气报告的能见度大于等于P,那么能见度的预报空报,空报数加1;
(三) 当某一时次预报的能见度值大于等于P:
1、 该时次的天气报告的能见度值小于P,那么能见度的预报漏报,漏报数加1;
2、 该时次的天气报告的能见度值大于等于P,那么能见度不评定。
第五章 大风的评定
第十二条 根据第六条规定评定,评定规则如下:
(一) 当某一时次预报的预报风速大于P:
1、 预报风速与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至少有一份天气报告的平均风速误差在±3M/S内:风向误差在±20度内,大风预报为命中,命中次数加1;风向的误差不在±20度的范围内,大风预报为漏报,漏报数加1;
2、 预报的风速大于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的所有天气报告的风速,且两者相差3米以上,那么大风预报为空报,空报数加1;
3、 预报的风速小于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的所有天气报告的风速,且两者相差3米以上,那么大风预报为漏报,漏报数加1;
(二) 当某一时次预报的预报平均风速小于等于P:
1、 该时次天气报告的平均风速大于P,那么大风预报为漏报,漏报数加1;
2、 预报平均风速和观测的平均风速都小于P,大风不参加评定。
第六章 重要天气现象的评定
第十三条 评定第六条定义的重要天气现象;
第十四条 预报或天气报告出现不同类型的天气现象时,应分别评定,评定规则如下:
(一) 当某一时次预报了某类天气现象:
1、 该时次的前一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至少有一份天气报告出现了该类天气现象,那么该类天气现象预报为命中,命中数加1;
2、 该时次的前一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所有天气报告的都无该类天气现象,那么该类天气现象预报为空报,空报数加1;
(二) 当某一时次没有预报某类天气现象:
1、 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至少有一份天气报告出现了该类天气现象,那么该类天气现象预报为漏报,漏报数加1;
2、 该时次至该时次的下一时次前所有天气报告的都无该类天气现象,那么该类天气现象不评定。
第十五条 雷暴伴随的降水天气现象达到的评分标准时,应分别评定。
第七章 FM、BECMG组的评定
第十六条 FM组评定的时间段为FM组的起点时刻以后的时段,评定的起始时刻为:
(一) 当FM组中至少有一个气象要素满足第二条的评定标准或FM组的起点时刻是正点,FM组参加评定的起始时刻是FM组的起点时刻;
(二) 当FM组中所有气象要素都不满足第二条的评定标准,FM组参加评定的起始时刻是FM组起点时刻开始后的第一个整点时刻。
第十七条 BECMG组评定的时间段为BECMG时间组的终点时刻(含)以后的时段,逐时评定。BECMG时间组的开始时刻(不含)到终点时刻(不含)之间整点时次按下列规定评定:
(一) 如果BECMG时间组为3小时,BECMG时间组开始时刻或者终点时刻的预报值作为开始时刻(不含)到终点时刻(不含)之间整点时次的预报值。
(二) 如果BECMG时间组为4小时,BECMG时间组开始时刻或者终点时刻的预报值作为开始时刻(不含)到终点时刻(不含)之间整点时次的预报值。
第八章 TEMPO组(不含或含PROB)的评定
第十八条 当TEMPO组(不含或含PROB组)至少有一个气象要素满足第六条的评定标准,TEMPO组(不含或含PROB组)参加评定;当TEMPO组(不含或含PROB组)所有气象要素都不满足第七条的评定标准,TEMPO组不参加评定。
第十九条 评定的时间段为TEMPO组(不含或含PROB组)的整个时段,评定方法如下:
(一) 天气报告中出现了该项要素预报值,且持续时间<1小时,或有多次出现,每次持续时间<1小时,其累计时间小于TEMPO组有效时段的一半,则TEMPO组(不含或含PROB组)的该项要素命中,命中次数是:
1、 TEMPO加0.5;
2、 TEMPO ROB40加0.4;
3、 TEMPO ROB30加0.3;
(二) 天气报告中虽然出现了该项要素预报值,但其累计时间大于TEMPO组有效时段的一半,或未出现,TEMPO组(不含或含PROB组)的该项要素空报,空报次数是:
1、 TEMPO加0.5;
2、 TEMPO ROB40加0.6;
3、 TEMPO ROB30加0.7。
第九章 评定计算方法及质量统计
第二十条 第六条中列举的各项重要天气要素分别独立统计。
第二十一条 9小时预报和24小时预报分别统计。
第二十二条 上报统计表时应同时上报个重要天气要素的P值。
第二十三条 日命中数(空报数/漏报数)等于当日逐份预报的命中(空报/漏报)数之和。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中心、气象台(站)应每日统计各重要天气的命中数、空报数、漏报数,同时填写重要天气评分日统计表(见附表1)。
第二十五条 月命中数(空报数/漏报数)等于日命中数(空报数/漏报数)之和。
第二十六条 每月统计各项重要天气要素的月命中总数、空报总数、漏报总数,且计算命中率、虚警率、临界成功指数(计算公式见附录1),同时填写重要天气月统计表(见附表2)。
第二十七条 附录1 计算公式
H表示某一种重要天气命中数、M表示漏报数、S是空报数。
命中率(POD):
POD=
虚警率(FAR):
FAR=
临界成功指数(CSI)
CSI=
注:命中率、虚警率直接用分数表示,即用H、M、S的值直接表示,不约分。
命中率和临界成功指数越大越好,其理想得分值是1,虚警率越小越好,其理想得分值是0。
附表1:重要气象评定每日纪录表
重要天气评定日统计表
年 月 日
要
素
预
报
统
计
项
低云
低能见度
大风
雪
雨
雷暴
大风
冻雨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命中次数
空报次数
漏报次数
注:没有数据用“/”标注。
附表2:重要气象评定每月(或年)纪录表
重要天气评定月(或年)统计表
年 月 日
要
素
预
报
统
计
项
低云
低能见度
大风
雪
雨
雷暴
冻雨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9小时
24小时
命中数
空报数
漏报数
命中率
虚警率
临界成功指数
注:没有数据用“/”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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