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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交车上遭遇抢劫、偷窃的案件的思考和分析
姓名:潘尤迪 学号:094171726 班级:09法学
我们乘坐公交车时,实际上做为一名乘客,我们与公交车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运输合同关系,更确切一点的说是客运合同关系。
而作为承运方的公交公司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已约定好的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换言之,即需要公交公司按照约定按时,按线路,遵守正常的驾驶规则的情况下将乘客安全送到乘客想要去的地方。
我个人认为,这里的“安全”,主要所指的是公交公司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正常的驾驶原则的情形下进行客运业务。作为双务合同的一方,公交公司所负有的主要的义务就应集中在“安全的进行运输工作”这一焦点之上而非保障乘客在遇到无法预见的突发抢劫和盗窃时的安全。
那么,乘客在公交车之上遭遇抢劫、盗窃的情况之时法律责任该如何的分配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交车公司在主观上对盗窃、抢劫行为的发生不能也不可能预见,客观之上公交车之上的售票员、驾驶员在盗窃、偷窃行为发生之时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阻止,对他们的期待可能性可以说几乎没有。细想之下,我认为遇到此类情况我们应该分类进行讨论。
1. 乘客在公交车上遭遇盗窃、抢劫,财产受到损失,人身未受到伤害。
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在客运旅途中遇到的财产损失,归责原则应属于过错责任。如若公交车公司已在车厢的明显位置进行了平面警示并有广播安全宣传的话,应属已尽到了告知注意义务。基于其已履行了自身的告知注意义务,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可以不承担乘客的财产损失。即使双方最后就此交通运输纠纷进行诉讼,判决公交车公司承担一定责任的话,公交车公司仍然有权利向盗窃者或者偷窃者进行追偿。这样的法律判决更侧重于去保护乘客的权益,而不是为了对公交车公司进行非难。因此法律赋予其追偿权,财产损失的最终承担者理论上说仍应是盗窃者或者偷窃者。
2. 乘客在公交车上遭遇盗窃、抢劫,财产受到损失,人身受到伤害。
在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客运合同之中的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属无过错责任。虽然客运合同中承运方的主义务不是保卫乘客在这种突发情况下不受伤害,公交公司本身在合同履行之中也并无过错,但是基于合同关系中的无过错责任情形,对于乘客在此种情况下受到的人身伤害公交公司是应该要进行补偿的。并且,在补偿之后公交公司应该是无权向盗窃者或者偷窃者追偿的。因为二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关系。相反,乘客可以就其的人身伤害既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同时可以向盗窃者或者偷窃者要求赔偿。因为人身伤害并不具有代位的情形,不同于前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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