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门禁管理制度1.目的1.1为维护本公司财产安全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公司各部门人员、各单位送货人员对仓库出入管理有所遵循,现根据目前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2.1凡人员、物料出入仓库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仓库全体人员负责管制。3.人员出入管制3.1本公司人员出入管制3.1.1仓库员工上班时间进入仓库时,需佩戴工作证衣着整齐。仓库内严禁烟火。3.1.2工作时间内本公司人员除公司领导、各部门主管和各部门专职领料员/检验员办公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仓库。3.1.3工作时间(含加班)需要加班使用开料机开料时需提前通知仓库负责人,仓库会安排仓管员跟进生产(或加班)。3.1
2、4非工作时间仓库人员将各自仓库大门关闭、上锁,除公司领导外,其他人员谢绝进入仓库。下班无人时锁闭门窗,做好防盗、防火工作;下班时不得携带任何公司物品离开公司。3.2非本公司人员管制3.2.1非本公司人员指公司客户、来访人员和送货人员。3.2. 2公司客户:公司客户一般有本公司相关人员陪同,并佩戴带公司配发的访客证,如无本公司相关人员陪同的客户,仓库人员应谢绝其进入仓库参观。3.2.3来访人员:如遇相关供应商来寻求物料样品/版时,请相关部门自觉通知其在仓库门外等候接待。没有得到仓库主管允许不许任何人带入仓库。3.2.4送货人员:A、送货人员交货完成后应自主退出仓库,应在仓库外等候收货结果,不得无
3、故逗留在仓库内部或办公区域。B、送货人员交货未完成时不得随意在仓库走动,不得在仓库办公区域逗留。请按管辖物料一览表联系相关仓库工作人员收货。C、送货人员应听从仓库安排,将送货车辆停至指定卸货区卸货,不可乱停乱靠,卸货时应根据我司合理要求卸货,放至指定区域,不可各种物料混杂放置。4.物料出入库管制4.1入库管制4.1.1但凡属仓库所收物料,应送货单、检验单齐全,且检验单必须由质检签字才可办入库,另收货时将以实际点收数为准,并在送货单上标注并签字确认,以示负责。4.1.2易燃易爆等违规物品禁止带入仓库。化学品、油类物料放入相应隔离放置。4.2出库管制4.2.1车间领料:当值仓管员应凭工程实际用料单
4、/领料单发放相对应货物,仓管员应与领料员当面将物料点清,并双方签字确认,4.2.2退货:但凡仓库所属物料退货时必须开出闸单,并经主管或主管代理人签字确认后才可放行出库,其他人员所开立单据无效。也不可后补!否则视为盗窃。4.2.3借料:其他部门所需物料(工程部借物料样版)仓库可视实际情况借出,借料单应填写规范,借料单必须注明借用日期及归还日期,且必须有双方主管签字才可出库。5.投诉与建议5.1仓管人员应注意自身的涵养与素质,对来宾或到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对本公司员工更要互相尊重、友好相处。5.2对送货人员要以礼相待,快速收货,不得无故拖延收货时间,降低双方工作效率。对无故逗留在仓库的人员
5、应礼貌的请出仓库,如遇无理取闹人员可反映至行政部处理。5.3非本公司人员进入仓库应服从仓管员引导,不可在仓库内随意走动,如有仓管员无故拖延收货时间,降低双方工作效率的可向仓库主管进行投诉。对本仓库建设有更好意见的,欢迎大家提供建议。5.4非本公司员工请遵守本公司相关规定,未遵守本公司规定的,相关仓库管理员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上报主管,由主管通知行政部严肃处理。6.处罚措施及处罚依据6.1仓库人员未认真执行的将以仓库考核制度相关条例进行处罚。6.2本公司人员/外来人员未遵守本公司仓库相关制度的,仓库将上报行政部处理由行政部裁决。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
6、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