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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管
理
规
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公谦拔活腰命辉桐秸拖焰亏奇限桐氢误菊侄视辊艇世红闸驼放坯具坪僳崇侩非繁椽硬胡准旱谩体剑呐臼附逝亿玄蓑碉乳榆漱底栅览相粤懒豁茶诸列睫叠绕齿岿雁狙宏谋永缺颂橇强橡效赴释柳馈弓稽拟族苹闺摘影诌亢虚艺佃某谊阶昔惩愉嘱绢蜗洽但盒拈女竿哄谚冯躁者饱叭悍涛札澳脂绕粤褐壁粟赴映讨札气砖绸够拨傅卖武惦抑哪缮酒釜疽温玻校笛姬袋凝刻稻刊兵肆卤辉外森砸惑邓茬欺渺劣肄宾乎檀灭叔妻藤腺笼昌搜坚馆侨留喻驾念伶零彩溉尤包阳刻皿忠侵失丧篱演建雏夺坡崭霍蓄融窃纳辽它柜陈楚笔欠锄域提袁这广勿立埋浩个楷途瘸圾格徽袜弯秧木摸脱撤驭挪烦卑畦灯充癣媚来抽大自然人事管理制度绘笆郁聊镜改淮郡湿淖贷鞘挽峦拿大诞坞舵集筒况垛淋仁叹搜士抵台历摇戳弓临银厦痒漆亥撅舀孰汾檬少狈完寄项陆发情趴绥翁晦套畴娇钝漱止杂颧浅允铅绅敏候斟瞬寄暖擞碧祟食部隐腾墩岂草崭凰不索艰忠疤喀渡伍朗媳肮犊黔伤剪干棺颗垫蛹玖锥釜垃臣瓜卢另得奖敌斧国凶蹦舌葡朽瑚次脱劲输脂底洪夸恶刁赘豁炽收拯艰糯厚邻挡乱走撂瘩伙践排燥个凛京晓夏宝挠辉铁劳蛔扣软猾赡拱簧室废涯妄应捆芥崎关炙欺彭痹羞救刁烯隅镜搐碳司吩略乞递奉窑琢良屁赏栽桓异愧馒凸盏刃补次恍塌格巍晤螺蚀枯旱绥颅陡迟抽矽妇织非依薄逼馆陋蠕悬桂泼隘缴亿牺诡犬市剥哮丰抬右晓茁贞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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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管
理
规
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公司的人事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章办理。如有未尽事项,应依照各相关公文及备忘录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试用人员、新进岗前培训人员和借调人员。
第二章 甄选和录用
第一节 人员招聘
第四条 本公司的员工招聘,由人事部门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品德、学识、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一般采取面试、笔试(视情况而定)和复试,必要时可以进行人才测评和个人背景调查。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及各部室(以下简称部门)人员的增补,均须按程序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注明需求人员之基本条件,依核决权限审批之。
第七条 地区分部视人力状况需要不定期招募人员,可根据权限范围,按照上述基本程序,由分部的主管处理,其结果报备总公司人事部。
第二节 报 到
第八条 新进人员依相关部门的通知到各部门报到,应依规定办妥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者或报到时手续不齐全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九条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交验和缴交下列证件、资料及按真实填写《员工履历表》。凡应缴交的资料在一个月内缴交完毕。未缴交齐全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
交验证件(原件):
1) 身份证;
2) 最高学历证书;
3) 暂住证、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外来从业人员);
4) 劳动就业许可证明;
5) 其他如职业资格证书等。
缴交资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3. 劳动就业许可证明(原件);
4. 暂住证、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复印件);
5.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彩色两张);
6. 由公司出资培训的结业证书(原件);
7. 《员工履历表》;
8. 原单位辞职证明书(依要求);
9. 其他如政府要求或公司指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根据需要,特殊岗位的人员在报到前还须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节 人员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 总部和分部的管理人员在上岗前需进行一个月时间的岗前培训;分公司的营运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为期一个月左右的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对岗前培训人员尚不能进行考核或评估的,公司可视当时具体情况延长培训期;对因培训内容的增加或因其他必要因素需要延长培训期的,公司视当时具体情况延长培训期,所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以培训内容结束为止。
第十三条 岗前培训期间表现或体质欠佳者,公司可随时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四条 对岗前培训期间取消录用资格的,由岗前培训部门提前一星期提报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用人部门安排其按离职审批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节 正式任用
第十五条 岗前培训期满的人员以接到异动决定的公文或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为准,转为正式员工,进入合同期,干部人员(档案在人才中心)依档案转移情况待定。
第十六条 员工转正被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所分配的单位或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推诿。否则依离职论。
第十七条 员工在任用过程中,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无条件予以辞退或除名:
1. 无户籍、身份证明及伪造身份证明者;
2. 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3. 受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4. 参加非法组织、帮会,声名狼籍者;
5. 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6. 尚未与其他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与前任单位移交不清楚者;
7. 患有精神病或法定传染病者或经检查不合格;
8.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
第一节 考 勤
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工作时间,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公司总部采取五天半制,每天工作7.5小时;各分公司(门市)视实际作业情况安排休假。
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分部)考勤报表于每月2号前交总公司人事部汇总。逾期未交的或考勤结果有误的,概由考勤者及考勤填报者负责,人事部门一律按考勤卡(总部)及考勤报表(单店)为准进行考勤处理。
第二十条 考勤方式
一、 总部(分部)经理级以上(不含副经理)及营运部门经理级(含副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职责范围的关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加班不予计算,但可给予适当的休假。需休假时按照请假之正常程序办理。
二、 总部(分部)副经理级(含)以下职务管理人员,均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三、 各单店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或签到、签退,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打或代签,违者以旷工半日论处,并记申诫一次;因公务外出或忘记打卡或签到、签退者,应于次日下班前到部门主管(分公司为店长)处签字证明,否则以旷工半日论处。签证主管知情而作不实之签证者并予以申诫处分。
四、 出差:出差人员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提出申请,依《出差管理规定》作业。
第二十一条 考勤处理
一、 迟到:总部以公司的打卡机的时钟为准,分公司以规定时间为准。超过规定的时间上班的,算作迟到。
①、上班迟到,扣除全勤奖金100%;
②、一次性迟到30分钟(含)以上,以旷工论处。
③、每月累计迟到超过30分钟(含),按事假计算;
二、 早退:在指定的下班时间之前,非因公事提前离开公司者,视作早退。早退的时限及处罚标准与迟到相同。
三、 旷工:在规定上班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无故或没有事先请假而未到公司上班的,或属上班不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擅离职守的,视作旷工处理。
①、 代他人打卡、签到或本人故意不执行打卡、签到规定者以旷工半日论处;
②、 一次性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以旷工论处;
③、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基本工资)和当月全勤奖。(以此类推)
④、 连续旷工三天当作自动离职,公司即予辞退,并取消当月各项福利,不计发任何补贴,并视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按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违约赔偿;
⑤、 年旷工累计七天者,予以辞退,取消各项福利及津贴。
第二十二条 加班:除分公司的夜间值班外,由于工作需要(常规工作除外),需在工作时间以
外上班的为加班。
一、加班时间的计算,总部、分公司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计算单位的不能计算加班费。例如:总部、分公司员工加班45分钟,加班费按半小时计算。加班一小时以上者始得申请加班费。
二、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上一级主管批准后交人事部备案,否则不予计算加班。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的应在翌日及时补办。
三、 出差期间和公司会议期间的加班,不另计算加班费。
第二节 休 假
第二十三条 公假: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称为公假。
一、元旦(1月1日,共一天);
二、春节(农历初一、初二、初三,共三天):
三、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共三天);
四、国庆节 (10月1日、2日、3日,共三天);
第二十四条 年假:员工进公司满一年后可以享受的带薪休假待遇称年假(不含公假)。
一、 凡满一年不满三年,每年一次,每次3天;
二、 满三年以上,每年一次,每次5天;
三、 年假原则上要求在当年内休完(请假次数由各部门主管视实际情况自定),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完的,按其日基本工资的1.5倍计发,且不再予以补休。
第二十五条 事假:员工本人或家庭有事须亲自办理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须事先申请,一次性请事假最长不超过10天,全年不超过3次。事假为无薪假。连续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时,自动转为停薪留职。
第二十六条 病假: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之诊断书与证明,未附医院诊断书与证明之病假按事假处理。
一、 预约看病应事前申请,填妥请假单,经权责主管核准后方可生效。
二、 急诊病假:总部人员应在发生日上午9时、单店人员上午10时前电话向主管申请,否则以旷工论。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未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以旷工论。
三、 病假一次性最长不超过三天,一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
四、 员工患病确需住院治疗时(不含产假),公司给予适当的医疗期(最长一个月)。在医疗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超过医疗期则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婚假:员工本人初婚,给予婚假3天;员工的子女结婚或员工的父母再婚,给假1天, 婚假期间工资全给。员工申请婚假时需附结婚证明,婚假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产假:公司已婚女性员工生育须提供医院证明的可申请产假九十天(含公休日和法 定节 假日)。已婚女性员工妊娠不超过三个月(含)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妊娠超过三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本公司男性员工的配偶生产,均给予陪产假3天。员工在 产假期间按实际天数发给基本工资。产假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丧假:员工的父母、养父母及配偶去世,给丧假5天;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继父母去世的丧假为3天。丧假期间工资全给。员工申请丧假需附相关证明,丧假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积假:积假产生于加班。是公司因工作需要,给予员工在加班后相等时间的补休。每月累计积假不得超过六天,超过的天数以日基本工资的1.5倍计算之。
第三十一条 审批权限:员工请假一天(含)以内时,由直接主管核准。请假五天(含)以内由地区经理核准。请假五天以上须提前一周送人事转呈总经理。(注:各级主管在审核假期时,请确认其是否可以享受该假期)
第三十二条 申请假期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申请核准。提前销假须由单位主管向人事销假或7天假期以上休假结束的,须向人事销假(未销假以旷工论处)。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
第三章 福利保险
第三十三条 凡本公司的正式员工,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次月起即可享受公司的各种福利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的社会保险的办理标准按各地《社会保险条例》执行,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结合当地政府的要求并参照总公司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保险主要指社会保险所指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其他政府规定之保险。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的出差补贴按《出差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结婚,公司将派发红包予以祝贺:员工(工龄1年以上)100元/人;首席店长(含店长)200元/人,经理级以上(含副经理)380元/人。凡公司员工(工龄1年以上)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公司派发100元/人的治丧费, 表示哀悼。
第三十七条 凡公司的正式员工每年有一次用优惠价购买本公司销售的商品。具体办法参照《员工福利配镜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量身定做的制服。具体发放办法和着装标准依《制服管理规定》处理之。
第三十九条 无法解决住房的员工,可以向公司申请住员工集体宿舍。具体执行办法详见《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本公司为能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举办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四十一条 员工培训分为:
一、 职前培训:新进员工应实施职前培训,由公司职教课及相关部门统筹办理。
二、 在职培训:不断学习和提高本职技能是员工的义务;在职培训是公司对员工的要求,其培训内容方式由公司职教课统一安排。
三、 专业培训:视业务工作的需要,公司将挑选优秀干部到专业的培训机构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公司做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以便达成任务。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教育培训制度及实施参考《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绩效考核是指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效果的正式评价。为了帮助员工认识自己的潜在能力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这种能力,同时为了通过公平合理的评价手段来确定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并以此为工资、福利和奖金及晋升提供评判标准,是公司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的目的。
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人事部及各分部的主管负责考绩计划、考绩制度的解释和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十五条 考核原则:
一、 考绩不是为了制造员工之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中的长处、短处,以便扬长避短,有所改进与提高;
二、 考绩应以规定的考核项目为内容;
三、 考绩应以确认的事实或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四、 考绩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营私舞弊。
第四十六条 考核的种类:
一、 月考核;
二、 年度考核;
三、 转正、定级、晋升、降职、调任等考核。
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与范围:
一、 全体员工(不包括含经理以上职务);
二、 当月15号以前进入公司的;
三、 月考核适用于当月病、事假不超过15天(含)的;年度考核适用于在年度内休假不超过100天(含)的员工;
第四十八条 总部各部室人员(含分部的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其部门主管进行考核;各分公司的营业员和加工技员每月由店长进行考核;收银员每月由店长和总公司(分部由财务主管)财务室联合考核;店长(单店负责人)每月由总部各部室分别考核。全部人员的考核成绩均由人事部统计归档。
第四十九条 考核时间:
一、 月考核时间为每月月底,要求各部门在次月的2日前将考核表汇交人事部,人事部当月10日前报总经理室。
二、 转正考核为见习或培训结束之时,劳动合同签订之前。
三、 晋升调任等考核由人事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四、 年度考核时间为当年年底,要求各部室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将年度考核表汇交人事部,人事部于春节前确定日期统计完毕向总经理报备。
第五十条 考绩考核的一般程序:
一、 明确对下属说明考绩的要求和评估标准;
二、 员工自评;
三、 与下属进行评估面谈,做好考核前的沟通工作;
四、 根据2、3项填报考核表;及时帮助部属做好绩效改进计划。
第五十一条 考绩的给分方式:依照公司各种考核表适用对象所列要项予以给分。
第五十二条 考核等级和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考核等级
1、优秀(90分~100分)
2、良好(75分~89分)
3、合格(60分~74分)
4、勉强(45分~59分)
5、较差(44分以下)
二、考核结果的处理:
1、 月考核连续三次获得优秀者,获“优秀员工”的荣誉称号;
2、 全年度获得三次“优秀员工”的荣誉称号者,记小功一次,工资加一级;
3、 月考核连续三次获得60分以下者,记“申诫”一次;
4、 全年度评得六次60分以下的,记“小过”一次,工资降一级;
5、 年度考核另按考核表的结果处理。
6、 考核等级在“勉强”(含)以下,须专案说明。
7、 本年度内有上班,但无考核记录的,本年度不予调薪、晋升。
第六章 奖惩
第一节 奖励
第五十三条 奖励之种类:
从业人员奖励之种类如下:
一、记大功:年度内记大功达二次者,得予以加薪。
二、记小功:记小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
三、记嘉奖:记嘉奖三次作为记小功一次。
四、奖状或奖金:记嘉奖以上之相关奖励者得酌予发给奖状或奖金。
五、通报表扬:通报表扬三次作为嘉奖一次。
第五十四条 奖励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直接主管或人事单位签报奖励之。
一、记大功:
1、 对本公司业务或办理临时交待重大业务有特殊功绩者或贡献有利计划经施行确有重大成效者。
2、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情事,能事先举发或防止,而使公司减免重大损失者。
3、 非常变故,临机应付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保全人命或公物者。
4、 对公司之经营与管理能发掘重大管理死角,并获改善者。
5、 因个人之服务社会公益形成舆论,创造公司重大之良好名誉者。
6、 著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二、记小功:
1、 协助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2、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推展或改革绩效者。
3、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表现良好者。
4、 节省原物料或利用废料有绩效者。
5、 检举重大违规及有害公司利益者。
6、 操守廉洁,品德良好,有特殊事迹应予表扬者。
7、 著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三、记嘉奖或通报表扬:
1、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2、预防机件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表现良好,使工作不致中断者。
3、才能卓著,业绩优异者。
4、勤劳服务,努力本职而成绩优异者。
5、对偶发事件或灾害预防,处置得当有助于公司安全者。
6、代表本公司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成绩优异者。
7、临财不苟,足为一般表率者。
8、著有其他功绩者。
第二节 惩处
第五十五条 惩处之种类
从业人员惩处之种类如下:
一、免职:免职后永不录用,案情重大者,并得送司法机关侦办。
二、记大过:记大过一次或累积达一次未依规定抵销者,工资降一级。
三、记小过:记小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四、记申诫:记申诫三次作为记小过一次。
五、记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记警告三次作为记申诫一次。
第五十六条 惩处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直接主管或人事单位签报惩处之。
一、免职: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事证确凿者经函报主管单位核备后予以免职,并令其于十日内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否则停发应领之薪津及其他款项。
1、一年内记大过二次或累计达二次未依规定抵销者。
2、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月累计达六日、年累计达七日者(依旷工除名论,若未办妥离职手续,其未领之薪资不予发放,亦不发给任何证明文件)。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4、在外兼营事业则影响公务经劝放弃不听或兼任其他公司、行号之职务者。
5、违抗合理命令并有公然侮辱、胁迫上级之行为情节严重者。
6、办事不力,疏忽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7、造遥生事,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8、仿效上级主管签字图谋不法利益或盗用印信者。
9、在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规定而被惩戒者。
10、公然以暴力威胁主管或撕毁公司公告者。
11、有窃盗行为或在办公处或宿舍、仓库等处赌博者。
12、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他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施行暴力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13、受刑事拘留以上者。
14、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物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上或营业上之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5、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之关系情感者。
16、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动契约或本公司规章规定情节重大者。
17、持有或吸食违禁药品者。
二、记大过
1、违抗命令或贻误公事情节较轻者,或与顾客争执屡诫不改者。
2、怠忽职务,泄露机密或谎报事实,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3、管理不善或防范疏忽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酿成重大意外灾害者。
4、直接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发者。
5、浪费公司人力、财力、物力致公司蒙受意外损失情节重大者。
6、品行不端或行为粗暴,屡诫不改者。
7、遇有非常变故,故意规避,致公司蒙受损失重大者。
8、在工作场所斗殴或酗酒肇事者。
9、违反公司纪律,扰乱公司秩序情节重大者。
10、行为不检,影响公司荣誉情节重大者。
11、携带武器等危险物品入公司者。
12、分公司承、取件未具实申报,隐瞒业绩,情节重大者。
13、恶意撕毁公文或相关规定者。
三、记小过:
1、怠忽职务、汇露机密或谎报事实,致公司蒙受损失较轻者。
2、管理不善或防范疏忽,致公司蒙受损失或意外灾害较轻者。
3、疏忽监督致所属人员有舞弊情事,经查明属实者。
4、破坏公司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
5、浪费公司人力、物力、财力致公司蒙受损失情节较轻者。
6、毁损公司设备,情节较轻者。
7、擅离职守,情节较轻者。
8、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行为不检者。
9、遇有非常变故,故意规避,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较轻微者。
10、他人违规故作伪证者,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较大者。
11、在工作时间内卧睡、伏睡者。
12、调职办理移交,无特殊理由而未按期办妥者。
13、虚报加班费者。
14、擅用他人识别证或将识别证借与他人使用者。
15、未经奉准接受往来客户邀宴者。
16、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7、于工作场所恶言辱骂他人或妨害他人工作者。
18、值日夜班无故不到者。
19、分公司承、取件未具实申报,隐瞒业绩,情节较轻者。
四、记申诫、通报批评或口头警告:
1、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怠误工作者。
2、 怠忽职守,办事敷衍,情节轻微者。
3、 在工作时间内打盹者。
4、 行为不检、不守秩序、破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5、 疏忽或过失,致公司遭受损失轻微者。
6、 在工作场所内不配带识别证或着制服者。
7、 涂写墙壁、机械有碍观瞻者。
8、 违反各项规章或命令情节轻微者。
9、 涂毁出勤卡或请人代打卡或代他人打卡者。
第三节 功过互抵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同年度功、过得以抵销,以嘉奖一次抵销申诫一次,以此类推。
第四节 奖惩处理
第五十八条 奖惩的金额:
1、 嘉奖一次奖金50元;申诫一次罚金50元。
2、 小功一次奖金100元;小过一次罚金100元。
3、 大功一次奖金200元;大过一次罚金200元。
第五十九条 奖惩的累计:
(一)、奖励:
1、 年度内通报表扬三次累计为嘉奖一次。
2、 年度内嘉奖三次累计为小功一次。
3、 年度内小功三次累计为大功一次。
4、 年度内大功二次,得予晋级或晋职。
(二)、惩罚:
1、 年度内通报批评三次累计为申诫一次。
2、 年度内申诫三次累计为小过一次。
3、 年度内小过三次累计为大过一次,工资降一级。
4、 年度内大过二次,得予降级或降职。
第六十条 奖惩与年终考核和年终奖金挂钩,规定如下:
1、 所有累计的奖惩,不在进行奖惩金额处理,而与年终考核、年 终奖金挂钩;
2、 嘉奖一次,年终考核总分加1分;
3、 小功一次,年终考核总分加3分;年度内累计小功一次者,加发年终奖金十分之一;年度内小功两次者,加发年终奖金十分之三。
4、 大功一次,年终考核总分加10分;年度内累计大功一次者,加发年终奖金二分之一;年度内大功两次者,年终奖金两倍发给。
5、 申诫一次,年终考核总分减1分;
6、 小过一次,年终考核总分减3分;年度内累计小过一次者,减发年终奖金十分之一;年度内小过两次者,减发年终奖金十分之三。
7、 大过一次,年终考核总分减10分;年度内累计大过一次者,减发年终奖金二分之一;年度内有大过两次者,年终奖金不予发给。
第七章 人事异动
第一节 总则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所指的人事异动包括晋职(级)、降职(级)、调动、免职和离职,其中离职又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协议离职、退休)、复职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人员的异动均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以考核为依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务。
第六十三条 人事异动的管理由人事部门依照《人事部门一般职务和权责表》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晋职(级)、降职(级)
第六十四条 晋职(级)是指员工服务到一定年限后,因为工作成绩优异由较低职位上升到较高职位。
第六十五条 降职:如未能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予以降职。
第六十六条 目前公司员工的技术职称晋升按以下标准办理:
管理部 分公司 其中加工技员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
协 理 协 理 /
经 理 首席经理
经 理 /
副 理 副 理 /
课 长 首席店长
营运干事 加工技室主任
副 课 长
专 员 副 店 长 加工技室副主任
办事员A 一级验光技师 四级加工技师
办事员B 二级验光技师 三级加工技师
办事员C 储备验光技师 二级加工技师
办 事 员 技术师 一级加工技师
学员 学员
第六十七条 凡员工晋职(级)和降职(级),均需先由相应部门的主管签呈《人事异动申请单》报总公司人事部审核,再由人事部按权限规定呈送审批人,审批通过后,由人事部发布相关公文,最后由人事部组织评价晋升结果。
第六十八条 凡呈报晋职(级)和降职(级)的部门,除签呈《人事异动申请单》外,必要时要向人事部提供当事人的《员工绩效考核表》,作为评估、审批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凡接到晋职(级)、降职(级)或免职通知的员工,应在公文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移交工作并到新职位任职,否则以自动离职论。
第三节 调 动
第七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员工实施调动:
1、 因工作需要;
2、 调整组织结构,适应员工队伍的合理配备;
3、 适应个人的能力和才能;
4、 缓和人员冲突,维持组织的正常秩序;
5、 配合在职培训;
6、 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凡员工调动,均需由相应部门的主管签呈《人事异动申请单》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再由人事部门按权责规定呈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部发文执行;最后由人事部门组织,用人单位配合,评价调动结果。
第七十二条 凡有调动要求的部门,应准备、配齐下列材料:一、《人事异动申请单》;二、员工个人档案。
第七十三条 凡接到调动决定通知的员工,应在公文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并到新的岗位任职。
第七十四条 不服从调动者依自动离职论。
第四节 离 职
第七十五条 离职是指从业人员脱离公司现任职务,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六条 离职除死亡和退休外,一般包括三种情形:辞职、免职、自动离职(除名)。
第七十七条 辞职:是指员工请求脱离现任职务,属员工单方面不愿意再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有关聘用协议的行为。辞职的程序依《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作业。
1、 员工提前30天时间向部门主管提交书面的《员工离辞申请表》;见习(培训)员工须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
2、 被辞退员工接到辞退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其程序依《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作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试用期后辞退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办理上述手续。
第七十九条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不来公司上班,属员工单方面不再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的行为。凡自动离职者,公司将予以除名处理。其基本程序依《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作业。
第八十条 停薪留职:是离职的一种特殊方式。停薪留职最长不超过一年。
1. 员工要求停薪留职必须先向公司递交一份《申请停薪留职的报告》,经上级领导逐级审批至总经理核准;
2.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员工离职审批表》的要求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3. 凡申请停薪留职者,均必须在申请报告内说明:停薪留职的期限内不享受公司的一切福利待遇的保证,以及请求公司在停薪留职到期后优先考虑本人再次上岗的问题;
4.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是公司的记名员工,公司给予保留相关技术职称及人事档案关系;
5. 停薪留职期届满时,员工可申请复职,申请复职须至少提前一周时间,由本人到公司总部人事部办理登记手续;
6.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得对外公开与公司的关系,不得在相同行业任 (兼)职,也不得以公司员工名义做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违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7. 停薪留职期满后未能复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的离退休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节 复职
第八十二条 复职:是指员工离职后申请回公司工作。
第八十三条 员工申请复职须提交复职报告,公司依人员状况安排适合岗位,如遇人员及岗位饱和,则复职申请不予批准。
第八十四条 员工复职后,试用期为三个月,普通员工工资按新进人员标准发放,管理人员按实际岗位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届满时,员工应及时向职教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复职考核,由职教部门和主管部门安排考核内容及时间对其进行复职考核。申请考核技术职称不超过其原技术职称,复职考核通过后工资按其考核通过的技术职称标准发放。
第八十五条 复职人员工龄从复职日起重新计算。(停薪留职除外)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
第一节 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协议。本公司凡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为了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及经营机密,员工在离职(或合同期满)后壹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行业或竞争性行业的工作或提供顾问服务。
第八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经营的需要,设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十九条 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周通知公司,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将提前一周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合同从期限开始之日生效,以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中止。
第九十一条 经政府劳动主管部门鉴证后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员工各持一份。
第九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由公司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组织续签。
第九十三条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 公司为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九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十五条 自动离职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后,公司人事部门在30天内为员工出具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的证明。
第二节 劳动争议
第九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请诉讼,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八条 公司人事部门是公司内部劳动争议的调解部门,凡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员工应首先向公司人事部门申请调解。
第九十九条 员工提出调解,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一般在30天内给予答复。
第一O O条 对公司的合法决定拒不执行,或无理取闹,蓄意给公司制造麻烦甚至威胁同事或公司领导的,公司将依法诉诸政府或法律部门。
第一O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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