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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 第二十四讲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5.“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四)收入支出类。
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三、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基建并账)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如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注:最后用“事业基金”找平)
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事业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其他衔接事项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注: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
(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附: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目对比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会[2012]22号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7]288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1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101
短期投资
5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0101
财政直接支付
120102
财政授权支付
6
1211
应收票据
105
应收票据
7
1212
应收账款
106
应收账款
8
1213
预付账款
108
预付账款
9
1215
其他应收款
110
其他应收款
10
1301
存货
115
材料
116
产成品
11
1401
长期投资
117
对外投资
12
1501
固定资产
120
固定资产
13
1502
累计折旧
14
1511
在建工程
15
1601
无形资产
124
无形资产
16
1602
累计摊销
17
1701
待处置资产损溢
二、负债类
(二)负债类
18
2001
短期借款
201
借入款项
19
2101
应缴税费
210
应交税金
20
2102
应缴国库款
21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209
应缴财政专户款
22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3
2301
应付票据
202
应付票据
24
2302
应付账款
203
应付账款
25
2303
预收账款
204
预收账款
26
2305
其他应付款
207
其他应付款
27
2401
长期借款
28
2402
长期应付款
208
应缴预算款
三、净资产类
(三)净资产类
29
3001
事业基金
301
事业基金
30
3101
非流动资产基金
310101
长期投资
310102
固定资产
310103
在建工程
310104
无形资产
302
固定基金
31
3201
专用基金
303
专用基金
32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330101
基本支出结转
330102
项目支出结转
33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34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35
3402
事业结余
306
事业结余
36
3403
经营结余
307
经营结余
37
3404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308
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四)收入类
38
4001
财政补助收入
401
财政补助收入
39
4101
事业收入
405
事业收入
40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403
上级补助收入
41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412
附属单位缴款
42
4401
经营收入
409
经营收入
43
4501
其他收入
413
其他收入
404
拨入专款
五、支出类
(五)支出类
44
5001
事业支出
504
事业支出
45
5101
上缴上级支出
516
上缴上级支出
46
520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
47
5301
经营支出
505
经营支出
48
5401
其他支出
501
拨出经费
502
拨出专款
503
专款支出
509
成本费用
512
销售税金
520
结转自筹基建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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