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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第二十四讲.docx

1、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 第二十四讲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

2、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

3、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5.“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四)收入支出类。

4、   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

5、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三、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基建并账)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

6、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如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注:最后用“事业基金”找平)   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

7、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事业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其他衔接事项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不对固定资

8、产计提折旧的,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注: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   (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

9、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附: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目对比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会[2012]22号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7]288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1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101 短期投资     5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

10、0101 财政直接支付       120102 财政授权支付     6 1211 应收票据  105   应收票据  7 1212 应收账款  106   应收账款 8 1213 预付账款  108   预付账款 9 1215 其他应收款  110   其他应收款 10 1301 存货  115   材料        116   产成品  11 1401 长期投资  117   对外投资  12 1501 固定资产  120   固定资产  13 1502 累计折旧     14

11、 1511 在建工程     15 1601 无形资产  124   无形资产  16 1602 累计摊销     17 1701 待处置资产损溢     二、负债类  (二)负债类 18 2001 短期借款  201   借入款项  19 2101 应缴税费  210   应交税金 20 2102 应缴国库款     21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209   应缴财政专户款 22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3 2301 应付票据  202   应付票据 24 2302 应付账

12、款  203   应付账款 25 2303 预收账款  204   预收账款 26 2305 其他应付款  207   其他应付款  27 2401 长期借款     28 2402 长期应付款            208   应缴预算款  三、净资产类  (三)净资产类 29 3001 事业基金  301   事业基金 30 3101 非流动资产基金       310101 长期投资       310102 固定资产       310103 在建工程       31010

13、4 无形资产            302   固定基金 31 3201 专用基金  303   专用基金 32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330101 基本支出结转       330102 项目支出结转     33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34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35 3402 事业结余  306   事业结余 36 3403 经营结余  307   经营结余 37 3404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308   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四)收入类

14、 38 4001 财政补助收入  401   财政补助收入 39 4101 事业收入  405   事业收入 40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403   上级补助收入 41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412   附属单位缴款 42 4401 经营收入  409   经营收入 43 4501 其他收入  413   其他收入        404   拨入专款 五、支出类  (五)支出类 44 5001 事业支出  504   事业支出 45 5101 上缴上级支出  516   上缴上级支出 4

15、6 520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 47 5301 经营支出  505   经营支出 48 5401 其他支出            501   拨出经费        502   拨出专款        503   专款支出        509   成本费用        512   销售税金        520   结转自筹基建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

16、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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