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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考点2】反倾销措施(P494)
2.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解释1】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解释2】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解释1】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解释2】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①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③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④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考点3】反补贴措施(P496)
1.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调查在申请、启动、实施、终止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反补贴条例》规定的终止情形之一是“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而不是“幅度低于2%”。
2.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以及反补贴税,其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相关链接】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考点4】保障措施(P497)
1.基本概念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解释】从性质上说,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有所不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
2.保障措施的启动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3.临时保障措施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时,商务部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2)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相关链接1】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相关链接2】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4.保障措施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2)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①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
②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③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④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表12-3 “两反一保”的比较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能否主动立案调查
√
√
√
临时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提高关税
临时措施的期限
4个月+5个月
4个月/不得延长
200天
最终措施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最终措施的期限
5年,可适当延长
4年/最长10年
第五单元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499)
1.外汇的概念(2012年多选题)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外汇的有( )。(2012年A卷)
A.中国银行开出的欧元本票
B.境内机构持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
C.中国政府持有的特别提款权
D.中国公民持有的日元现钞
【答案】ABCD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2011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解释1】境内机构,是指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解释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例题1·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定期限后,即成为“境内个人”,其发生在境内外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该连续居住的期限是( )。(2013年)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 )。(2011年)
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
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
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
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
【答案】B
【解析】(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2)境内机构,是指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3)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选项D是短期旅行,不选),外国驻华外交人员(选项A不选)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4)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选项C是境外机构在境外的外汇收支,不选)。
【考点2】经常项目(P500)(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审核。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
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制
(1)金融机构负责审查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2)单证留存与备查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3)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者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
4.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
【例题1·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为( )。(2012年A卷)
A.对用汇额度的审核
B.对外汇用途的审核
C.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真实性的审核
D.强制结售汇的管理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
A.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
B.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
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
【答案】B
【解析】(1)选项A: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2)选项B: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3)选项C: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凭贸易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对于个人的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无需提供贸易单证;(4)选项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
【考点3】资本项目(P502)
1.资本项目的界定(2011年多选题)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贷款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者放弃等。
【解释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解释2】境内个人在境外买房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有( )。(2011年)
A.境内居民吴某投资B股所得股息
B.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股权的价款
C.日本政府向我国地震灾区提供的经济援助
D.世界银行向中国政府提供的农业项目贷款
【答案】BD
【解析】(1)选项A:股息属于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2)选项C:属于单方面转移,属于经常项目。
2.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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