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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及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及会议制度。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3、负责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4、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向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5、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标准,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6、必要时,负责协调大同军分区、大同武警部队调集军队和武警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及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精神,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模式,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略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职责
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是:
1、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绩,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办联系工作。
5、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6、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7、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8、定期或不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9、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10、按通知要求参加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构和职责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由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
2、办公室组成人员:略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提出有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建议;(2)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3)负责组织安排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4)参与研究市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5)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与市政府每年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向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进行分解下达。并负责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底进行奖惩兑现。定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及发布公告工作;(6)负责组织、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7)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8)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9)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10)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11)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联络员主要职责
1、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协调事宜。
2、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3、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4、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汇报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
5、监督检查本系统(行业)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及办公室有关决定、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
6、按时参加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系统(行业)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文处理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领导的指示和安排,按照各有关部门科室职责,分别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有关文件通知,起草撰写有关领导讲话及其它有关的材料。
2、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核实签发。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由办公室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核实签发。
3、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安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要将贯彻落实情况,按照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进行汇报或写出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贯彻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负责提出解决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教育查处。
第八条 会议组织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一般在本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开始10日内召开;不定期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随时确定召开。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上一季度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听收有关县区及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任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事项,对下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等。
不定期会议主要内容: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上级要求和工作安排,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随时确定会议内容和研究事项。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要按时出席参加,一般不能由他人代替。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4、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进行具体组织)安排,认真做好有关会议通知、材料准备、参会人员签到和记录等各项会务工作。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和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要编写下发会议纪要,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负责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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