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文件编号物料储存、防护、搬运管理制度(试运行)文件版本A/0 制定日期页 码第 页 共 页注:1、此份为试运行文件,该流程/制度负责人为仓库主管,主要职责是维护流程/制度的运行、检查、培训指导、问题点收集、处理;2、若在试运行过程中遇到运作不畅等情况时,请及时知悉;3、试运行过程中若同变革前文件有冲突时,一律依本文件执行。文件更改一览表版本更改内容更改日期更改人试行初版发行评 审 栏部 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行政人事部PMC部生产部国内销售部国际贸易部品质部财务部采购部稽核组会 签公司总经理1.0目的:规范物料、成品的搬运、储存、包装、保管和交付的控制程序,确保物料产品质量的完好性。2.
2、0适用范围:公司所有物料、零配件、半成品直至成品机出货的全过程。3.0职责。4.0储存管理及区域、环境4.1储存区域分为:收货区、待处理区、合格品区及不合格品区。4.2储存条件:仓库应保持干净、整洁、干燥、光线明亮,白天尽可能保持空气流畅,夜晚和下雨天应关好门窗,防止物料受潮。4.3机加件要采取打防锈油、用木板、货架隔离放置等措施防止产品受潮或生锈。4.4易燃品、危险化学品专仓存放,专人保管。4.5仓库内严禁烟火,严禁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以防出现意外。4.6仓库内消防设施应配备齐全,并定期检查。其他储存管理规定具体参见【仓库作业流程】5.0保管5.1仓管员应将仓库储存区域、货架的分布情形绘制
3、物料储位图挂于仓库明显处。5.2所有库存物资必须建立完整的存卡和账目,并标明物料的品名、编号和储存位置。5.3仓库应严格执行“5S”活动,物料的堆放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做明显标示。5.4 仓管员须熟知各类物料的保存期限,对储存期满的物料应重新报检,发现明显品质异常的物料要书面呈报主管或PMC物控人员,并及时隔离、处置。5.5 物料摆放要从先进先出原则考虑,用日期标签或分区摆放等形式区分,便于拿取领发。5.6仓库应认真执行货仓管理“十二防”安全工作 ,即:防火、防水、防盗、防锈、防腐、防晒、防爆、防电、防虫蛀、防磨损、防倒塌、防变形。5.7产品包装 6.0搬运6.1搬运物料、产品时要注意平
4、稳,重物放于底部,重心置中,尽量使用机械搬运。7.2严禁超高、超快、超重量搬运货物。7.3使用电梯、机动叉车和行车搬运货物时,应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单人操作。7.4非机动叉车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叉车进行货物搬运。7.5雨天露天搬运货物,必须进行遮盖防护,防止淋湿货物。7.6搬运中物料的堆叠以不超过厂区规划的道路宽度为限,高度低于2米为原则。特殊、大件产品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人员配备,确保人员、货物和机器设备的安全。7.7人力装卸、搬运货物应注意轻拿轻放、放置平稳。用车辆、叉车等承载和运送货物时应注意避开水管、电线以及地面不平整地方。8.0相关表单:8.1物料存卡8.29.0相关文件
5、:9.1【仓库作业流程】9.2【安全操作规程】10.0管理规定10.1仓库内没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仓管员也未提出申请者,处责任人5元/次罚款。10.2夜晚或下雨天未关闭窗户,处责任仓管员10元/次罚款。10.3仓库未按规定将储存区域、货架的分布绘制物料储位图挂于明显处者,处责任人5元/次罚款。10.4非机动叉车驾驶人员擅自驾驶叉车,处责任人10元/次罚款。10.5阴雨天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导致物料淋湿或损坏者,处责任人5元/次罚款。10.6因物料摆放不规范,造成倒塌、变形等使物料受损者,处责任人10元/次罚款。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
6、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