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二部分 法律知识
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中国法的渊源有较为明显的特点,这就是中国自古以来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要的法的渊源的传统。而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历史时代则不尽相同。中国现时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法的执行: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适用执法的。
法的适用,通常称为司法,以国家名义来行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节 宪 法
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权力
国家性质,即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于国体
知识点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立法权: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重大事项决定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召集与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
⑴立法权:①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②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⑵重大事项决定权:①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②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③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⑶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人大代表的权利:
需集体行使——①提出议案的权利,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③言论免责权(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④刑事豁免权(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
(二)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组成与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的职权:
⑴立法权: 行政法规制定权。
⑵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务院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注: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1、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公布权 ②任免权 ③外事权 ④授予荣誉权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中央军委的任期: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为5年,没有届数限制
2、中央军委的责任: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不汇报工作。
(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1、任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
1、任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3、任免由上级人大决定。
知识点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的效力大小如下(附图例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2、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
(4)改变、撤销:(机关性质同异)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2.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撤销:
1.人大对政府
2.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
第二节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限制行政权的法律。
调整对象: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内部、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关系。
特点:主体地位不平等、数量多、无统一法典、易变性。
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行政合理性: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情理
3.程序正当性:
知识点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区公所 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人名义为行政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四)行政职权
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
2、受益权(配办公楼、车辆)
知识点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含义: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能反复适用的“立法”行为。如单双号限行。
★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定义: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拘役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1、法 律:可设置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不可设置人身自由处罚
3、地方性法规:不可设置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
4、规 章: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四)实施规则
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当事人要求。
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①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
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
(一)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1、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或个人重大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活动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3、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4、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5、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 律 :可以创设
行政法规 :法律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地方法规:上位法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
(四)期限:
(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3)另有规定依规定。
三、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①侵权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②补偿纠纷的裁决:补偿,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如拆迁以及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③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④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⑤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⑥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⑦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
⑧民间纠纷的裁决——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四、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知识点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定义: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行政调解,③行政指导等其它非具体行政行为,④国家行为,⑤刑事侦查。
2、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的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
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上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
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四)复议期限
1、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复议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三节 刑 法
知识点一:犯 罪
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1、★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② 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致死、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①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
包括——直接故意:明知道,还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道,还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犯罪过失:指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前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不认为是犯罪的四种情况: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3、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联系)
※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包括:⑴ 作为, 用身体积极的实施;⑵不作为,有法律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4、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的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知识点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行为未能“着手”的。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知识点三:★刑 罚
一、刑罚种类
(一)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适用条件:(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
(二)附加刑--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不享有: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必须剥夺的对象:①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3、没收财产;
4、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量 刑
★(一)累犯
1、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主体须已满18周岁
(2)前后两罪都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2、特别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1)前后两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3)无时间、刑种的限制
3、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缓刑
(二)自首
1、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四)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 (五)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5、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6、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7、缓刑的期满与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8、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刑罚执行
1、减刑
定义: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其原判的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③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无故意犯罪而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假释
定义: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罚以后,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可将其附条件地提前予以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不得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民 法
知识点一: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年龄和精神状况。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且精神正常 。
(注:≥ 16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或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 或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 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它与公民的根本区别。但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作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并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知识点二:★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非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特征: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合法行为;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成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条件的各种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依《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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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
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①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都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②凡是尚未履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享有“权利”一方则无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
③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第五节 诉讼法
知识点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受案范围
★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问题对比:行政复议还可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并且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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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①国家行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
二、★被告(和复议区别)
(1)一般情况: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2)特殊情况:经复议后起诉的——复议维持 , 还是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 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依据:
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or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知识点二:★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海事、海商
行政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刑事
①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其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民事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四种情形: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事故等关联地或发生地管辖,如: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2)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需由上级指定管辖法院;或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先由双方法院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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