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2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发挥奖学金制度的激励功能,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研究生有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也有权依照本办法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颁发给在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优秀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学费的研究生。
第一章 奖学金的类型
第四五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分为基本学业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三二类。
第五六条 基本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指全部档案转至我校的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及生活费。
基本学业奖学金实行两级管理。学校制定宏观政策,每年根据各院系学院实际招生数额,依据规定的各类奖学金等级比例和金额标准将奖学金额度下拨到各院系学院。各院系学院结合本单位专业学科的特点,制定基本奖学金评定细则,评定各级各类奖学金。学校下拨到院系学院的研究生奖学金须专款专用。
第六七条 特别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拔尖人才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院系。每年获得该项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
特别奖学金面向全部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是面向毕业研究生的奖励,包括优秀学位论文奖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奖两种。
第八条 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面向所有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统一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九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申请参加奖学金评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术研究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优秀;
2、按照学校规定已足额缴纳学费;
3、申请的奖学金类别属于申请人有资格享有的类型。
第十条 凡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法违纪、考试成绩不合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取消当年的申请奖学金资格或停发当年已获得的奖学金。
第十一条 基本学业奖学金的各等级的具体评定条件按照各学院制定的基本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评定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学金的等级与金额标准
第十三八条 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划分及其奖励金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年*人)
学生类别
奖励等级
基本学业奖学金标准
比例
博士研究生
全额
学费+5000
50%
半额
半额学费+3000
5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学费+3000
10%
二等
学费+2000
35%
三等
学费
45%
0
10%
第十四九条 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由学校根据奖励事由给与一次性奖励,奖学金数额为5000元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制定的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细则加以规定。
第四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指导性意见;
2、负责对本评定办法的解释;
3、评定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4、按年度分配并下达各学院可评定的各等级奖励名额;
5、调处研究生对本学院基本奖学金评定的异议。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院系应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工作小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教授、导师代表和院系主管学生(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工作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
第十六一条 各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学院的基本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方案,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
2、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分配的各等级基本学业奖学金名额,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各等级基本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3、负责处理本学院研究生对基本学业奖学金的初评异议;
4、各学院对符合本评定办法的评定结果有最终决定权。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教授、导师代表和学院主管学生(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工作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特别奖学金的评定、研究生对本院系基本奖学金评定异议决定不服的调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五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第十七二条 各院系学院须将本单位制定实施的奖学金评定标准予以公示,并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三条 研究生的基本学业奖学金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分配的各等级基本学业奖学金名额每学年评定一次,且不得以平均或变相平均的方式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学业奖学金的由各院系按照招生名额及各等级基本奖学金的比例进行评定。初步评定须在入学前复试阶段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初评结果与拟录取名单同时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的基本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且不得以平均或变相平均的方式评定。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学业奖学金的初步评定须在入学前复试阶段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初评结果与拟录取名单同时公示。
在校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的初步评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四周内完成并将初步评定结果在本学院公示。初步评定结果须在本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初步评定结果的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五条 对基本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所在院系学院提出异议。相关院系学院应在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处理决定,并正式发布评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异议期结束,对基本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无异议,或对异议依院系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学院应将基本奖学金最终正式评定结果即时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六条 研究生认为对本学院系的异议决定违反了本评定办法规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对异议进行调处,处理结果在受理该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学院与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五七条 对公示期或异议期结束后所提异议,各院系学院及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均不受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制定的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细则加以规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其所属院系可随时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特别奖学金评定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凡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法违纪、考试成绩不合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取消当年的申请奖学金资格。
第六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获得基本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
第二十八一条 基本奖学金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一年按10个月计算,7、8月不发放。
第二十九条 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由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
附 则
第三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级以后中央民族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2008级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定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二十一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由学校设立的其它研究生奖励办法由学校设立的其他研究生奖助办法不再适用,但已有其它学院层级的奖项及社会资助的专门其他层级的奖项及社会资助的专门奖项仍然保留。
鼓励院系学院自主设立以及社会资助(非学校可统筹使用资金)设立其他奖项。该类奖项的发放对象及具体条件由设奖者自主决定。
第三二十二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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