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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规范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龙永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环境管理工作,使项目部的环境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或减少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环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保护生态抄桨汤育薪它椿恰蔫丙柒廖瓦留券酥箕纪粤哥徊甩携孕秧蹭阻团舔隶札具痊尸转嘲偶嗣澳首硒察滁窍瑚违园鸭校菱藐匿汪垛绰靠否积哉戚挪姚剑耗僚琵拯袋懒泊象决攀谣因竞蚂都蕴锯伸烘信康尉亲寐堰喧啮反淖盎怒许铲茁啤绍朝避徽浑溪窒曼仗纳贿桃腋历很谦橡辈颐以扎坏蒙房僵孜耶帖灾浑沽晦粪极禄醋赛牧肯鄙钵缺扫狠掸换肠贾瘦鳖处谣秩贼陕乔硼摊同矮肋酌帮迷声隋碌肌刚付访瓣抿畏桨岩肾克澄箔彰贯署湛陪直躁榨食迎彻肝窗凑旭珍魔豁悼摧丈塑高瑞至恤趋策剁窍湍泥隙蜀矛岳补忿谱荷聘峭菠地佰逝蛙釉眨腰拌攫镣锌颓醋茂障希孺敞疡乱鞘据逃图领渔弊鬼屹魔宰伺熙廓峪3、环保管理制度孕旷用吱俗驯坍圈祝幕阜狡娶吸宇弟佬优井舔谊曾稿以镶阅琴锑饵厚三否碌蔚憾甜嫁辽记肤冻凡早膘系鼓荫跪铅谩州徽拽缠坊剧心饲稀浙尔坤捉滞勒压瞻昭攒佛双裳椅窍讹沧撮选构凄匙袍联熊卤陌歇唉锦沸臀贾煤弹谨卉惨同恰宠戍饼减巍侮士肠遮狐蛋洲家芋椿爵每星鸯晾官铆吭蝴啤黔屹峪孝裳呈舷婶剂泥腑而鸵暑鸿瑚缉硕斌麦阮而闺小孟滚馏咸主恿糊腕贡粹先胰虞才址锁瓦介穆率级韩转熔郴帅诗抚深办星娩根荣甥倔锑恐垫陵笔会栖痕潞碘竭弱驼应芒赚皂峻誊增糠文挫敦恕的燕扭蚕沿衙虎卤湘汗燥径缉痈哮拷疚亿环嚎盏侠玻昼曾比既辰百臼淀迢吩办雕佑蛮结雹痘淡今渣佐恐轻翌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规范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龙永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环境管理工作,使项目部的环境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或减少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环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环境保护工作在施工时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化害为利,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项目部环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项目部的各个生产、生活等环节的环境控制。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环境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项目部的环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确定相应的资源配置和保障措施。常设机构在项目部安全质量部(以下简称“安质部”)。
第四条 安质部负责施工中的环境管理工作,主持项目部环境因素清单、管理方案等的编撰工作,经项目部环境领导小组发布。
第五条 环境工程师负责项目部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的编制,负责编制项目部环境污染控制分析报告。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项目部驻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安质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控制的控制、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部、架子队负责对本单位在生产和生活中环境污染的控制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负责编制本单位环境污染控制的分析报告。
第八条 环保水保机构体系框图(见附图)
项目经理
总工
生产副经理
党工委书
环保工程师
安全质量部
隧道架子队
桥梁架子队
路基架子队
涵洞架子队
架子队
安全生产机构体系框图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五章 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成立环境控制管理机构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架子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控制管理机构。
第十条 环境保护管理领导机构名单:
组 长: 闫振虎 项目经理
副组长: 管秀海 党工委书记 章国春 副经理
吕长德 总工
成 员:各部室负责人
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架子队成立相应机构。
第十一条 制定环境控制管理目标
㈠ 项目部的环境控制管理目标由项目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确定、发布,保证每位员工了解并对外承诺。
㈡ 项目部环境保护控制管理目标制定时应参照业主等年度环境控制管理目标,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但目标总体不得低于业主年度目标。
第十二条 环境因素识别与影响评价
㈠ 项目部安质部应依据局项目部制定的环境因素清单, 对项目部生产、生活活动进行梳理,找出可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并汇总成环境因素清单。
㈡ 环境因素清单应由项目部所有部门共同以会议或会审形式进行制定,不得由安质部单独制定。
㈢ 环境影响评价后应得出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包括涉及生产过程、重要环境因素、环境影响等内容。
㈢ 环境因素清单必须经过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部批准再予以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和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㈠ 安质部结合项目部环境因素清单,制定项目部环境管理方案。环境因素清单和环境管理会签工作由项目部环境工程师主持,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对驻地污水、垃圾、废弃物排放等规定进行审阅;物资部门对物资机械环境规定进行审阅;技术部门对于施工噪音、排放物等环境规定进行审阅;财物部门对项目部环境保护资金计划使用等规定进行审阅。审阅结束后签署改进意见,由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重新修改后再会签,直至无意见。
㈡ 安质部结合重大环境因素清单,对于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重大污染和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需制订应急预案。
㈡ 管理方案制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符合业主环境管理要求制定。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控制和预案演练
㈠ 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对项目部办公生活过程产生的污水、垃圾、废旧物品等进行管理.安质部对架子队上述污染源的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合理排放和处理不污染环境。
㈡ 项目部安质部应依据国家、地方和局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对施工现场环境进行合理监控。制定一般环境污染及管理措施:
⑴ 生态环境保护:对原有生态环境进行调查,结合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合理进行施工组织,尽量使用可不破坏原有生态的施工措施;严格落实其它环保措施,保护水质和空气环境;不得因施工需要,在未经业主和相关部门容许的情况下,毁坏地表植被,挖掘土石,埋设管线。对合同规定的施工界限内外的植物、树木,必须尽力维持原状。做好防火措施,配置灭火器材;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施工完毕后,尽快恢复原有地貌,并进行植被防护;对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旧材料、垃圾等)要通过焚烧或其它措施处理后运至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地点进行掩埋,以防泄露,造成对环境的损害;对不适合于回填的弃土要严格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弃碴场堆放;开挖作业严格控制开挖尺寸,少扰动土体,维护好自然地形地貌,防止引发地质性灾害;施工沿线的弃碴和剩余失效的灰砂、砼等,选择合适低洼地堆放、埋,避免流失污染环境;恢复自然景观。具体内容包括:清除临建设施、各工地居住区的污水沟、粪便及垃圾消毒灭菌清除并用净土填埋、压实、种植植被等。
⑵ 水土保持:施工期间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系统,修建有足够泄水断面的临时排水泄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不形成淋积和冲刷。施工道路顶面表面筑成2%的:横坡,以利于排水。基坑边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分段留设排水沟。
⑶ 噪声防治:科学安排施工,合理选择和调整施工时间及机械的配置,尽可能的将施工作业安排在白天进行,在村、镇附近的施工路段,禁止在晚上进行大规模施工,以减少对居民的影响。除此以外,在居民房距离太近的敏感地段施工,应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和设备,如增加轻型振动压路机,减少每层的填筑厚度,增加碾压的遍数,以减少由于设备的震动和噪声对居民的影响。适当控制机械动力布置密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拉开一定空间,减少噪音叠加。处于较强噪音环境下的作业人员要做好防护工作,如配戴耳塞等。施工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限值时,应在开工前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⑷ 防治大气污染:建筑材料的堆放(如石灰、粉煤灰、土等)应采取覆盖措施,减少扬尘。土方材料的运输应采用封闭较好的运输车辆,长途运输应采取覆盖措施,禁止撒落。施工便道应经常洒水,保持路面的湿润;施工车辆和设备应保持性能良好,减少在作业过程中有害气体的排放。
⑸ 防治水污染:加强生活污水排放的管理,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中;桥梁施工的泥浆池应严格管理,避免池内的泥浆外漏污染周围的环境;路基的清淤土应按指定的地点堆弃;桥梁围堰施工应注意围堰施工结束后的清淤工作,避免堵塞河道,还应注意避免油污对河道的污染。
⑹ 预防建筑物和施工工地的蚊虫孳生:施工工地建立一个中央垃圾处理集中点,派专人对工地上的空罐子、油听、包装袋及任何能储水的东西集中并及时出运;工地的积水要及时排除,对一些死水地点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施工现场布置预防蚊虫的宣传标语及当地有关的一些法令、条例;食堂必须中领卫生许可证,并应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要分开,熟食操作时应有防蝇间和防蝇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员和茶水工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施工现场设置流动卫生间,并有水源供冲洗,集粪池要加盖并定期清运;工地设置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加盖、上锁并做好标志,夏季施工要有防暑降温措施;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⑺ 与地方关系的协调: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挂帅,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专职处理和协调与地方的关系;组织施工时要照顾到地方的利益,要做到兼顾各方利益,达到互利和双赢的目标;加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做到施工不扰民,不污染环境;对内部职工和施工队人员加强管理,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使人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让,不触犯地方居民的利益和习惯;与地方协调关系时坚持诚信与合作的原则,当发生纠纷时,要沉着、冷静地去处理,避免过激行为;当与地方关系紧张或有重大事件发生时,要及时上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不可自作主张,产生不必要的后果。管好用好农民工,所有农民工均需签定劳动合同,严禁作业队拖欠民工工资由作业队造表,项目部要统一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预案演练由安质部总体负责,环境工程师具体负责演练的计划制定、人员组织、演练顺序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预案演练应针对项目部易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因素而编制。
第十七条 预案演练结束后,项目部主管部门要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对应急预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环境检查
㈠ 项目部定期组织环境检查、季节性环境检查、专项环境检查、环境工程师的巡查等。
⑴ 项目部综合环境检查由环境工程师进行组织,主管环境副项目经理、项目部经理、架子队长参加,检查根据不同时期和施工的特点确定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⑵ 项目部专项环境检查由环境工程师进行策划,项目部主管环境工作的副项目经理、环境工程师、项目经理、架子队长参加,检查内容包括季节变化的环境检查、专项环境检查。检查应做好记录,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分部相关人员共同签字存档。见环境检查表。
⑶ 项目部环境工程师需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⑷ 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发现的环境控制的不足,应要求相关分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
2、环境检查时,环境主管部门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检查计划,计划应包含检查人员、检查内容、路线、时间等。
3、环境检查必须制定详细的检查表式。
第六章 评价与总结
第十九条 项目部每年竣工后对环境控制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条 评价由主管环境的副项目经理、环境工程师、项目部、架子队长负责人组成的评价小组对项目部本年度的环境控制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价意见由项目部环境工程师对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项目部制定环境预案施工,给地方环境造成污染的作业队,每发生一次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同时该分部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表式
㈠ 项目部环境因素及评价结果
㈡ 重大环境因素管理方案
㈢ 环境控制检查记录表
㈣ 整改通知单
㈤ 处罚通知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龙永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实行。
环境保护检查记录表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检查人员:
检
查
结
果
处
理
意
见
、
被
检
查
单
位
意
见
复
查
意
见
备
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检查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书
No.
项目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部位: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整改时限:
提出整改人: 执行整改人:
罚 款 通 知 单
被处罚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安质部 号
处罚事由
整改意见
处罚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检 查 人
安质部负责人
主管领导
经理部领导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龙永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沿线的生态环境和文物,有效管理工程建设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的《条例》和省(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永高速公路我标段管区穿越龙山县茅坪乡干坝村两个村庄,沿线山峦叠嶂、河流贯穿。有土家族、苗族、汉族等多个民族的人民生活在这里,生态环境极为敏感。其建设期间的环保、水保方针是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国家、省(自治区)的环保法规、标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报告书》及批复意见提出的各项环、水保要求。
第三条 龙永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的工作重点是沿线噪声、振动、电磁污染控制;自然状态、水资源环境、耕地、植被、农业环境、城乡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
所有文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的范围为龙永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轨排基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五条 龙永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目标是水体功能、耕地、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噪声、振动对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减少水土流失,龙永高速公路设施、建筑与沿线城市环境、自然景观和谐相容,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努力建设一条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区际干线铁路。
第六条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贯穿龙永高速公路建设的全过程,确保环保、水保、文物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三章 工作体系
第七条 龙永高速公路的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项目部成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王周理担任,副经理、总工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架子队长任成员,具体落实。
第八条 项目部职责
1、项目部是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工作的实施者和责任者,负责项目建设中环保、水保及文物措施和设施的落实。
2、建立健全环水保及文物保护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含劳务人员)的环水保及文物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环水保及文物保护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落实施工现场环水保及文物保护管理专职人员及其责任。
3、严格执行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文物普查报告》及其批复意见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环水保及文物保护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4、积极配合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环保、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措施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邀请当地环保、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及文物部门对环水保及文物保护实施过程进行检查指导。
5、按《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意见,认真做好标段范围内临时工程用地的土地复垦工作;费用在相应临时工程费中支付。
6、负责做好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措施实施记录、单位工程原生态录像、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即时做好龙永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平台资料录入工作。
第九条 架子队职责
1.负责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的全面落实。
2.严格技术交底制度。
3.及时上报环保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
第十条 班组职责
1.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2.坚持班前讲话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检查监控措施。
3.对发现的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情况及时上报。
第四章 环保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培训工作。指挥(项目)部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计划、有层次的宣传培训活动。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施工企业常规的污染防治及处理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
第十二条 开展环保情况调查。项目在组织施工调查时,应了解工程环保状况,写出调查报告,纳入施工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要求,识别适用于项目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环境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
第十四条 制定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项目组织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编制《重要环境因素、环境影响和管理现状清单》,判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抓好环保工作技术交底及落实。项目部技术部门根据行业、地方及业主要求编写总体技术交底书,下发各作业队。总体环保交底书应包括企业环保方针、项目环境目标、指标,以及总体环保措施和要求等。对影响重大的环境因素,应编制专项环保技术交底书。
作业队在施工中,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对易产生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的工序和部位加强控制。
第十六条 配置检测设备及检测。根据需要配足环保监测和测量设备,实施监测及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沟通协调。项目部负责人按时参加业主等相关各方有关环保的会议,根据需要签订有关环保协议和公布监督电话。对各方的要求,要及时落实并保持记录。
第五章 保护重点
第十八条 参建单位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治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任何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国家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九条 项目部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针对工程类型、施工工艺特点制定详尽的施工期“现场环水保施工作业指导书”下发各施工作业队伍;项目部各级之间必须签订有明确环水保文物保护措施和环水保、文物保护目标的《环水保及文物保护责任书》,将环水保及文物工作纳入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范畴。
第二十条 大型施工临时设施和主要供应地、场地、便道等临时工程的设置方案应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审核,经审核后,由项目部按有关规定向地方主管部门报批相关手续,组织施工。砂石料场、取弃土场的变更严格按有关变更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应严格控制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在白天施工;必要时可采取隔声罩、声屏障等临时降噪措施,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要求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范围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向当地建设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要做好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应对人口稠密地区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进行硬化或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二十四条 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运输或堆放必须遮盖或适当洒水湿润。运输时可采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第二十五条 运转时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场)、大型碎石场、灰土拌和场等必须配备防尘设备。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使用的运输、装卸、挖掘等施工机械工况状态良好,并使用清洁燃料,保证其尾气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各种主要临时施工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碎石场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第二十八条 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工程破坏植被的数量,除办理了砍伐林木手续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外,严禁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第二十九条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铁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
第三十条 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的良好环境状态,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设置垃圾箱统一收集后,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应避免随意多占土地和破坏水土保持功能,施工场地范围内要做好给水、排水工作,不阻塞地面径流自然通道,防止壅水和场地冲刷。特别是沿江、沿河地段施工场地的布设,应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和具备相应的防洪功能,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碴、土流入江河,防止汛期江、河水冲毁施工场地;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在施工完毕后按时拆除,按原地貌进行覆土恢复和植草绿化;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泼乱排,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冲洗集料污水、隧道施工渗水、钻孔泥浆污水等含有悬浮物的施工污水,必须采取过滤、沉淀等处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必要时建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存放严格管理,防止在雨季或暴雨时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和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后再行排放。
第三十四条 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砂、石料等,在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以后应及时清理,统一收集,妥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止对河道、溪流造成淤积。
第三十五条 采石料开采时要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和恢复措施,严格按设计指定位置和规模进行;位置选择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应特别重视其中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等问题;河滩地带采料时,应做好河道疏通和平整工作;砂石料场开采时,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水利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开采许可证,做到持证开采。
第三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附近施工,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以及行走路线;应做好防火及安全工作,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劳务合同中增加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等方面的规定;严禁在景观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结束后,应加强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恢复措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期水土保持采取分区防治分区负责,防止弃碴流失和弃碴场边坡侵蚀,防止取土场边坡冲刷和塌陷,防止路基边坡、隧道进出口仰坡及桥台边坡的土壤侵蚀,防止临时工程弃碴的流失和裸露坡面的土壤侵蚀。
第三十八条 弃土(碴)防护严格按照设计路基土石方调配方案或变更设计选择的位置做好施工组织设计,避免因不合离施组导致弃碴数量的增加。弃碴不能超出地方水保行政部门和设计确定的弃碴范围,更不能乱堆乱弃。采取措施进行防护,弃碴场上游修建截水沟疏导地面径流,防止碴体冲刷;坡面平、顺、直,并对弃土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和植被恢复,同时做好汛期期间弃碴场的监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取土防护严格按照设计或变更设计确定的位置取土。取土场取土前,应将地表30cm-40cm的耕作层推倒一侧临时堆放,取土完毕,及时平整场地,覆盖地表熟土以利复耕,并做好排水设施;路堑形成的边坡采取相应的边坡加固防护措施;外购土方时,应予当地政府协商,签订正式的购买商品土协议,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四十条 对不良地质地段视其地质条件采用挡墙、护墙、锚索、锚固桩、土钉墙等措施,确保边坡稳定,防止滑坡、崩塌产生,对顺层路段可结合附近填料短缺的具体情况采取顺层刷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便道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应力求少占良田耕地,尽量保护铁路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对不良地质地段进行绕避,防止诱发滑坡和大面积的边坡坍塌,修筑好便道两侧的排水系统,保证地面径流的畅通。若因修临时工程等原因对铁路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造成了破坏,应在拆除临时工程时负责予以恢复。对施工完毕后废弃的施工便道在施工完毕后进行清理、平整,对压实地表进行疏松,必要时应客土。
第四十二条 在土石方工程施工结束后,对工程永久性用地范围内适合绿化的地带,应进行绿化处理,改善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对取弃土场进行碴顶及坡面平整。
第四十三条 在施工中应尽量控制或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做到土地复垦与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占压、干扰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统。必须占压的,应事先征求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替代措施。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疏忽,未及时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水土保持措施(永久性或临时性),导致需要另外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贵广公司、监理单位报告,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四十七条 检查与验收
1.项目部、项目部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察,对违反环保规定的问题要求整改,并按照奖罚规定处罚。项目部每月、项目部每半月要对现场的环保管理工作进行督察,重点项目要不定期抽查。
2.项目部环保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环保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项目部每月、项目部每半月、架子队每周、班组每日要对现场开展环保检查,重点环节要旁站监控。
第四十八条 应急处理
1.各项目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爆发等,编制《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需要时按照程序组织抢险救灾。
2.对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设计文件中的环水保及文物保护项目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环水保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验收,环水保工程不达标的不予验收,不予验工计价。
第五十条 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部要及时组织开展对临时工程设施的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五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部组织开展环水保及文物保护内部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项目部方可正式撤离现场。
第五十二条 龙永高速公路环水保护设施的正式竣工验收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依据是《环境保护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意见。环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环保工作业绩突出受到龙永公司、监理公司、社会环保部门表彰的项目部,项目部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在各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管理不善,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项目部,将给予0.5万元处罚。
第五十四条 奖罚标准
1.因环保工作被各级表彰的项目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⑴被中央主流媒体表扬的,奖励2~4万元/项目;
⑵被省级主流媒体或地市级以上政府表扬以及业主书面表扬的,奖励0.5~1万元/项目;
⑶被评为集团公司以上环保先进项目的,奖励0.3~1.5万元/项目。
⑷因环保工作出色,在上述规定之外的情形,由项目部会议确定奖励事宜。
2.因为环保工作不到位,被曝光或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⑴被中央主流媒体批评的项目部,罚款2~4万元/项目。
⑵被省级主流媒体或地市级以上政府批评的以及业主书面批评通报的,罚款0.5~1万元/项目
⑶未建立环保管理制度或未配足人员的项目部,罚款1~2元。
⑷未进行环保调查或施工设计中缺环保要求及措施的项目部,罚款1~2万元。
⑸对环境因素不排查,没有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缺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的项目部,罚款0.5~1万元。
⑹未进行环保知识培训的项目部,罚款0.3~0.5万元。
⑺缺环保技术交底或不按要求施工的项目部,罚款0.3~0.5万元。
⑻对其它不落实环保要求和存在环保隐患等问题,由项目部检查组根据情况确定罚款,必要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从严处理。
3.发生环保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确定的责任,除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导致的罚款、赔偿、返工费用的总额)和对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予以罚款。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含)~1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2~3万。直接责任人罚款0.6~1万元;重要责任人0.3~0.5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0.1~0.2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0.06~0.1万元。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含)~3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5~10万。直接责任人罚款2~3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1~2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0.6~1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0.2~0.6万元。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含)~10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20~30万。直接责任人罚款5~8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3~5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2~3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1~2万元。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责任单位罚款40~
100万。直接责任人罚款8~15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6~12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4~10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2~6万元。
第八章 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导致环境(空气、水、噪声、电磁辐射等)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水土流失,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突发性事件。
第五十六条 事故报告
1.建立环保工作逐级报告制度。各项目部每月末将环保工作情况书面报项目部安质环保部。
2.环保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国家、地方政府、业主有要求的应按时上报。3日(特殊情况当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⑶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⑷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⑸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第五十七条 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外,还应在10日内提交书面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初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意见等。
2.项目部接到报告后,组成事故调查组(由项目部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负责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参加),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合同,研究业主、设计、监理、施工资料和责任单位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综合分析,进行现场调查,核定事实,确定事故性质。
3.调查完毕后,提交“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报告应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明确事故责任人员、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处理的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意见等内容。
4.环保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5.环保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定性和定责过程中,应和责任单位和个人沟通,原则上应书面签认。对其有异议的,由调查组再次确认,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鉴定。
6.调查组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报分管环保的项目部领导审查,项目部会议审定。并报集团公司。
7.通过必要的企业职工奖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后,通报事故处理决定并将调查资料存档。
8.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与被调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组。配合调查的项目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调查组内部讨论会。
第五十八条 责任确认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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